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将重点支持的“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有哪些具体的补助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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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0: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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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将重点支持的“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有哪些具体的补助和条【专家解说】: 主要依据两个文件,一个是申报通知(里面注明了申报条件要依据中小企
【专家解说】: 主要依据两个文件,一个是申报通知(里面注明了申报条件要依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另一个就是这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0〕93号)要求,现就做好自治区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以轻工、纺织、电子信息行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促进产业升级、推进产业转移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是为装备制造、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行业企业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节能产品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产业集群中进行集中治污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2.新兴产业建设项目: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为重点,支持2009年初创企业的建设项目。
3.服务环境改善项目。
(1)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重点是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场地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等改造项目;
(2)服务企业改造项目:重点是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企业的改造升级项目;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内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企业仓储条件改造和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2、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2009年开展的为担保机构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比例风险分担业务(以下简称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3、保费补助项目: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低收费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保费补助。
(三)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专利开发、申请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要求。
1.申报技术改造及企业提高素质项目的企业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的企业,申请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的企业为2009年新设立的企业;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每个企业在同一年度中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企业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2.申请项目的担保机构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
(二)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须备案。项目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2.项目投资限额。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4000万元。
3.专业化发展项目。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9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4.服务环境改善项目。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项目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5.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项目建设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6.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7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7.节能产品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及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二)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补助项目。应为2008年完成项目建设,2009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的企业。
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应为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和授权的专利技术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超过5项),且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使用的企业。
(三)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担保机构新增担保业务额须达净资产1.5倍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2.2009年新增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3.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4.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四)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再担保机构2009年下半年担保机构新增担保业务额须达净资产1.5倍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
1.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2.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3.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4.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5.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数量。
固定资产类项目:银川市不超过15个,石嘴山市不超过13个,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开发区分别不超过8个,盐池县、同心县分别不超过2个;其中,五市及开发区申报项目中必须各包含2个服务环境改善类项目;
担保补助类项目:各地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均可上报;
企业提高素质补助类:银川市不超过4个,石嘴山市不超过3个,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和开发区分别不超过2个;
(三)项目电子版材料要求。项目申报单位登录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点击“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下载项目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由项目申报软件导出后缀为“sme”的电子文件,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四)项目纸质材料要求。国家对项目申报材料有严格要求(见附件1)。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审核。
(五)项目上报要求。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于2010年 5月31日前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按照项目分类填写汇总表(见附件2),并同时报送项目申请书一份和电子文件(用U盘拷贝申报软件导出的后缀为“sme”的电子文件)。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自治区经信委将会同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将符合要求的项目上报国家。
联系人:常娥
电话:0951-5062824
附件1:项目申报资料要求.doc
附件2:汇总表.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本段]财企[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编辑本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条 件及要件
第七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七)其他。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文档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第二十二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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