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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常州武进人,我想找2个文件。急急急

来源:江南娱乐-意甲尤文图斯亚
时间:2024-08-17 1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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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常州武进人,我想找2个文件。急急急【专家解说】:  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苏价工[2000]379号)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省委、省政

【专家解说】:  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苏价工[2000]37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9)12号、省委、省政府苏发(1999)2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城镇市容环卫管理,改善城镇环境质量,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垃圾清扫收集、垃圾中转运输、垃圾处置费用等。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   第三条 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收费管理办法;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条 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生活垃圾,单位负担部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2-4元;个人负担部分为每户每月4-6元。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户,该费用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另收取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及将垃圾运至中转站,并将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在公共服务费中提取部分,交环卫主管部门,专门用于垃圾的中转运输、处置等后续费用开支。   建筑垃圾、其他垃圾处理费授权各市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当地政府委托有服务或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委托收费须签订委托协议。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街道、居住区的垃圾清扫、收集、清运与处置以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垃圾处理费应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八条 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后,各地应停止征收城市环境卫生费、门前三包费、单位居民办保洁费等相关收费。对擅自设立与环卫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   第九条 各地应继续加大对环卫事业的稳步投入。环卫部门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和实施时间、收费减免政策等,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试行。   江苏省物价局   二○○○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武政办【2004】88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我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常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施细则》和《常州市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细则》的精神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镇垃圾处理费主要是指对个人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筑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对单位产生的其他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本着"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湖塘镇和高新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含区级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常住人口以及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社会福利院、特困户、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免交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   (一)生活垃圾   1、单位负担部分为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元;个人负担部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统一代收代缴);暂住人口等其他人员每人每月2元。   2、对餐饮业等产生垃圾比较集中的特殊行业,其单位负担部分,除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4元缴纳外,另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筑垃圾   1、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建设、施工、敷设或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运往指定处置场,按照4元/吨的标准征收;各类用于自填的建筑垃圾,按照2元/吨标准征收;市政工程按上述两种情况分别减半收取。   2、居民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p按照3元/吨标准征收,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民的建筑垃圾处置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异定从收取的居民装修垃圾清运费中统一支付,居民不再另行缴纳。   3、临街店面房装修工程,按照5元/平方米标准征收。   (三)其他垃圾   对单位产生的其他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四、征收办法   区建设局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可分别委托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交通局等有关部门代为征收,并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具体征收操作由区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公司按规定要求将垃圾运送到中转站的,按每户每月0.5元的标准返回给物业公司,专项补贴垃圾收集费用。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部门必须到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应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的专项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专户。使用时按部门预算要求编制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资金。   六、城镇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垃圾的清扫、收集、中转运输、处置以及环卫设施(含垃圾收集房)的建设和维护。   七、其他各镇、农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可以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由区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按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武进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武政办发[2001]56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物价局   二O O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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