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市普陀区出台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浙江舟山市普陀区出台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12月21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补助范围和标准:
12月21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补助范围和标准:
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项目装机容量为500KW-1000KW且并网发电的,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光伏项目装机容量1000KW以上且并网发电的,在10万元补助资金基础上,对超出1000KW的部分按照60元/KW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按屋顶所有者企业补助60%、承建企业补助40%执行。
整村光伏发电项目。行政村(社区)光伏装机容量为500KW-800KW且并网发电的,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光伏装机容量800KW以上且并网发电的,在10万元补助资金基础上,对超出800KW的部分按照60元/KW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按行政村(社区)集体补助60%、承建企业补助40%执行。
本办法自2023年1月9日起实施,补助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在2023年12月31日后申请补助的,不予受理。
原文如下: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补助管理,提高省级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关于开展低(零)碳试点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双碳办〔2021〕5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低碳试点县奖励的通知》(浙财建〔2022〕42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舟山市普陀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省级低碳试点县建设,促进清洁能源产业项目加快实施和省财政补助资金规范、高效使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2年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42号)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陀区低碳试点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普政办〔202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浙财建〔2022〕42号等文件精神规定,安排不超过400万元的低碳试点县奖励资金,用于扶持低碳试点县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储能、氢能示范应用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择优扶持、强化绩效、跟踪问责”等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和舟山市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区发改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视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低碳试点县区建设目标任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清洁能源产业项目加快建设、投产运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资金申报单位负责按照项目实施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接受省市区有关部门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
第三章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光伏发电项目。光伏项目装机容量为500KW-1000KW且并网发电的,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光伏项目装机容量1000KW以上且并网发电的,在10万元补助资金基础上,对超出1000KW的部分按照60元/KW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按屋顶所有者企业补助60%、承建企业补助40%执行。
第七条整村光伏发电项目。行政村(社区)光伏装机容量为500KW-800KW且并网发电的,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光伏装机容量800KW以上且并网发电的,在10万元补助资金基础上,对超出800KW的部分按照60元/KW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按行政村(社区)集体补助60%、承建企业补助40%执行。
第八条新型储能项目。对开发建设新型储能项目的企业,每建成投运1个新型储能项目,补助资金30万元。
第九条氢能示范应用项目。用于补助推广氢能在海洋运输、港口物流、冷链物流、环境卫生等领域的场景应用。对每新开辟一个氢能应用场景并实际投入运营的企业,补助资金10万元。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补助资金申请。
(一)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经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同意后,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
(二)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填写《普陀区低碳试点建设光伏(储能)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或《普陀区低碳试点建设氢能示范应用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同时附送所申报项目的立项文件、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证明(氢能示范应用项目出具投产证明)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光伏发电项目和整村光伏发电项目由于补助屋顶所有者和承建企业两方,资金申请须由两方同时提出,分别填写《普陀区低碳试点建设光伏(储能)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行政村(社区)集体同时附送整村光伏建设项目合同、居民户同意屋顶开发建设证明等相关资料;承建企业同时提供所申报项目的立项文件、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证明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补助资金申请须在项目投产后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核定。 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必要时组织实地查看,按照“先建先得”原则联合确定补助项目资金,直至专项资金用完。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补助项目资金,分别于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项目补助资金下达给相关企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管理,并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等管理制度,并于项目实施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情况等材料报送至区发改局。
第十五条企业在项目资金申报时不得以少报多或弄虚作假。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对个别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相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9日起实施,补助期限为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完成并网发电的光伏、储能项目以及投产运营的氢能示范应用项目,在2023年12月31日后申请补助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原已出台的区级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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