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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来源:江南娱乐尤文图斯入口 网
时间:2018-09-27 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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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

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50号  

关于征求《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陆泗进

电话:(010)66556818

联系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张文毓

电话:(010)88360958

传真:(010)6831467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中街59号

邮政编码:100036

邮箱:zwyiep@163.com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前言

为加强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规范和指导在产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过程中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及监测设施维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过程中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及监测设施维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划分以当地发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关注污染物contaminants of concern

各重点设施运行过程中涉及的,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目标产生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

4 一般要求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根据本指南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工作,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建设并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并保存监测数据、分析监测结果、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5 监测方案制定

5.1.1 资料搜集

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内各区域和设施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具体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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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现场踏勘

在了解企业内各设施信息的前提下开展踏勘工作。踏勘范围以自行监测企业内部为主。

对照企业平面布置图,勘察地块上所有设施的分布情况,了解其内部构造、工艺流程及主要功能。观察各设施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

5.1.3 人员访谈

通过人员访谈,补充和确认待监测地块的信息,核查所搜集资料的有效性。访谈人员可包括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官员、熟悉所在地情况的第三方等。

5.1.4 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

对本标准5.1.1-5.1.3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根据各设施信息、污染物迁移途径等,识别企业内部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

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一般包括但不仅限于:

a)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或生产设施;

b)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

c)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

d)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e)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

将重点设施识别结果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中标记,并填写重点设施信息记录表,信息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A。

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自行监测企业可根据重点设施在企业内分布情况,将重点设施分布较为密集的区域识别为重点区域,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中标记。

5.2 监测内容

5.2.1 监测对象

自行监测企业应针对识别出的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工作。

5.2.2 监测点/监测井位置

5.2.2.1 布设原则

自行监测点/监测井应布设在重点设施周边并尽量接近重点设施。

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企业可根据重点区域内部重点设施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重点区域内部自行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布设位置应尽量接近重点区域内污染隐患较大的重点设施。

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企业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点位布设,参照HJ 819的要求进行。

5.2.2.2 土壤/地下水本底值

应在企业外部区域或企业内远离各重点设施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

对照点应保证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

地下水对照点应设置在企业地下水的上游区域。

5.2.2.3 土壤监测点

a)土壤一般监测

自行监测企业应设置土壤监测点,参照HJ 25.1中对于专业判断布点法的要求开展土壤一般监测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1)监测点数量及位置

每个重点设施周边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每个重点区域布设2-3个土壤监测点,具体数量可根据设施大小或区域内设施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采样深度

土壤一般监测应以监测区域内表层土壤(0.2 m处)为重点采样层,开展采样工作。

在土壤气及地下水采样建井过程中钻探出的土壤样品,应作为地块初次采样时的土壤背景值进行分析测试并予以记录。

b)土壤气监测

自行监测企业可针对关注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设施或其所在重点区域,设置土壤气监测井开展土壤气监测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井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1)监测井数量及位置

每个关注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布设至少1个土壤气监测井,具体数量可根据设施大小或区域内设施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采样深度

土壤气探头的埋设深度应结合地层特性及污染物埋深(仅限于已受到污染的区域)确定,应设置在但不仅限于:

① 地面以下1.5 m处;

② 钻探过程发现该区域已存在污染,且现场挥发性有机物便携检测设备读数较高的位置;

③ 埋藏于地下的设施附近,如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地下罐槽、管线等周边;

④ 地下水最高水位面上,高于毛细带不小于1 m。

5.2.2.4 地下水监测井

自行监测企业应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井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a)监测井数量

每个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布设至少1个地下水监测井,具体数量可根据设施大小、区域内设施数量及污染物扩散途径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b)监测井位置

地下水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下游方向。

地下水的流向可能会随着季节、潮汐、河流和湖泊的水位波动等状况改变,此时应在污染物所有潜在迁移途径的下游方向布设监测井。

在同一企业内部,监测井的位置可根据各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的相邻设施或区域可合并监测井。

以下情况不适宜合并监测井:

1)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但相隔较远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

2)相邻但污染物迁移途径不同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

c)采样深度

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应根据污染物性质、含水层厚度以及地层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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