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的锅炉安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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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0: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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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的锅炉安装协议【专家解说】:">第一条 合同范围本合同是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北京锅炉安装维修维护中心(以下简称乙方)向
【专家解说】:">第一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是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北京锅炉安装维修维护中心(以下简称乙方)向 (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锅炉系统维护及有关设备保养服务的合同。
乙方提供服务的目标,为确保甲方现有锅炉系统有效、稳定、安全的运行。
1. 维护保养对象的确认
l 甲方提供并列出锅炉系统(包括锅炉本体系统、辅机系统和其他)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配置、出厂日期、保修期等内容。
l 甲方及乙方商议需要乙方进行维护保养服务的具体设备设施,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本合同《锅炉系统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
l 在合同执行前,乙方将对《锅炉系统设备清单》指定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测。
l 乙方提交《锅炉系统维护保养服务初始检测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乙方所有服务开始的基础。
2.合同设备
l 在本合同中,指《锅炉系统设备清单》中列及的设备、设施或配件。
l 乙方仅对合同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3.故障设备
l 甲方认为发生故障或损坏或损耗的合同设备,并被乙方接受并认可。
l 乙方从技术角度认为发生故障或损坏或损耗的合同设备。
4.标准服务时间
l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9:00AM-5:00PM(北京时间);
l 中国大陆的公共节假日除外。
5.标准响应时间
l 从乙方确认并接受了甲方的现场服务请求,至乙方人员到达服务地点所需的最长时间。
l 结合甲方锅炉所在地等具体情况,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标准响应时间为 小时。
6.服务项目
l 一般性标准服务:维护和保养
(1) 锅炉运行状况总体评估
(2) 系统运行维护和优化
(3) 合同设备一般性检查和保养
(4) 正常耗损配件的更换
(5) 司炉技术指导
l 特别服务:系统故障处理和合同设备维修、更换
(6) 系统运行诊断
(7) 合同设备工况诊断
(8) 现场系统调试排障
(9) 故障设备修理
(10) 合同设备配件更换
(11) 故障设备更换
(12) 其他技术指导
第二条 维护方式
1. 定期上门维护
l 乙方按照锅炉有关行业规范和规定,一般提前3日主动向甲方通知上门维护时间计划安排,并经甲方确认;
l 乙方对甲方的锅炉系统至少两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性标准服务;
l 一般性标准维护保养每年6次;
l 内容为服务项目规定的一般性标准服务项目。
2. 随机故障处理
2.1.电话支持
l 乙方通过服务电话对甲方的故障设备做出基本故障判定、故障排除、操作指导的服务。
l 电话支持并不能排除所有的故障。
2.2. 现场服务
l 当乙方在断定无法只通过电话支持来排除故障设备的故障时,将根据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指派工程师或技师在标准服务时间里到达服务现场进行现场特别服务。
l 甲方协助现场提供维修所需要的大型工具器材(如电焊机、乙炔、氢气等),协助提供材料采购、货运车辆等其他工作方便。
l 其他甲方临时要求的现场特别服务。
第三条 合同不涉及的服务
1. 系统设备清单所列之外的设备。
2. 非设备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或系统故障。
3. 在甲方不允许乙方进出入的场所才能完成的服务。
4. 乙方所承诺提供服务地点以外的地方。
5. 任何由于可证明的甲方锅炉设备设施(主件、配件)自身的固有(质量)缺陷,而引起的主、配件故障或运行错误。
第四条 不可抗力
由于火灾,洪水,战争暴力或其他类似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引起的事故,使双方不能及时履行各自责任,双方均不对此承担责任。但双方可因此延迟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 保密
1. 在事先未得到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单方面将注有“机密”或类似字样的文件资料或无类似字样但具有保密性的文件资料内容透露给任何人。但本条款不包括众所周知和明显价值不高的信息资料。
2. 双方应保证其职员对有关信息资料有保密意识。
3. 如果乙方指定的转包商承诺遵守本条款,乙方可向该转包商透露机密内容。保密期限将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维护保养费用
1、标准维护保养:
l 甲方支付乙方一般性标准维护费:(大写)人民币 元整/年(人民币 元整/年);
l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当年标准维护费用。一年到期后付清第二年费用。以此类推。若甲方终止付款,标准维护保养条款自动终止。
l 本费用已经包含乙方服务人员差旅、食宿费用。如甲方为工作方便而提供有关协助,乙方非常感谢,但甲方不得以之作为扣除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的依据。
l 本费用不包含因某些设备设施正常耗损而产生的材料、配件等费用。
l 每年维护保养服务次数多于6次时(不含第六次),视为特别服务。
2、特别服务
l 甲方确认需要特别服务时,需向乙方书面传达有关时间、内容和要求。
l 乙方在接受书面传达后,在标准服务时间2小时内作出接受反应,并作出初步书面预算报价,传达给甲方。
l 书面预算报价列出时间安排、工作内容、人工费(非标准时间内加收加班人工费)、预备配件及其他。
l 在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确认报价后,乙方服务人员在标准响应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l 乙方服务人员现场确定实际工作内容,按照乙方有关收费标准,正式提请《现场服务确认书》,在甲方现场签字后展开工作。
l 特别服务现场工作期间,因维修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配件等费用由双方签字确认,由甲方支付。
l 当次特别服务,当次由甲方签字验收,当次结算。
l 《现场服务确认书》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等同于本合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维护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后经双方认可,可再续约。
第八条 法律条款
1、无论因为何种原因,任何一方有提议修改本合同条款的权利。经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2、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通过友好协商依然不能解决争端时,应遵循中国法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调节或处理。
第九条 其 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北京锅炉安装维修维护中心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本合同是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关于北京锅炉安装维修维护中心(以下简称乙方)向 (以下简称甲方)提供锅炉系统维护及有关设备保养服务的合同。
乙方提供服务的目标,为确保甲方现有锅炉系统有效、稳定、安全的运行。
1. 维护保养对象的确认
l 甲方提供并列出锅炉系统(包括锅炉本体系统、辅机系统和其他)设备设施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配置、出厂日期、保修期等内容。
l 甲方及乙方商议需要乙方进行维护保养服务的具体设备设施,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本合同《锅炉系统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
l 在合同执行前,乙方将对《锅炉系统设备清单》指定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测。
l 乙方提交《锅炉系统维护保养服务初始检测报告》,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乙方所有服务开始的基础。
2.合同设备
l 在本合同中,指《锅炉系统设备清单》中列及的设备、设施或配件。
l 乙方仅对合同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3.故障设备
l 甲方认为发生故障或损坏或损耗的合同设备,并被乙方接受并认可。
l 乙方从技术角度认为发生故障或损坏或损耗的合同设备。
4.标准服务时间
l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9:00AM-5:00PM(北京时间);
l 中国大陆的公共节假日除外。
5.标准响应时间
l 从乙方确认并接受了甲方的现场服务请求,至乙方人员到达服务地点所需的最长时间。
l 结合甲方锅炉所在地等具体情况,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标准响应时间为 小时。
6.服务项目
l 一般性标准服务:维护和保养
(1) 锅炉运行状况总体评估
(2) 系统运行维护和优化
(3) 合同设备一般性检查和保养
(4) 正常耗损配件的更换
(5) 司炉技术指导
l 特别服务:系统故障处理和合同设备维修、更换
(6) 系统运行诊断
(7) 合同设备工况诊断
(8) 现场系统调试排障
(9) 故障设备修理
(10) 合同设备配件更换
(11) 故障设备更换
(12) 其他技术指导
第二条 维护方式
1. 定期上门维护
l 乙方按照锅炉有关行业规范和规定,一般提前3日主动向甲方通知上门维护时间计划安排,并经甲方确认;
l 乙方对甲方的锅炉系统至少两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性标准服务;
l 一般性标准维护保养每年6次;
l 内容为服务项目规定的一般性标准服务项目。
2. 随机故障处理
2.1.电话支持
l 乙方通过服务电话对甲方的故障设备做出基本故障判定、故障排除、操作指导的服务。
l 电话支持并不能排除所有的故障。
2.2. 现场服务
l 当乙方在断定无法只通过电话支持来排除故障设备的故障时,将根据合同条款中的有关规定,指派工程师或技师在标准服务时间里到达服务现场进行现场特别服务。
l 甲方协助现场提供维修所需要的大型工具器材(如电焊机、乙炔、氢气等),协助提供材料采购、货运车辆等其他工作方便。
l 其他甲方临时要求的现场特别服务。
第三条 合同不涉及的服务
1. 系统设备清单所列之外的设备。
2. 非设备原因造成的设备故障或系统故障。
3. 在甲方不允许乙方进出入的场所才能完成的服务。
4. 乙方所承诺提供服务地点以外的地方。
5. 任何由于可证明的甲方锅炉设备设施(主件、配件)自身的固有(质量)缺陷,而引起的主、配件故障或运行错误。
第四条 不可抗力
由于火灾,洪水,战争暴力或其他类似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引起的事故,使双方不能及时履行各自责任,双方均不对此承担责任。但双方可因此延迟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 保密
1. 在事先未得到一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单方面将注有“机密”或类似字样的文件资料或无类似字样但具有保密性的文件资料内容透露给任何人。但本条款不包括众所周知和明显价值不高的信息资料。
2. 双方应保证其职员对有关信息资料有保密意识。
3. 如果乙方指定的转包商承诺遵守本条款,乙方可向该转包商透露机密内容。保密期限将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
第六条 维护保养费用
1、标准维护保养:
l 甲方支付乙方一般性标准维护费:(大写)人民币 元整/年(人民币 元整/年);
l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当年标准维护费用。一年到期后付清第二年费用。以此类推。若甲方终止付款,标准维护保养条款自动终止。
l 本费用已经包含乙方服务人员差旅、食宿费用。如甲方为工作方便而提供有关协助,乙方非常感谢,但甲方不得以之作为扣除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的依据。
l 本费用不包含因某些设备设施正常耗损而产生的材料、配件等费用。
l 每年维护保养服务次数多于6次时(不含第六次),视为特别服务。
2、特别服务
l 甲方确认需要特别服务时,需向乙方书面传达有关时间、内容和要求。
l 乙方在接受书面传达后,在标准服务时间2小时内作出接受反应,并作出初步书面预算报价,传达给甲方。
l 书面预算报价列出时间安排、工作内容、人工费(非标准时间内加收加班人工费)、预备配件及其他。
l 在乙方接到甲方书面确认报价后,乙方服务人员在标准响应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l 乙方服务人员现场确定实际工作内容,按照乙方有关收费标准,正式提请《现场服务确认书》,在甲方现场签字后展开工作。
l 特别服务现场工作期间,因维修所需要的所有材料、配件等费用由双方签字确认,由甲方支付。
l 当次特别服务,当次由甲方签字验收,当次结算。
l 《现场服务确认书》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等同于本合同法律效力。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维护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后经双方认可,可再续约。
第八条 法律条款
1、无论因为何种原因,任何一方有提议修改本合同条款的权利。经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2、一切由执行本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端,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通过友好协商依然不能解决争端时,应遵循中国法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调节或处理。
第九条 其 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北京锅炉安装维修维护中心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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