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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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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09: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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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公示稿)大气网讯:日前,浙江印发《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公示稿)》。全文如下: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大气网讯:日前,浙江印发《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公示稿)》。全文如下: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的准备、采样位置与采样点的设置、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监测方法、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排放监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准备、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排气参数的测定、排气流速和流量的测定、颗粒物的测定、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的测定、汞及其化合物的测定、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监测分析方法、监测结果表示和计算、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

本规范适用各级环境监测站、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学研究部门及排污单位等开展燃煤电厂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监测、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校验及抽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清洁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性监测等,采用燃油、燃气、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燃料的固定污染源废气相应污染物低浓度排放监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 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 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 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11605 湿度测量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7 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 48 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25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3 术语和定义

3.1燃煤电厂 coal-fired power plant

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的火力发电厂。

3.2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燃煤锅炉产生的废气通过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源。

3.3低浓度排放 low concentration emission

固定污染源采用超低排放技术路线后所能达到的污染物排放浓度。

3.4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

指燃料和其他物质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机械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排放气体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包括除尘器未能完全收集的烟尘颗粒及烟气脱硫、脱硝过程中产生的次生颗粒状物质。

3.5气态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以气体状态分散在排放气体中的各种污染物。

3.6工况 operation condition

装置和设施生产运行的状态。

3.7等速采样 isokinetic sampling

将采样嘴平面正对排气气流,使进入采样嘴的气流速度与测定点的排气流速相等。

3.8标准状态下的干排气 dry flue gas of standard conditions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 条件下不含水分的废气。

3.9氧含量 O2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10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

取样期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集3 个样品测试值的平均值。

3.11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

任何1 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样4 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3.12全程序空白 overall blank

颗粒物采样过程中,除采样嘴背对气流不采集废气外,其他操作与实际样品操作完全相同获得的样品。

4 监测准备

4.1 监测方案的制定

4.1.1 收集相关的技术资料,了解燃煤电厂建设规模及机组型式,调查燃料的质量、产地、用量,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及采用的废气处理技术,根据主要原、辅料及废气治理设施的净化原理、主要技术指标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大致范围,结合环境管理需要,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方法。

4.1.2 按工艺流程现场勘察生产设施、环保设施、排放口等,勘察内容主要包括;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安装位置;废气输送管道的布置、形状、烟道平直段长度及截面几何尺寸、烟囱高度及内外径等;监测点位置、有无留有监测孔、若有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等。

4.1.3 调查燃煤锅炉运行工况及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收集在线监测数据以及其他与监测有关的技术资料。

4.1.4 根据监测目的、现场勘察和调查资料,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的内容应包括燃煤电厂概况主体生产设备及废气处理设施概况、监测目的、评价标准、监测项目、采样位置、采样频次及采样时间、监测方法、质量保证措施等。

4.2 监测条件的准备

4.2.1 根据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内容,准备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分析所需仪器设备。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应按期送计量部门检定,检定合格,取得检定证书后方可用于监测工作。监测前还应进行校准和气密性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2.2 被测单位应积极配合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期间燃煤锅炉和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工况条件符合监测要求。

4.2.3 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平台,并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

4.2.4 仪器设备需要的工作电源。

4.2.5 准备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所需的化学试剂、标准气体、材料、器具、记录表格和安全防护用品。

4.3 工况记录要求

4.3.1 现场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在现场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对被测污染源相关装置的工况进行监督,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4.3.2 监测期间应监控各生产环节的生产负荷,燃煤锅炉实际生产负荷以发电量或蒸发量衡量,火电厂实际生产负荷以发电量衡量,热电厂实际生产负荷以蒸发量衡量,通过对监测期间主要发电量或蒸发量的记录和调查统计,与相应设计指标的比对,核算燃煤锅炉的实际运行负荷和负荷率。同时记录燃煤和环保试剂的消耗量,不可在系统设计参数基础上刻意加大环保试剂用量,不可人为强化或提高环保设施投运数量和出力。

4.3.3 相关标准中对工况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3.4 除相关标准另有规定,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性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的正常运行工况相同。

4.3.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HJ/T 255)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执行。

4.3.6 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和超低排放设施性能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按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和技术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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