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印发,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12-07 1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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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印发,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
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HJ 1204-2021)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HJ 1206-2021)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六、《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以上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13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印发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0484、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 batte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铁镍电池、锌锰电池、锌银电池、锌空气电池、锂电池(即锂原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等)、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太阳能电池,包括晶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燃料电池等排污单位。
3.2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HJ 1204-2021)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HJ 1206-2021)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六、《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以上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13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印发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0484、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 batte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铁镍电池、锌锰电池、锌银电池、锌空气电池、锂电池(即锂原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等)、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太阳能电池,包括晶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燃料电池等排污单位。
3.2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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