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急急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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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2: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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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存在着哪些问题? 急急急 。。。【专家解说】: 我国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现阶段,我国社会成员大多数文化水
【专家解说】: 我国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社会成员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欠缺,与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差距很远,民主意识不浓,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很严重,甚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懂法律、不学法律、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屡屡可见。执法队伍群体的职业素质较差,群众对一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的批评常见报端。
(二)法律制度不尽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新时期建设需要,我国立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但很多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许多法律、法规制定的过于笼统,法律本身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在执行中缺乏可行性。在法律体系内部,由于对立法活动协调和监督不够,对某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在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
(三)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不够彻底
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在遇到法律和党的新政策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忽视法律的权威,体现党的意志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受到某些地方党组织的干扰,这些干扰往往以坚持党的领导的名义进行,原因就在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为其提供了制度条件,其结果是法律和中央权威受到影响。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我国是一个具有二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受儒家思想影响严重,人治思想还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甚至许多人民群众还习惯于某个人说了算的政治格局,特别是党的许多中高级领导干部,为了取得荣誉、职位和利益,口说法治,实行人治,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是心非,弄虚作假,欺骗百姓的现象十分严重。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起点,真正步入法治的轨道还要做出更大更多的努力。
三、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措施
(一)要加强根本大法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要求会流于形式。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可是它是否真正成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也就是说,使宪法真正落实到日常生活中去,成为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还是一个更为艰巨的任务。首先要加强对根本大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深知维护宪法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宪法意识,依据宪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严格执行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重要的是各级党政机关带头落实宪法规定。
(二)要加强党的建设
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党的领导体制,使之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适应。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国家机关发生关系,在此基础上要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关系,依法对国家实施领导。必须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研究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与依法治国的矛盾,改革现行党的领导体制,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党和国家的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探索党的领导的实现方式。
(三)要加强法制建设
进一步完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力求做到:一要层次分明。按照调整不同类别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自身的重要性,决定不同层次的立法;要把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尽可能集中在一部法律或法规之中,避免不同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交叉、重复;要集中精力先把各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法律制定出来,形成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二要体系完整。凡是本系统的法律,要加以分门别类,有纲有目,完备齐整。既要有根本法,又要有单行法;既要有实体法,又要有程序法;既要有国内法,又要有国际法。总之,凡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一应俱全,不留空白。这不仅是保证法律的统一性,适用的可行性和整体的功能性的重要条件,而且也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和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三要体例统一。这是就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外部结构形式的规格、标准而言。如法律的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机关、发布日期等,力求规格一致,标准统一,科学化、规范化、定型化。这样,对于全国各种表现形式的法律、法规、规章,只要从名称上就可将其内容、适应范围和效力等级看得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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