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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事故、障碍、异常是怎样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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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1:2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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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事故、障碍、异常是怎样定性的?【专家解说】:">3.2 事故(障碍)的标准3.2.1特别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

【专家解说】:">3.2 事故(障碍)的标准
3.2.1特别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下同)
3.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2.3较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2.4 一般人身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3.2.5 特别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元以上者。
3.2.6 重大设备事故: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者。
3.2.7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较大设备事故:
3.2.7.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2.7.2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3.2.7.3主变压器、母线、开关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3.2.7.4 一次事故造成2台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反供电的。
3.2.7.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
3.2.8 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3.2.8.1 机组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3.2.8.2 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3.2.8.3 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3.2.8.4 6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刀闸)。
3.2.8.5 6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3.2.8.5.1 一般电气误操作:
a) 误(漏)拉合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 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3.2.8.5.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2.8.5.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3.2.8.5.4 热机误操作:误停机组、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3.2.8.5.5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3.2.8.6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
3.2.8.7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
3.2.8.8 设备、运输工具、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
3.2.8.9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a)炉膛爆炸。
b)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c)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d)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e)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f)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g)汽轮机发生水击。
h)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i)发电机绝缘损坏。
j)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3.2.8.8机组异常运行已达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且造成后果者。
3.2.9 一类障碍
3.3.9.1 6kV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辅机停运。
3.2.9.2 机组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3.2.9.3 6kV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3.2.9.4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
3.2.9.5 锅炉发生结焦被迫停运。
3.2.9.6 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
3.2.10 二类障碍
3.2.10.1发电厂异常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 公司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地调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任一台发电机组的实际出力下降超过3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
b)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降低超过5%,且连续时间超过30分钟。
3.2.10.2主要发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锅炉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运行规程规定的允许值。
b) 汽轮机运行中真空低于规定的最低值,或真空突然下降引起减负荷达到规定者。
c)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 ,使机组出力摆动范围超过额定出力的30%。
d)汽轮机操作油压低于运行规程允许的最低压力。
e)汽轮发电机组油系统漏油,致使油箱油位低于最低油位允许值;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轴承油温异常升高(或降低),超过最大允许值±5℃。
f) 发电机异常,引起保护信号动作。
g) 发电机静子温度或转子温度超过最高允许值;轴瓦温度超过最高允许值。
h) 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30%。
i) 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温度超过允许值,或冷却系统装置故障引起限制负荷。
j)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
k)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达到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或降低出力条件,虽已及时处理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但引起异常运行。
3.2.10.3 主要设备检修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6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发电机、变压器耐压试验时,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
b)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汽轮机隔板、叶轮损坏或发电机线棒或主绝缘损坏。
c) 锅炉割错了炉管,达到两根及以上或虽不到两根但不听制止。
d) 发电机转子或静子表面 、15MVA及以上变压器外壳有过热现象、如漆皮脱落、变色或流胶。
3.2.10.4 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和因人员过失引起下列情况之一者:
a) 用于电力(热力)生产过程的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
b)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
3.2.10.5 热机机械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给水压力低于规定允许值。
b)除氧器水位低于规定允许值。
c)垃圾输送链板、除渣链板损坏时间超过24小时或无故停用。
d)输煤皮带损坏5米以上。
e)碎煤机损坏时间超过24小时或无故停用。
f) 输煤设备(皮带机)损坏,停用24小时以上。
3.2.8.6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6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
b)6KV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
c) 直流电源消失。
d)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看不见油位者。
e)20KW及以上电动机,带动主要辅助设备的电动机或其他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
3.2.8.7设备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主要发电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误投、误退、或未按调度要求投退。
b) 6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未造成扩大事故;主保护故障停用24小时及以上。
c) 汽轮机 、锅炉失去主要热工保护,及主要热工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作。
d) 主要水力机械保护误动或拒动。
e) 汽轮机运行中超速。
f) 锅炉安全门拒动或误动。
g)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h) 主要热工自动装置故障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0.8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及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
b) 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设备的一条线路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通讯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
c)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
d) 交换机故障全停时间超过15分钟;调度总机故障时间超过10分钟。
3.2.10.9化学、仪表监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a)由于化学监督失职或加错药,引起汽水品质不合格;锅炉给水含氧量及硬度连续4小时不合格。
b)透平油、绝缘油质不合格超过规定的时间。
c)燃油等混入汽水系统。
d)主要电气.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e) CRT失去电源威胁机组安全运行。
f)直流系统发生接地,时间超过4小时。
3.2.10.10经济损失:
a)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
b)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
c)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
3.2.10.11其它
a) 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
b) 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经济损失未达到1万元。
c) 在起吊设备过程中,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或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而末酿成后果
d) 其它异常情况,经安监部门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3.2.11异常
3.2.11.1 所有生产设备在运行、检修及备用中发生损坏或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运,导致设备不正常情况发生但未构成障碍及以上事件者属于异常,情节严重的认定为严重异常。
3. 2.11.2 重要辅机或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运未构成障碍以上事件者。
3. 2.11.3 由于设备异常运行引起了机组出力降低,未构成障碍及以上事件者;设备异常运行引起了机组主要参数超过了规程极限值或允许范围。
3. 2.11.4 40KW及以上(100KW以下)电动机包括配套机械设备损坏或其它重要附属设备的电动机和机械损坏,超过48小时未能修复。
3. 2.11.5 设备、设施及工器具、贵重仪器仪表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千元以下。
3. 2.11.6 重要辅机或主要辅助设备检修中项目没有明显增多,因组织不力或由于质量差引起返工延期超过36小时。
3. 2.11.7 转动设备轴承、轴瓦由于缺油或冷却水故障而引起损坏及振动超标和温度高停运处理。
3. 2.11.8 辅助设备因发生缺陷引起降出力或倒换备用设备;备用设备失去了备用影响正常启动。
3. 2.11.9 脱硫设备投入不正常;渣仓堵塞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
3. 2.11.10 重要辅机或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3. 2.11.11除尘器高料位运行超过8小时或管道堵灰。
3. 2.11.12生产系统主要电话发生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其它岗位的电话发生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3. 2.11.13现场重要区域照明中断、事故照明应自投而未投入或照明度达不到要求;厂区内照明设施发生故障造成损坏或照明停运超过10小时。
3. 2.11.14电气(热工)二次回路熔断器熔件越级熔断。
3. 2.11.15按上述条文构不成异常,但性质比较严重的未遂,生产部门领导和安监人员有权认定为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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