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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江南娱乐-意甲尤文图斯亚
时间:2024-08-17 13: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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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专家解说】:  【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布日期】950118【实施日期】9507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名称】

【专家解说】: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颁布日期】950118   【实施日期】95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名称】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标准号】SY5985-94   【章名】全文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气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5984-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b.建站地址平面图;   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   GBJ 16和GB 50183进行设计。   3.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   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   行。   3.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a.设备的操作规程;   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运行记录;   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   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   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3.8贮灌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号文发布的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9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3.10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   ,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12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   设施。   3.13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   存灌装区。进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3.14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SY 5984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3.15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按SY 5858规定。   3.16贮灌厂(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罐区以外的   安全地区。   3.17贮灌厂(站)及瓶库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J 140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专人负责,每   季检查一次。   3.18贮灌厂(站)内人员,应懂得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和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   3.19贮灌厂(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防静   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入贮灌厂(站)。   4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   4.1贮罐   贮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   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4.2钢瓶   4.2.1灌装前的检查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   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a.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b.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d.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e.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f.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h.没有带橡胶圈的;   I.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2.2 灌装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 0.5kg;YSP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1.0kg。应实   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4.2.2.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   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天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报   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4.2.2.3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4.2.2.4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2.2.5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4.3槽车   4.3.1灌装检查   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严禁灌装:   a.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c.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g.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h.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4.3.2装卸作业   4.3.2.1槽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4.3.2.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4.3.2.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4.3.2.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   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严禁超装。灌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4.3.2.7槽车灌装应认真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   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4.3.2.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卸液。   4.3.2.1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3.2.1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和钢瓶的定期检验   5.1贮罐的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   号文发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5.2槽车的定期检验   5.2.1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5年进   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时如发现严重缺陷   ,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5.2.2槽车的年度检验由企业检验所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5.3钢瓶的定期检验   5.3.1承担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从事钢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   检验员资格证书。   5.3.2钢瓶使用未超过20年,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5.3.3新购钢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卡后方准投入使用。   5.3.4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5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3.6钢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 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应出具《钢瓶检验   合格证》。   5.3.7经检验报废的钢瓶,检验单位要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填写《钢瓶判废通知书》,通知   钢瓶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局级安全部门。   6 钢瓶的贮存与管理   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规定。   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   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6.5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   器应装在室外。   6.6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   的通道。   6.7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   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6.8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   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   6.9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   b. 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c.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   d.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g.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h.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   I.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   期进行安全教育。   6.11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6.12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型钢瓶   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   6.13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   6.14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15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7 槽车运输   7.1槽车运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准其他人员搭乘,不   准随车拖运其他货物。   7.2槽车停放应有专用车库,驾驶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驾驶槽车办其他事情。   7.3槽车及运瓶车的每侧至少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7.4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固定,并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能熟练   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7.5槽车应按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7.6槽车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   、仓库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10m以内不应有建筑物,途中停车检修时,   要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明火作业。   7.7槽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上严禁吸烟。行驶途中应注意观察贮罐的压力和   温度,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夏季白天气温较高时,可改在夜间运输。   7.8槽车在恶劣路面上行驶时,应减速前进,减轻震动和冲击,槽车运输途中,如发现各种异常   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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