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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固体废弃物越境转移的法律规制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19-09-17 2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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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固体废弃物越境转移的法律规制【摘要】固体废弃物的越境转移长期以来都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中国对于固体废弃物越境转移的控制问题上日益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这里面有成功之处,

【摘要】固体废弃物的越境转移长期以来都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中国对于固体废弃物越境转移的控制问题上日益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这里面有成功之处,但也存在不足,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关键词】固体废弃物;越境转移;法律规制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它具有以下特点:(1)种类繁多,成分复杂;(2)具有污染环境和可利用性的双重性质;(3)污染危害具有长期潜在性和滞后性;(4)处理代价昂贵等。因此,发达国家和地区出于对自身环境利益的考虑,往往将这些废弃物置于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地区处理,这就是固体废弃物的越境转移。1国际组织及区域性公约有关固体废弃物越境转移的规定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瑞士签署了《巴塞尔公约》,我国于1991年加入。公约的目的是将废弃物越境减少到最小程度,把产生有害废弃物减少到最低程度;帮助发展中国家对他们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有利于环境的管理。但该公约没有规定违反公约国家的责任,没有涉及损害赔偿,没有全面禁止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此外1992年的《21世纪议程》也要求防止危险废物的非法入侵。1996年,欧盟通过了《关于评价共同体废物管理战略的报告》,该报告再次肯定了废物管理目标的等级,引入了废物管理方面的生产者责任原则,促进采用清洁技术和经济刺激以削减废物。1998年通过的《关于某类废物运输和OECD国家的条例提案》是《巴塞尔公约》的转化条款,它规定了绿色废物运输的通知规则。2我国国内法律对固体废弃物越境转移的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79年我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随着国门的打开,大量的境外污染涌入国内,境外污染转移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我国政府的广泛关注。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做出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并明确了污染转移的法律责任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通过并于2003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两部法律作为《环境保护法》的补充,对于我国控制境外污染转移具有重大意义。(3)《刑法》。除了运用行政和民事法律手段外,我国《刑法》也对污染转移作了严格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类:固体废物走私罪;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玩忽职守罪。(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通过了修正案(简称《04固防法》)。这是我国目前在固体废弃物处理方面的综合性法律,也是控制固体废弃物越境转移的核心法规。《04固防法》中对扩大了固体废物的范围,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确立了一些新的原则和制度,同时也对境外污染向我国转移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3我国现行法规的不足与完善(1)增加对电子垃圾的处理处置。随着经济的发展,废弃电脑、电视、半导体等电子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电子垃圾中所含有的重金属对环境一旦造成污染,很长时间都难以消除。2004年欧盟正式出台了《电子垃圾处理法》,要求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必须负责回收、处理进入欧盟市场的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并要求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器和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等6种有害物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对电子垃圾的相关规定,虽然《04固废法》第37条对电子垃圾的处置有所涉及,但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2)扩大起诉人资格,引入集团诉讼。基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特点及当事人对相关知识的缺乏,仅有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显然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而集团诉讼作为一种典型的扩大诉权的诉讼形式,广泛地为公民环保团体提供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公布的集团诉讼的资格为:凡是集团中某一人受污染之害,该集团的其他人都具有了提起集团诉讼的资格,他们都可以作为原告出庭。«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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