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环境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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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11: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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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环境污染事件【专家解说】:牡丹江市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专家解说】:牡丹江市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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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牡丹江市境内水体污染事件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体污染事件的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减小由突发水体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广泛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从容应对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身体健康的损害。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的减少、降低和避免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或力争消除。做到污染事件前有预防,污染事件中有应急处置,污染事件后有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安全建议。
(3)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牡丹江市境内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统一协调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农业等部门。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及危害程度,实施不同级别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
(4)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各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员、装备、资金储备,提高反应能力;建立各级、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间信息交换网络,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并保持与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
(5)坚持依靠科学、反映及时、措施果断的原则。加强对水体环境污染的科学防治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科学技术水平,及时、果断地处置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6)坚持团结协作、公众参与的原则。保持与公安、卫生、水利、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发扬良好的分工协作精神。加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救援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关于切实加强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牡丹江境内和涉及的跨市界、省界的各种水体功能的江、河、湖、库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发生的突发污染事件。
1.5事件分级
根据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类别及危害程度,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划分为一般水体环境污染事件、重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和特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5.1一般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重伤5人以下(含5人)。
(2)区域水环境中出现动植物中毒或致死现象。
(3)区域环境生态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
1.5.2重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
(2)区域水环境一定面积动植物中毒或致死。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1.5.3特大水体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
(2)区域水环境发生大面积动植物中毒或致死。
(3)区域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完全破坏。
(4)造成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第2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发生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时,成立牡丹江市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市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决策机构,人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市环保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领导和协调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应急监测和监督,组织应急支援;负责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汇报事件情况;负责审查关于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及应急情况的通报或通告。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部的执行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制定应急处置演练计划及组织演练,检查、落实应急器材和装备;负责了解掌握本地方水体环境污染源规模及分布情况,以及有关情况,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资料库,开发研制应急管理系统;负责接收上级部门水体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命令、指示及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通报,接收下级环保部门、事件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报告;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应急单位的行动,传达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通报有关单位应急工作情况,指导下级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记录应急处置过程,评估应急行动结果,编制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预案建议;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各种保障。
2.2工作组职责
2.2.1现场处置小组
现场处置小组是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主要职责:负责事发现场的救援和应急监测的指挥与协调工作;经应急指挥部授权,代行应急指挥部的部分职责。
2.1.2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由市直相关管理部门专业管理人员、直属及有关单位污染治理、环境监测、公共卫生、医疗、水利、农业、渔业、城建、公安等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应急预案的编制、修改和完善;掌握本地区水体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负责对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估计,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负责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工作结果以及事件的中长期影响的评估分析工作。
2.3应急处置的辅助机构与职责
2.3.1物资保障机构。由市财政局和经委组成,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事件处理与处置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2.3.2交通运输保障机构。由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组成,负责应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交通和运输的管理,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保证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确认人员伤亡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2.3.3工程抢险机构。由市、县各级环保部门及所属的相关监察、监测、科研等技术单位组成,负责在现有的检验、鉴定、监测、污染治理等技术力量和装备的基础上,增强污染检验、鉴定、监测设备的配备,特别要配备水质快速应急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进一步污染和扩散。
2.3.4医疗救护与防疫机构。由市卫生和防疫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及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负责贮备重点急救药物。
2.4应急处置后的重建或恢复机构与职责
2.4.1善后处置机构。由市环保部门各技术部门组成,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处理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或由市环保局指定的专门处置单位处置;向应急指挥部提出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处理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
2.4.2社会救助机构。由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国内团体和个人捐助、应急处置的经费、物资管理使用和救济物资发放等工作。
2.4.3保险机构。由应急指挥部和保险机构组成,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3章预防预警机制
3.1建立预防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体系
(1)全面掌握重要水体水质状况。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对本辖区内重要江、河、湖、库等地表水和县(市)集中饮用水源地、重点地下水源地水质进行定期常规监测。根据地表水水质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确定常规监测断面的布设、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报告监测数据结果,按照国家和省、市环境监测和数据传输、报送的技术规范执行。牡丹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是全市各类水体水质监测的技术中心、数据中心,负责对水体水质监测数据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并定期将水质监测情况按规定报送市环保局。发现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向市环保局报告,并初步分析问题发生的可能原因。
(2)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情况。各县(市)环保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污水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对污水排放口进行定期监测。根据企业和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业和单位常规污染物的特征及排放情况。对排污企业和单位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监督管理,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控排污企业和单位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3)建立畅通的数据库。要在所属环境监测站和信息中心建立市和各县(市、区)重要水体水质状况监测数据信息库,建立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数据信息库,并建立管理档案。
(4)各县(市)环保部门应会同交通部门对本辖区内经过或穿越重要水体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进行调查,对事件易发路段、敏感路段进行登记建档,对经过这些路段的化学物质运输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3.2预防预警行动
(1)根据可能向水体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特性,配齐相应的监测仪器、设施和分析监测试剂及数据分析系统,明确和研究相应的水质监测方法,加强水体污染的环境监测。
(2)市环保部门应对国内环境信息、污染和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进行污染风险分析与分级和污染环境风险评估,研究污染处置的实用技术。
(3)市环保部门应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和单位的废水处理工艺技术和处理设施进行技术论证和评价,在建设、运行阶段定期对处理设施进行事故风险评估,提出杜绝废水排放的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并进行验收和日常运行的监督检查、管理,确保各项机制正常启动和有效运行。
(4)建立信息交流网络平台。与各有关单位的应急处置的管理系统保持信息及时快速传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普及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防护知识,实现水体环境污染24小时有效的报警系统。
3.3建立预防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全市和各县(市、区)的水体环境污染预警支持系统,主要包括快速预警监控系统、技术支持系统、预警服务系统、畅通有效的预警报警系统。市和各县(市)环保局均应设立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报警电话,保持每天24小时畅通。市环保局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报警电话是:12369。
第4章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并传达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按应急处置程序通知应急现场处置小组、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携带仪器、设备赶赴事件发生现场,调查、核实、监测分析,对事件的类型、级别、性质做出恰当的认定,提出控制措施。跨行政区域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情况复杂且有争议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认为需要上级处置的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报请由上一级应急处置机构处置。紧急情况下,上级应急处置机构可指定下级应急处置机构紧急处置。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监测数据及结果、专家分析评估意见、控制处置措施及意见、污染控制效果及结果等各种信息经现场指挥部审查后,由专门信息报送组以电话、传真等手段以快报方式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设立信息分析组进行信息分析、综合,归纳整理后,形成文字材料,报应急指挥部领导。应急指挥部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应急指挥部的总体工作部署、处理安排意见和指令,由专门工作组人员迅速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现场指挥部传达。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应急响应程序
(1)值班人员接到地方环保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水体环境污染应急报告后,记录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情况(包括事发时间、地点,污染区域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可能的污染原因等)。同时,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报告。
(2)责成事发地县(市)环保部门在2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装备,进入事件现场实施调查、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等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报告的有关情况,调派专家到达现场做进一步评估,确属水体环境污染事件,上报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
(3)应急指挥部实施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相关人员、物质、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组织相关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监测中心站进行应急监测,组织各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应急支援,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工作。
(4)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启动当地水体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事件救援现场指挥部,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5)市环保局在实施应急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效果上报上级环保部门。
4.3.2扩大应急
在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和发展的趋势时,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外援力量要统一听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配合有关部门、人员做好密切协同的应急处置工作。
4.4指挥协调程序
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实施指挥;制订决策机制、报告、请示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立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相应专门工作小组。环保和各相关部门的各专业应急机构、应急中心、现场指挥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应急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现场指挥以属地化为主。
4.5新闻发布
慎重做好水体环境污染事件的新闻报道、宣传和公众沟通工作,统一报道口径和报道意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产生混乱和误解。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应急指挥部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规范性格式,审查发布时机、方式、途径等。新闻发布前,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4.6应急处置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条件:(1)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和事发水体及下游水体污染物指标已降到规定限值之内;(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且无继续发生可能;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工作的必要;(4)已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水体环境污染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降到最低的水平。
第5章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由环保部门的技术单位和专业人员处置,或由环保部门指定的专门处置单位处置;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等工作由应急指挥部根据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合理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5.2社会救助
对社会、国外机构和个人所捐赠的救助资金要妥善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帐户,专款专用,由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提出使用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
5.3保险
各保险公司要深入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线,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最大限度地进行理赔,应急指挥部如有异议,可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5.4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
应急指挥部应在应急工作结束一周内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组织撰写应急总结报告和突发事件调查报告。15日内上报市政府,同时由市环保局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
(1)应急评价依据。依据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处置组及各应急机构的总结报告、其他应急情况、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的反映等方面进行评价。
(2)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主要包括:突发事件起止时间及地点;参与处置人员构成情况;突发事件情况及起因、事件等级和开展的应急工作,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效果,应急工作总体完成情况;应急措施是否得当,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出动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的影响及其他情况和结论。
(3)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对事发地继续实施必要的环境跟踪监测与监督的措施和安排;根据本次应急实战经验,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各应急机构补充、更新装备,提出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的意见;避免类似污染事件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第6章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机关或信息中心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通讯、信息传输、应急指挥系统,建立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建立系统维护和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组间的联络、信息畅通。
6.2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及所属和相关监察、监测、科研等技术单位,要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污染治理等技术力量和装备的基础上,增加和加强污染检验、鉴定、监测设备的配备,特别要配备水质快速应急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水体环境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进一步污染和扩散。
6.3应急队伍保障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察、监测队伍的建设,加强应急业务、技术的培训,提高人员应对污染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保应急知识和技术,充分掌握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县(市)级环境监察、监测队伍和大中型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技术的培训,形成由市、县(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突发污染事件后,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配备应急处置、应急监测车和专用应急交通工具。应急期间,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和单位的所有车辆要保证随时服从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征用和调动。各应急相关单位也必须要保证应急期间的交通运输工具。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按预案组织实施。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按预案组织实施。
6.7物资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污染事件应急的必要、相关物资储备。制订应急期间急需物资的申请、采购、管理制度。
6.8资金保障
向市政府申请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
6.9社会动员保障
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和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由市政府下达指示,开展协调工作。应急指挥部做好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和救援工作的现场协调、联系工作。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并适时补充更新水体环境污染应急专家库;建立重要水体水质状况、监测方法、监测数据、主要污染物污染防护和应急处置、重点排放源排污情况和特征的数据、信息库;加强应急监测、应急处置、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培养专业技术队伍,提高科技研发能力。
第7章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最大限度地公布突发水体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培训
聘请国家和省、市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应急知识和业务的培训。
7.3演习
选择市内不同的重要水体或主要地区,每年组织1次应急突发事件全过程的演习。
第8章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修订,每两年修订一次,经市应急委审批,报市应急办备案。应急实施程序的修改根据执行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审批。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负伤和牺牲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经济补偿和追认烈士。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牡丹江市环保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4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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