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岸城市管理局委员会是个什么性质的单位,具体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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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0: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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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岸城市管理局委员会是个什么性质的单位,具体干嘛的【专家解说】:又叫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构执法局一般人不熟悉,不过说起他的下属机构就无人不知了,一般执
【专家解说】:又叫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构
执法局一般人不熟悉,不过说起他的下属机构就无人不知了,一般执法局都有一个下属城管执法大队,就是城管了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职能的通知》(武文〔2013〕15号)和《中共江岸区委、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机构和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岸发〔2013〕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挂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牌子,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监督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对于不接受指挥调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可向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全区贯彻落实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法规及规章的相关措施、意见。
(三)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挥跨街道的综合执法活动;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全区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负责全区1000立方米储量以下液化气储配站、瓶装液化气供气站的燃气供气站场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管,负责全区餐饮门店的燃气用气安全监管和燃气器具销售门点的经营监管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餐饮单位噪声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承担对城市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协调、督办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事项;负责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督办市民投诉事项;负责全区数字化城管的协调、管理工作。
(五)负责权限内全区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组织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负责区属桥梁的监督管理;负责路名牌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收费工作。
(六)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环卫设施设备的采购;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环卫企业的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负责依法依规组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牵头负责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其中涉及违法建设和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八)负责全区楼宇亮化的整体规划、建设及景观灯光的维护管理;负责户外广告、门面招牌、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执法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国旗悬挂的执法管理工作,依法纠正、处罚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的行为;负责城市架空管线的容貌管理工作。
(九)负责督促城市道路井(沟)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对井(沟)盖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十)参与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一)组织城市管理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编制区级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检查考核和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
(十三)指导、协调街道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区级城市管理有关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二)城市综合管理督查室
(三)党群工作科
(四)人事科
(五)法制科
(六)城市管理应急指挥中心(110指挥中心)
(七)环境卫生管理科
(八)市政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九)市容管理科
(十)设施管理科
(十一)计划财务科
纪检监察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其中:党委书记兼主任(局长)1名、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城市综合管理督查室主任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一)相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综合管理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履行指挥、协调、监督权的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和街道不接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指挥协调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行为,可向区监察机关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关于沿街开设门店、建筑物内底层地面非法下挖、户外广告设置、城市道路井(沟)盖、影响城市容貌的架空管线、建筑垃圾管理等六个方面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沿街违规开设门店等十个突出问题涉及部门管理责任的通知》(武政办〔2012〕83号)等规定执行。
3、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综合管理协调、执法工作,承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投诉受理、控制和处罚处理任务,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改造的,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的巡查发现、投诉受理并进行控制和查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和相关内容、信息及时告知区城管部门,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之前进行巡查,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技术核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两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关于园林绿化管理执法职责分工。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砍伐、移栽、修剪等城市绿化相关的行政许可,并将许可文件和相关内容、信息及时告知区城管部门,区园林单位在日常管理、养护中发现的违反园林绿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区城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执法职责,承担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的日常巡查发现、投诉受理、控制和处罚处理任务。两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关于油烟噪声污染执法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餐饮单位噪声油烟污染的执法工作,承担油烟噪声污染执法的日常巡查发现、投诉受理、控制和处罚处理任务;区环保部门负责提供油烟噪声污染执法相关技术支持,指导油烟噪声污染相关环保监测检测工作。两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机构编制
1、机构名称和职责。保持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名称不变,仍为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协调、检查、督察、考核;承担跨街道及重点重要区域和事项的综合执法工作。
2、人员编制。保持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45名不变,人员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3、机构设置。
(1)内设机构:综合室、政工室、督察室、指挥调度室等4个综合保障室。
(2)直属机构:直属一中队、直属二中队、直属三中队、直属四中队、直属五中队、直属六中队(女子执法中队)等6个直属中队。
(3)派出机构:大智街执法中队、一元街执法中队、车站街执法中队、球场街执法中队、西马街执法中队、四唯街执法中队、永清街执法中队、劳动街执法中队、台北街执法中队、花桥街执法中队、二七街执法中队、新村街执法中队、丹水池街执法中队、后湖街道执法中队、塔子湖街道执法中队、谌家矶街执法中队、百步亭社区执法中队等17个驻街道(或社区)执法中队。
4、领导职数。核定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政委1名(副处级)、大队长1名(副处级)、副大队长4名(正科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7名(不含副大队长职数),副科级领导职数31名。
(三)将区园林绿化监察中队整建制划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为直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
(四)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批后规划执法人员编制划转
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批后行政执法处罚职能划转给区城管部门承担,按“编随事走”的原则,将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1名行政编制划转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已计入区城管委行政编制)。
(五)所属事业单位调整
1、将原区城市管理局所属22个环卫事业单位按环卫改革原则划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
2、将原区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政维修队划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按照市、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进行改革调整。
执法局一般人不熟悉,不过说起他的下属机构就无人不知了,一般执法局都有一个下属城管执法大队,就是城管了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市管理、文化、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职能的通知》(武文〔2013〕15号)和《中共江岸区委、江岸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岸区机构和职能调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岸发〔2013〕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挂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牌子,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全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挥、协调、监督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对于不接受指挥调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可向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全区贯彻落实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法规及规章的相关措施、意见。
(三)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挥跨街道的综合执法活动;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全区城管执法队伍的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负责全区1000立方米储量以下液化气储配站、瓶装液化气供气站的燃气供气站场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管,负责全区餐饮门店的燃气用气安全监管和燃气器具销售门点的经营监管工作;行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餐饮单位噪声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承担对城市市容、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协调、督办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事项;负责110社会联动服务工作,督办市民投诉事项;负责全区数字化城管的协调、管理工作。
(五)负责权限内全区城市道路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法组织征收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负责区属桥梁的监督管理;负责路名牌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收费工作。
(六)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负责环卫设施设备的采购;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环卫企业的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负责依法依规组织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牵头负责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指导、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查处其中涉及违法建设和影响城市容貌的行为。
(八)负责全区楼宇亮化的整体规划、建设及景观灯光的维护管理;负责户外广告、门面招牌、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执法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国旗悬挂的执法管理工作,依法纠正、处罚未按规定悬挂国旗的行为;负责城市架空管线的容貌管理工作。
(九)负责督促城市道路井(沟)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对井(沟)盖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十)参与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一)组织城市管理科学技术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编制区级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检查考核和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依法依规收取的费用。
(十三)指导、协调街道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区级城市管理有关行政赔偿、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二)城市综合管理督查室
(三)党群工作科
(四)人事科
(五)法制科
(六)城市管理应急指挥中心(110指挥中心)
(七)环境卫生管理科
(八)市政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九)市容管理科
(十)设施管理科
(十一)计划财务科
纪检监察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其中:党委书记兼主任(局长)1名、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城市综合管理督查室主任1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一)相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综合管理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履行指挥、协调、监督权的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和街道不接受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指挥协调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行为,可向区监察机关报告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2、关于沿街开设门店、建筑物内底层地面非法下挖、户外广告设置、城市道路井(沟)盖、影响城市容貌的架空管线、建筑垃圾管理等六个方面的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沿街违规开设门店等十个突出问题涉及部门管理责任的通知》(武政办〔2012〕83号)等规定执行。
3、关于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综合管理协调、执法工作,承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投诉受理、控制和处罚处理任务,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改造的,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的巡查发现、投诉受理并进行控制和查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和相关内容、信息及时告知区城管部门,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从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之前进行巡查,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违法建设进行技术核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两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关于园林绿化管理执法职责分工。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城市园林绿化树木砍伐、移栽、修剪等城市绿化相关的行政许可,并将许可文件和相关内容、信息及时告知区城管部门,区园林单位在日常管理、养护中发现的违反园林绿化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告知区城管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执法职责,承担城市园林绿化执法的日常巡查发现、投诉受理、控制和处罚处理任务。两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关于油烟噪声污染执法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餐饮单位噪声油烟污染的执法工作,承担油烟噪声污染执法的日常巡查发现、投诉受理、控制和处罚处理任务;区环保部门负责提供油烟噪声污染执法相关技术支持,指导油烟噪声污染相关环保监测检测工作。两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机构编制
1、机构名称和职责。保持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名称不变,仍为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协调、检查、督察、考核;承担跨街道及重点重要区域和事项的综合执法工作。
2、人员编制。保持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45名不变,人员仍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3、机构设置。
(1)内设机构:综合室、政工室、督察室、指挥调度室等4个综合保障室。
(2)直属机构:直属一中队、直属二中队、直属三中队、直属四中队、直属五中队、直属六中队(女子执法中队)等6个直属中队。
(3)派出机构:大智街执法中队、一元街执法中队、车站街执法中队、球场街执法中队、西马街执法中队、四唯街执法中队、永清街执法中队、劳动街执法中队、台北街执法中队、花桥街执法中队、二七街执法中队、新村街执法中队、丹水池街执法中队、后湖街道执法中队、塔子湖街道执法中队、谌家矶街执法中队、百步亭社区执法中队等17个驻街道(或社区)执法中队。
4、领导职数。核定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政委1名(副处级)、大队长1名(副处级)、副大队长4名(正科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7名(不含副大队长职数),副科级领导职数31名。
(三)将区园林绿化监察中队整建制划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为直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
(四)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批后规划执法人员编制划转
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批后行政执法处罚职能划转给区城管部门承担,按“编随事走”的原则,将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1名行政编制划转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已计入区城管委行政编制)。
(五)所属事业单位调整
1、将原区城市管理局所属22个环卫事业单位按环卫改革原则划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
2、将原区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市政维修队划归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按照市、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进行改革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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