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做好 “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来源:环保设备网
时间:2021-08-18 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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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做好 “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 “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近日,生态环境
关于做好 “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各市(地)生态环境局: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323号),明确“十四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将由考核总量排放减少的比例改为考核重点工程减排量。目前,对我省“十四五”和2021年度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4种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已下达。为扎实做好我省“十四五”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国家下达指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做好市(地)总量减排任务分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标任务分解原则
“十四五”下达市(地)总量减排任务,主要依据所承担的污染治理任务及其减排潜力确定,以重点工程减排量的形式下达,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
二、重点减排工程范围
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治理任务需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或方案涉及到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可监测、可报告、可考核”的原则和《“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附件1)明确的减排项目类型,将与总量减排密切相关的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任务纳入重点减排工程。
三、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重点核算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不需核算其他新增排放量。重点工程减排量为相应治理措施实施前后的减排能力差异,主要依据治理前排放情况和有关工艺参数、工程设计值、平均运行负荷等进行测算。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涉及到的重点工程减排量,在总量减排核算中应予以扣减。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依据重点减排工程完成情况确定,与环境统计数据保持相对独立。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将更加向精准发力,向实处推进。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总量减排工作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质量水平的重要抓手,压实总量减排责任,推动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
(二)补报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各市(地)要认真研究领会“十四五”重点减排工程核算原则方法,结合污染治理任务及“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附件1),补充上报“十四五”总量减排重点工程项目(附件2、3)。对于不报项目或上报项目减排量与本地治理任务不相匹配的市(地),省厅将类比同等类型城市,按上限确定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各市(地)要分别明确总量减排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涉气、涉水人员,于8月20日前将有关人员名单和大气污染、水污染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汇总表发送至邮箱:83212099@qq.com。
联系人:
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丁然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任伊滨
附件:
1.“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
2.大气污染减排项目汇总表;
3.水污染减排项目汇总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11日
“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编制技术指南 为做好《“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工作,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污染减排部分)编制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明确污染减排思路,细化减排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措施,指导各地开展“十四五”污染减排方案编制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污染减排形势
(一)“十三五”以来污染减排取得显著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落实《“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十条”,特别是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及方案实施,推动污染减排取得明显进展。截至2019年年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排放总量相比2015年累计分别下降22.5%、16.3%、11.5%、11.9%,均提前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通过污染减排,积极推动了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实施了一批重大工程,全面提升了污染治理水平,有效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了环境质量改善。与2015年相比,2019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23.1%,全国地表水优良(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8.9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下降6.3个百分点。
(二)“十四五”污染减排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将进入提质发展阶段,结构性、布局性矛盾依然突出,污染减排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不稳固,需继续加大污染减排力度。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仍有53.4%的城市空气质量超标,重点区域PM2.5浓度超标严重,臭氧(O3)污染问题逐渐显现。4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仍存在劣Ⅴ类水质断面。涉重金属环境风险较高。二是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处于高位,需持续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我国COD、NOx排放总量仍处于千万吨级别的高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美国、欧盟的2—3倍。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相对缓慢并成为突出短板。三是现有治理措施减排空间明显收窄,需重点加强结构减排和源头控制。我国污染源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中小企业、移动源、农业源等排放占比增加,污染减排更需要在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源头治本措施上发力。四是污染物排放增量压力依然较大,需努力克服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统筹把握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平衡的难度加大,推进污染减排压力依然较大。
二、编制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运用源头防控、结构优化、末端治理等手段,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污染源深度治理,实施一批重点区域流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污染减排格局,为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精准治污。面向美丽中国建设战略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支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强化治污精准性,基于污染成因分析明确重点减排因子、减排区域、减排领域和减排路径;强化区域差异性,基于各地环境质量差异设置不同减排任务;强化固定污染源精细化和定量化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统计等制度衔接。
坚持协同减排、系统推进。强化多环境介质、多污染物、多污染源协同减排,以污染减排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调整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以污染减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源头防治、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协同发力,以污染减排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绿色转型。
坚持统筹衔接、上下联动。结合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要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等相关规划,从全过程系统控制角度,做好“十四五”污染减排方案的总体设计,并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衔接、部门联动。
(三)总体思路
1.减排因子与范围
主要大气污染物:NOx和VOCs。
主要水污染物:COD和氨氮。
地方可根据当地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求,设置总磷、总氮等总量控制因子,因地制宜加强总磷、总氮排放控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加强铅(Pb)、汞(Hg)、镉(Cd)、铬(Cr)、砷(As)五类重金属减排。
2.减排基数
实施时限为2021—2025年。方案编制阶段,减排基数可暂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结合2019年的环境统计动态更新情况进行确定,作为“十四五”减排潜力测算依据。其中,固定污染源应以经过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后的排污单位为对象。
3.减排目标
基于“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初步考虑全国NOx、VOCs减排比例目标为8%—10%,后续将根据“十四五”有关规划要求和减排潜力测算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各省(区、市)NOx和VOCs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十四五”期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其中,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以及其他污染严重地区的NOx和VOCs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NOx减排比例。各省(区、市)参照本指南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应报尽报,本技术指南规定的NOx和VOCs重大减排工程减排量原则上不低于总减排潜力的70%。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预测主要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确保减排目标的可达性。
基于“十四五”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初步考虑全国COD和氨氮减排比例目标为8%—10%,后续将根据“十四五”有关规划要求和减排潜力测算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各省(区、市)参照本指南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应报尽报,本技术指南规定的COD和氨氮重大减排工程减排量原则上不低于总减排潜力的80%。结合本地区城镇新增人口及生活排水新增量等情况预测主要水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确保减排目标的可达性。
4.减排基本思路
(1)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分类推进污染减排措施。
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衔接排污许可制度,推动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革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方式。针对各类污染源排放特征和控制措施等基础条件,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固定污染源,按照“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原则(以下简称排放量“三可”),以主要行业企业为重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托排污许可证实施精细化、定量化减排,突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于非固定污染源,按照“可量化、可分解、可考核”原则(以下简称任务量“三可”),实施重大减排工程,以减排任务量和宏观核算方式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2)系统谋划和设计重大减排工程,实施多手段综合应用。
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实施重污染行业关停淘汰、深度治理等,促进重点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实施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替代燃煤工程,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等重大减排工程,提升能源清洁化水平;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动实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移动源发展“电动化”、老旧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等重大减排工程,完善绿色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农业投入结构调整,实施化肥减量增效、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综合利用等重大减排工程,减少农业污染。制定实施污染减排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统筹考虑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应。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污染减排激励与约束机制。
(3)基于本地区环境污染特征,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减排。
各省(区、市)应以城市、区域或汇水范围等为单元,基于污染时空分布、成因差异、传输规律以及排放驱动因子等开展污染特征分析,判断主要污染成因,识别主要污染来源,明确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污染减排指标,并在国家减排要求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经济发展水平、“三线一单”成果、污染治理现状、污染密集型行业比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等,因地制宜提出差异化的减排领域、减排路径,并按照排放量“三可”和任务量“三可”原则纳入到各地减排量中实施管理。
(四)编制程序
1.各省(区、市)加强对“十四五”污染减排方案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编制技术组,及时推进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基于技术指南要求,充分衔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发展、重点产业发展及布局等相关规划以及环境管理政策、技术进步等因素,采用重点行业分行业测算与其他行业宏观测算相结合的方法,合理预测新增排放量,初步提出本地区“十四五”污染减排目标、重点任务、减排项目类型等。
2.各省(区、市)组织并指导有关市(县、区)提出“十四五”污染减排具体措施和减排项目清单,并在省级进行汇总和对接,编制形成污染减排方案“一上”稿。
3.国家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结合各地污染减排方案,采用“两上两下”方式协调确定各省(区、市)“十四五”减排目标、重点任务、减排量和减排项目清单,并依托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统计等数据平台进行审核对接。其中,“一上”和“一下”主要对接重大减排工程任务量、减排量和减排项目清单,时间分别为2020年11月中旬和11月下旬,“二上”和“二下”主要确定各地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清单,时间分别为12月上旬和12月中旬。
4.各省(区、市)将最终确定的“十四五”减排目标、重点任务、减排项目按年度进行分解落实,涉及固定污染源的与排污许可做好衔接,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减排目标落到实处。
三、重点任务
(一)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
“十四五”NOx减排以工业源和柴油机排放控制为重点,以结构调整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构建柴油货车、工程机械和船舶、工业源等多领域综合减排的技术路线。VOCs减排应强化结构升级、产品替代和重点时段调控,加强烯烃、芳香烃、醛类等大气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聚焦VOCs活性物质排放量大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构建工业源、移动源和生活源等多领域综合减排的技术路线。
1.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源头替代
(1)产业结构升级工程
全面完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重点区域1在此基础上加大限制类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研究提高重点区域行业准入和淘汰标准。以钢铁、建材、水泥、有色等涉工业炉窑行业,以石化、焦化、制药、农药、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以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人造板等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实施产业集群整合升级。
(2)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
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质量标准VOCs含量限值。推动生产、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在技术成熟的木质家具生产、车辆生产、工业防护、船舶制造以及地坪、道路交通标志、防水防火等领域,全面推进使用水性、粉末、UV固化、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替代溶剂型油墨;推广使用水基、本体型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
2.持续开展协同治理
(3)工业VOCs治理工程
强化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应收尽收”“适宜高效”“同启同停”原则,提升综合去除效率。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提升VOCs排放收集率、去除率和治理设施运行率。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石化、化工行业全面推进储罐改造,使用高效、低泄漏的浮盘和呼吸阀;显著提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质量,推进低泄漏设备和管线组件的更换;推进实施公路运输挥发性有机液体底部装载方式改造,针对储罐、装载、污水集输储存处置和生产工艺过程等环节建设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大力推进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高效VOCs收集治理设施建设。
(4)工业NOx深度治理工程
持续推进钢铁、焦化、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水泥、陶瓷、玻璃等行业深度治理。推动相关行业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推动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强自备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控,确保按照超低排放要求运行。
3.大力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5)能源清洁化替代工程
持续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进一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河北、山西、河南、山东等重点省份平原农村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在东北和西北地区推进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县城实施清洁取暖,针对采暖季污染突出的城市,加大农村地区散煤替代力度。大力实施锅炉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因地制宜进一步扩大供暖范围;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推进使用电、天然气等进行替代。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重点区域显著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京津冀及周边(不含山西省)、长三角(不含安徽省)、珠三角地区显著提高接受外送电比例。
4.深入实施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6)交通运输轨道化工程
推进以货运为主的交通运输轨道化,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大幅提升铁路货运量占比。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煤炭、矿石、焦炭、钢材、石油制品、粮食等集疏运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等运输;具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运输。
(7)车船和油品清洁化工程
全面实施国六汽车、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二船舶排放标准。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船;城市内公交车、轻型物流配送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加速推动载货汽车新能源化。推动市政园林机械、内河船舶、港作船舶以及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的作业机械和车辆使用新能源。大力推进老旧车船淘汰,积极推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深度治理,建立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移动源环保监控网络,推进跨区域执法。研究制定更严格汽柴油质量标准,降低烯烃、芳烃和多环芳烃含量及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汽压。推进原油和成品油储运销VOCs治理工程,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研究设立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大力提高沿海和内河港口岸电使用率。
5.实施其他污染减排工程
鼓励各地结合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因地制宜实施其他工业行业污染治理、“散乱污”企业整治等其他减排工程措施。
(二)主要水污染物减排任务
“十四五”主要水污染物减排以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为重点,提高污水管网收集率,兼顾推进结构调整、工业污染防治、再生水循环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及综合利用等重大减排工程,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其他减排任务,构建覆盖工业源、生活源和农业源的主要水污染物综合减排技术体系。
1.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1)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
全面排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对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较低、存在黑臭水体、水质断面不达标的地区,从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方面设计重大工程,推进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效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对于建成区污水管网密度偏低的地区,加大管网设施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
加快推进新区、新城、污水直排、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等相关区域的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作,实事求是确定污水处理能力缺口,确保污水收集能力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到2025年基本实现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零直排”。进一步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浓度长效监管,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3)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
通过在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库)口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与污水处理厂共同发挥作用,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对于因用地紧张等原因不具备建设人工湿地条件的城市,可通过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减轻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对于出水排入封闭式水域、近岸海域及其上游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强化除磷脱氮工艺建设。
(4)再生水循环利用
以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工业生产、城市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选择黄河流域、京津冀等缺水地区组织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到2025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40%以上。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5)产业结构升级工程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石化、化工、纺织、采矿等行业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一批印染、化工、制革等行业企业入园;分区域、分流域实施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整合,严格执行玉米淀粉、制糖、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加快推进重点地区造纸、化学品制造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改造;持续推进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延伸陆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工作。
3.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6)工业深度治理工程
实施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化工等行业清洁生产,玉米淀粉、糖生产企业完成膜回收分离母液改造,水产品加工行业推广使用节水型冻肉解冻技术,印染企业推广使用尿素替代助剂,磷矿采选及磷化工企业推进污水处理工艺提升及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磷石膏库渗滤液收集处理回用,磷肥企业推广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工艺代替二水法工艺改造,加强末端排放管控和达标排放管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持续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强化监管执法,推动稳定达标排放。规范雨污分流系统,禁止雨污混排。
4.加大农业源污染治理力度
(7)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以种养结合、协同减排为引导,强化粪污收运还田体系建设,结合区域环境条件选择粪污肥料化、燃料化、基质化等资源化利用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逐步淘汰水冲粪,实现场区雨污分流,完善粪污存储、运输和还田设施建设。对设有排污口的养殖场,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开展定期监测,确保达标排放。指导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建设粪污存储、还田设施,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全面推进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利用。到2025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5.实施其他污染减排工程
鼓励各地结合当地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因地制宜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散乱污”企业整治、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环保疏浚、人工湿地建设、水产养殖治理等其他减排工程措施。
(三)重金属减排任务
在进一步完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基础上,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流域和突出问题,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重点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排放。“十四五”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以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再生)、电池制造业(铅蓄电池制造业、镉镍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皮毛鞣制加工)、电镀等行业为重点;聚焦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大、企业数量较多的县区以及有色金属矿产开发集中区域,出现过镉米(麦)等农产品超标、血铅、农用地重金属超标、地表水重金属超标的区域,以及重点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农田、城市建成区等敏感防控目标周边存在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区域。
1.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继续开展落后产能淘汰,明确关闭任务。有色金属行业继续推进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原生汞矿开采项目等。铅蓄电池制造业推进淘汰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管式铅蓄电池干式灌粉工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含砷高于0.1%的铅蓄电池等落后工艺或设备,镉镍电池行业推进民用镉镍电池淘汰。逐步推动淘汰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再生铜项目及氧化矿直接浸出项目除外)、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以下铅冶炼项目、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采用人工作业工艺生产铅酸蓄电池、外化成工艺生产铅蓄电池等限制类工艺或设备。
2.推动生产工艺提升改造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实施升级改造。铅冶炼企业富氧—鼓风炉还原工艺(SKS工艺)实施鼓风炉设备改造;锌冶炼企业竖罐炼锌设备进行改造替代;铜冶炼企业实施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皮革及其制品业实施铬减量化或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电镀行业实施低铬/无铬钝化、分质分流等清洁生产改造。
3.开展污染深度治理
以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河南、贵州、云南等产业集中地区为重点,实施铅、锌、铜冶炼行业企业提标改造,耕地周边企业执行颗粒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铅锌、锡锑汞、钢铁、硫酸、磷肥等行业企业加强废水总铊治理,实现总铊达标排放。辽宁、河北、山西、山东、广东等省进一步加快推进电镀企业入园,将企业入园与调整产业结构、清洁生产、工艺提升改造相结合,实施园区废水提标改造与深度治理。
4.实施其他污染减排工程
鼓励各地针对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实施矿井涌水、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风险管控与治理等其他减排工程措施。
四、重大工程
根据主要污染物减排类别、减排要求和减排任务措施,实施重大减排工程,将相应减排项目进行分类、整合。减排项目类型详见表4-1、4-2和4-3。国家对排放量“三可”和任务量“三可”的重大减排工程项目实施调度、监管和考核,各地加强对重大减排工程及其他减排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实现减排目标和任务,从组织领导、法规标准、政策激励、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工作机制、推动实施减排工程项目等相关政策措施。
附件:
1.主要大气污染物重大工程减排量测算方法
2.主要水污染物重大工程减排量测算方法
3.省级方案编制建议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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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323号),明确“十四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将由考核总量排放减少的比例改为考核重点工程减排量。目前,对我省“十四五”和2021年度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4种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已下达。为扎实做好我省“十四五”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国家下达指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做好市(地)总量减排任务分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标任务分解原则
“十四五”下达市(地)总量减排任务,主要依据所承担的污染治理任务及其减排潜力确定,以重点工程减排量的形式下达,污染治理任务较重的地方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
二、重点减排工程范围
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治理任务需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或方案涉及到的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可监测、可报告、可考核”的原则和《“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附件1)明确的减排项目类型,将与总量减排密切相关的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任务纳入重点减排工程。
三、总量减排核算方法
重点核算重点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不需核算其他新增排放量。重点工程减排量为相应治理措施实施前后的减排能力差异,主要依据治理前排放情况和有关工艺参数、工程设计值、平均运行负荷等进行测算。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区域削减措施涉及到的重点工程减排量,在总量减排核算中应予以扣减。总量减排考核结果依据重点减排工程完成情况确定,与环境统计数据保持相对独立。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将更加向精准发力,向实处推进。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总量减排工作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质量水平的重要抓手,压实总量减排责任,推动实施重点减排工程,形成有效减排能力。
(二)补报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各市(地)要认真研究领会“十四五”重点减排工程核算原则方法,结合污染治理任务及“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重大工程项目,按照《“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附件1),补充上报“十四五”总量减排重点工程项目(附件2、3)。对于不报项目或上报项目减排量与本地治理任务不相匹配的市(地),省厅将类比同等类型城市,按上限确定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各市(地)要分别明确总量减排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负责涉气、涉水人员,于8月20日前将有关人员名单和大气污染、水污染重点减排工程项目汇总表发送至邮箱:83212099@qq.com。
联系人:
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丁然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任伊滨
附件:
1.“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
2.大气污染减排项目汇总表;
3.水污染减排项目汇总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11日
“十四五”污染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编制技术指南 为做好《“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编制工作,落实《“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污染减排部分)编制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明确污染减排思路,细化减排目标指标和重点任务措施,指导各地开展“十四五”污染减排方案编制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污染减排形势
(一)“十三五”以来污染减排取得显著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深入落实《“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个十条”,特别是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及方案实施,推动污染减排取得明显进展。截至2019年年底,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排放总量相比2015年累计分别下降22.5%、16.3%、11.5%、11.9%,均提前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通过污染减排,积极推动了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实施了一批重大工程,全面提升了污染治理水平,有效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了环境质量改善。与2015年相比,2019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23.1%,全国地表水优良(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8.9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下降6.3个百分点。
(二)“十四五”污染减排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将进入提质发展阶段,结构性、布局性矛盾依然突出,污染减排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一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成效不稳固,需继续加大污染减排力度。截至2019年年底,全国仍有53.4%的城市空气质量超标,重点区域PM2.5浓度超标严重,臭氧(O3)污染问题逐渐显现。4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仍存在劣Ⅴ类水质断面。涉重金属环境风险较高。二是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然处于高位,需持续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我国COD、NOx排放总量仍处于千万吨级别的高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美国、欧盟的2—3倍。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相对缓慢并成为突出短板。三是现有治理措施减排空间明显收窄,需重点加强结构减排和源头控制。我国污染源结构正在发生变化,中小企业、移动源、农业源等排放占比增加,污染减排更需要在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源头治本措施上发力。四是污染物排放增量压力依然较大,需努力克服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统筹把握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平衡的难度加大,推进污染减排压力依然较大。
二、编制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运用源头防控、结构优化、末端治理等手段,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污染源深度治理,实施一批重点区域流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减排工程,着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大幅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污染减排格局,为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精准治污。面向美丽中国建设战略目标,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支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强化治污精准性,基于污染成因分析明确重点减排因子、减排区域、减排领域和减排路径;强化区域差异性,基于各地环境质量差异设置不同减排任务;强化固定污染源精细化和定量化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统计等制度衔接。
坚持协同减排、系统推进。强化多环境介质、多污染物、多污染源协同减排,以污染减排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加快调整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以污染减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源头防治、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协同发力,以污染减排推进重点行业和领域绿色转型。
坚持统筹衔接、上下联动。结合宏观经济政策、节能减排要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等相关规划,从全过程系统控制角度,做好“十四五”污染减排方案的总体设计,并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衔接、部门联动。
(三)总体思路
1.减排因子与范围
主要大气污染物:NOx和VOCs。
主要水污染物:COD和氨氮。
地方可根据当地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水生态环境保护需求,设置总磷、总氮等总量控制因子,因地制宜加强总磷、总氮排放控制。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加强铅(Pb)、汞(Hg)、镉(Cd)、铬(Cr)、砷(As)五类重金属减排。
2.减排基数
实施时限为2021—2025年。方案编制阶段,减排基数可暂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结合2019年的环境统计动态更新情况进行确定,作为“十四五”减排潜力测算依据。其中,固定污染源应以经过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后的排污单位为对象。
3.减排目标
基于“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初步考虑全国NOx、VOCs减排比例目标为8%—10%,后续将根据“十四五”有关规划要求和减排潜力测算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各省(区、市)NOx和VOCs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十四五”期间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其中,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以及其他污染严重地区的NOx和VOCs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NOx减排比例。各省(区、市)参照本指南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应报尽报,本技术指南规定的NOx和VOCs重大减排工程减排量原则上不低于总减排潜力的70%。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预测主要大气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确保减排目标的可达性。
基于“十四五”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初步考虑全国COD和氨氮减排比例目标为8%—10%,后续将根据“十四五”有关规划要求和减排潜力测算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各省(区、市)参照本指南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减排项目应报尽报,本技术指南规定的COD和氨氮重大减排工程减排量原则上不低于总减排潜力的80%。结合本地区城镇新增人口及生活排水新增量等情况预测主要水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确保减排目标的可达性。
4.减排基本思路
(1)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分类推进污染减排措施。
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衔接排污许可制度,推动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革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审核管理方式。针对各类污染源排放特征和控制措施等基础条件,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固定污染源,按照“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原则(以下简称排放量“三可”),以主要行业企业为重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托排污许可证实施精细化、定量化减排,突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对于非固定污染源,按照“可量化、可分解、可考核”原则(以下简称任务量“三可”),实施重大减排工程,以减排任务量和宏观核算方式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2)系统谋划和设计重大减排工程,实施多手段综合应用。
通过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实施重污染行业关停淘汰、深度治理等,促进重点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能源结构优化,实施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替代燃煤工程,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等重大减排工程,提升能源清洁化水平;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动实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移动源发展“电动化”、老旧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等重大减排工程,完善绿色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农业投入结构调整,实施化肥减量增效、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及综合利用等重大减排工程,减少农业污染。制定实施污染减排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规范,统筹考虑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效应。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污染减排激励与约束机制。
(3)基于本地区环境污染特征,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减排。
各省(区、市)应以城市、区域或汇水范围等为单元,基于污染时空分布、成因差异、传输规律以及排放驱动因子等开展污染特征分析,判断主要污染成因,识别主要污染来源,明确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污染减排指标,并在国家减排要求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经济发展水平、“三线一单”成果、污染治理现状、污染密集型行业比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等,因地制宜提出差异化的减排领域、减排路径,并按照排放量“三可”和任务量“三可”原则纳入到各地减排量中实施管理。
(四)编制程序
1.各省(区、市)加强对“十四五”污染减排方案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编制技术组,及时推进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基于技术指南要求,充分衔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发展、重点产业发展及布局等相关规划以及环境管理政策、技术进步等因素,采用重点行业分行业测算与其他行业宏观测算相结合的方法,合理预测新增排放量,初步提出本地区“十四五”污染减排目标、重点任务、减排项目类型等。
2.各省(区、市)组织并指导有关市(县、区)提出“十四五”污染减排具体措施和减排项目清单,并在省级进行汇总和对接,编制形成污染减排方案“一上”稿。
3.国家统筹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结合各地污染减排方案,采用“两上两下”方式协调确定各省(区、市)“十四五”减排目标、重点任务、减排量和减排项目清单,并依托排污许可、生态环境统计等数据平台进行审核对接。其中,“一上”和“一下”主要对接重大减排工程任务量、减排量和减排项目清单,时间分别为2020年11月中旬和11月下旬,“二上”和“二下”主要确定各地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清单,时间分别为12月上旬和12月中旬。
4.各省(区、市)将最终确定的“十四五”减排目标、重点任务、减排项目按年度进行分解落实,涉及固定污染源的与排污许可做好衔接,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确保减排目标落到实处。
三、重点任务
(一)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
“十四五”NOx减排以工业源和柴油机排放控制为重点,以结构调整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构建柴油货车、工程机械和船舶、工业源等多领域综合减排的技术路线。VOCs减排应强化结构升级、产品替代和重点时段调控,加强烯烃、芳香烃、醛类等大气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排放控制,聚焦VOCs活性物质排放量大的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构建工业源、移动源和生活源等多领域综合减排的技术路线。
1.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源头替代
(1)产业结构升级工程
全面完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重点区域1在此基础上加大限制类工艺设备的淘汰力度。研究提高重点区域行业准入和淘汰标准。以钢铁、建材、水泥、有色等涉工业炉窑行业,以石化、焦化、制药、农药、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以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人造板等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为重点,全面推进实施产业集群整合升级。
(2)含VOCs产品源头替代工程
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质量标准VOCs含量限值。推动生产、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在技术成熟的木质家具生产、车辆生产、工业防护、船舶制造以及地坪、道路交通标志、防水防火等领域,全面推进使用水性、粉末、UV固化、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替代溶剂型油墨;推广使用水基、本体型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
2.持续开展协同治理
(3)工业VOCs治理工程
强化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应收尽收”“适宜高效”“同启同停”原则,提升综合去除效率。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提升VOCs排放收集率、去除率和治理设施运行率。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石化、化工行业全面推进储罐改造,使用高效、低泄漏的浮盘和呼吸阀;显著提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质量,推进低泄漏设备和管线组件的更换;推进实施公路运输挥发性有机液体底部装载方式改造,针对储罐、装载、污水集输储存处置和生产工艺过程等环节建设适宜高效的VOCs治理设施。大力推进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高效VOCs收集治理设施建设。
(4)工业NOx深度治理工程
持续推进钢铁、焦化、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水泥、陶瓷、玻璃等行业深度治理。推动相关行业实施提标改造工程;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推动实施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加强自备燃煤机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控,确保按照超低排放要求运行。
3.大力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5)能源清洁化替代工程
持续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进一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率,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河北、山西、河南、山东等重点省份平原农村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在东北和西北地区推进城区、城乡结合部和县城实施清洁取暖,针对采暖季污染突出的城市,加大农村地区散煤替代力度。大力实施锅炉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因地制宜进一步扩大供暖范围;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推进使用电、天然气等进行替代。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重点区域显著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京津冀及周边(不含山西省)、长三角(不含安徽省)、珠三角地区显著提高接受外送电比例。
4.深入实施交通运输结构调整
(6)交通运输轨道化工程
推进以货运为主的交通运输轨道化,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大幅提升铁路货运量占比。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煤炭、矿石、焦炭、钢材、石油制品、粮食等集疏运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等运输;具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炭、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运输。
(7)车船和油品清洁化工程
全面实施国六汽车、国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国二船舶排放标准。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船;城市内公交车、轻型物流配送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加速推动载货汽车新能源化。推动市政园林机械、内河船舶、港作船舶以及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的作业机械和车辆使用新能源。大力推进老旧车船淘汰,积极推进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深度治理,建立完善天地车人一体化移动源环保监控网络,推进跨区域执法。研究制定更严格汽柴油质量标准,降低烯烃、芳烃和多环芳烃含量及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汽压。推进原油和成品油储运销VOCs治理工程,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研究设立船舶氮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大力提高沿海和内河港口岸电使用率。
5.实施其他污染减排工程
鼓励各地结合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因地制宜实施其他工业行业污染治理、“散乱污”企业整治等其他减排工程措施。
(二)主要水污染物减排任务
“十四五”主要水污染物减排以城镇生活污水治理为重点,提高污水管网收集率,兼顾推进结构调整、工业污染防治、再生水循环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及综合利用等重大减排工程,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其他减排任务,构建覆盖工业源、生活源和农业源的主要水污染物综合减排技术体系。
1.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水平
(1)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改造
全面排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及配套设施,对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较低、存在黑臭水体、水质断面不达标的地区,从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等方面设计重大工程,推进老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效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对于建成区污水管网密度偏低的地区,加大管网设施建设力度。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
加快推进新区、新城、污水直排、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等相关区域的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作,实事求是确定污水处理能力缺口,确保污水收集能力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到2025年基本实现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零直排”。进一步强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浓度长效监管,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3)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
通过在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库)口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生态措施,与污水处理厂共同发挥作用,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对于因用地紧张等原因不具备建设人工湿地条件的城市,可通过合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减轻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压力。对于出水排入封闭式水域、近岸海域及其上游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强化除磷脱氮工艺建设。
(4)再生水循环利用
以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工业生产、城市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选择黄河流域、京津冀等缺水地区组织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到2025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40%以上。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5)产业结构升级工程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石化、化工、纺织、采矿等行业产业结构。加快推进一批印染、化工、制革等行业企业入园;分区域、分流域实施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企业整合,严格执行玉米淀粉、制糖、屠宰及肉类加工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加快推进重点地区造纸、化学品制造等污染较重企业有序改造;持续推进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延伸陆域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工作。
3.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6)工业深度治理工程
实施农副食品加工、印染、化工等行业清洁生产,玉米淀粉、糖生产企业完成膜回收分离母液改造,水产品加工行业推广使用节水型冻肉解冻技术,印染企业推广使用尿素替代助剂,磷矿采选及磷化工企业推进污水处理工艺提升及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磷石膏库渗滤液收集处理回用,磷肥企业推广半水-二水法或二水半水法工艺代替二水法工艺改造,加强末端排放管控和达标排放管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投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持续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强化监管执法,推动稳定达标排放。规范雨污分流系统,禁止雨污混排。
4.加大农业源污染治理力度
(7)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以种养结合、协同减排为引导,强化粪污收运还田体系建设,结合区域环境条件选择粪污肥料化、燃料化、基质化等资源化利用模式,实现粪污就地就近利用。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逐步淘汰水冲粪,实现场区雨污分流,完善粪污存储、运输和还田设施建设。对设有排污口的养殖场,保证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开展定期监测,确保达标排放。指导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建设粪污存储、还田设施,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全面推进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利用。到2025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5.实施其他污染减排工程
鼓励各地结合当地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因地制宜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散乱污”企业整治、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环保疏浚、人工湿地建设、水产养殖治理等其他减排工程措施。
(三)重金属减排任务
在进一步完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基础上,聚焦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流域和突出问题,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重点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排放。“十四五”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以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再生)、电池制造业(铅蓄电池制造业、镉镍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皮毛鞣制加工)、电镀等行业为重点;聚焦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较大、企业数量较多的县区以及有色金属矿产开发集中区域,出现过镉米(麦)等农产品超标、血铅、农用地重金属超标、地表水重金属超标的区域,以及重点河流湖库、饮用水水源地、农田、城市建成区等敏感防控目标周边存在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区域。
1.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继续开展落后产能淘汰,明确关闭任务。有色金属行业继续推进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工艺装备、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的工艺及设备、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原生汞矿开采项目等。铅蓄电池制造业推进淘汰开放式熔铅锅、开口式铅粉机、管式铅蓄电池干式灌粉工艺、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含砷高于0.1%的铅蓄电池等落后工艺或设备,镉镍电池行业推进民用镉镍电池淘汰。逐步推动淘汰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粗铜冶炼项目(再生铜项目及氧化矿直接浸出项目除外)、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以下铅冶炼项目、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单系列生产能力2万吨/年及以下以及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等指标达不到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再生铅项目、采用人工作业工艺生产铅酸蓄电池、外化成工艺生产铅蓄电池等限制类工艺或设备。
2.推动生产工艺提升改造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实施升级改造。铅冶炼企业富氧—鼓风炉还原工艺(SKS工艺)实施鼓风炉设备改造;锌冶炼企业竖罐炼锌设备进行改造替代;铜冶炼企业实施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皮革及其制品业实施铬减量化或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电镀行业实施低铬/无铬钝化、分质分流等清洁生产改造。
3.开展污染深度治理
以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河南、贵州、云南等产业集中地区为重点,实施铅、锌、铜冶炼行业企业提标改造,耕地周边企业执行颗粒物等重点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铅锌、锡锑汞、钢铁、硫酸、磷肥等行业企业加强废水总铊治理,实现总铊达标排放。辽宁、河北、山西、山东、广东等省进一步加快推进电镀企业入园,将企业入园与调整产业结构、清洁生产、工艺提升改造相结合,实施园区废水提标改造与深度治理。
4.实施其他污染减排工程
鼓励各地针对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实施矿井涌水、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风险管控与治理等其他减排工程措施。
四、重大工程
根据主要污染物减排类别、减排要求和减排任务措施,实施重大减排工程,将相应减排项目进行分类、整合。减排项目类型详见表4-1、4-2和4-3。国家对排放量“三可”和任务量“三可”的重大减排工程项目实施调度、监管和考核,各地加强对重大减排工程及其他减排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实现减排目标和任务,从组织领导、法规标准、政策激励、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建立健全污染减排工作机制、推动实施减排工程项目等相关政策措施。
附件:
1.主要大气污染物重大工程减排量测算方法
2.主要水污染物重大工程减排量测算方法
3.省级方案编制建议提纲
原标题:关于做好 “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相关资料下载: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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