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9-19 22: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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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0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和电子版)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盖章反馈。
附件:
1公开征求意见名单.docx
2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6日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雷晶,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大羊坊8号,邮编100012,邮箱:leijing@craes.org.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甘知辛)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现有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6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DB32/ 372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FZ/T 01002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纺织染整 textile 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前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缫丝、绢纺、纺纱、织造、非织造布制造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4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温度273.15 K、压力101.325 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7822—2019]
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改写自:GB 37822—2019]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业自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原标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相关资料下载:附件.rar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10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和电子版)反馈我厅。无意见也请盖章反馈。
附件:
1公开征求意见名单.docx
2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江苏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16日 (联系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雷晶,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大羊坊8号,邮编100012,邮箱:leijing@craes.org.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甘知辛)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现有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法律允许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6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
HJ 87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0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DB32/ 372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FZ/T 01002 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纺织染整 textile dyeing and finishing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前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缫丝、绢纺、纺纱、织造、非织造布制造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4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温度273.15 K、压力101.325 kPa状态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单位为mg/m3。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7822—2019]
3.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改写自:GB 37822—2019]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新建企业自20□□年□月□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原标题: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相关资料下载: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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