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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女结扎户有无优惠政策国家给予哪些照顾

来源:江南娱乐-意甲尤文图斯亚
时间:2024-08-17 08: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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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女结扎户有无优惠政策国家给予哪些照顾【专家解说】:您好!以下是部分政策文件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第一章 奖励政策第一条 对当年农村二女结扎户夫妇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

【专家解说】:您好!以下是部分政策文件内容,希望可以帮到您: 第一章 奖励政策 第一条 对当年农村二女结扎户夫妇一次性奖励3000元。 对当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夫妇,一次性办理不低于1000元的养老储蓄。 对农村历年结扎的二女户、历年领证的独生子女户未办理养老储蓄的,补办1000元的养老储蓄;已办理养老储蓄(养老保险),金额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办理养老储蓄或养老保险的经费,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由县、乡计划生育部门据实提供办理对象名单,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银行办理养老储蓄,银行为办理对象和县、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办理凭证。 第二条 育龄夫妇双方系本市农村常住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符合《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愿放弃生育的,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农村育龄夫妻在其独生子女16周岁以内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为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四条 育龄夫妇双方系本县农村常住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其年满60周岁时,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城镇常住居民(或一方系本县城镇常住居民,另一方系本县农村常住居民),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并在其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以内申请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为止,每月给予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其退休(职)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所需资金,育龄夫妇双方系本县农村常住居民或城镇无业居民的,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育龄夫妇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含民营企业),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含民营企业)。 第七条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子女,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被录取到本科、大专、中专院校后,凭省招办和学校录取通知书由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计划内二女结扎户夫妇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政策的,在其年满60周岁时,每年每人给予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九条 独生子女领证户享受优待奖励政策之后,又符合《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有关优待。对不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有关优待,并追回优待奖励的财物。 第二章 保障政策 第十条 将农村计划生育贫困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第十二条 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中由于父母或子女死亡、伤残后丧失劳动力等原因造成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救助,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长效机制。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父母残疾基本丧失劳动力、子女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或死亡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发放资金不低于4000元;父母残疾尚有一定劳动力、子女伤残基本丧失劳动力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发放1000元或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项目支持;父母体弱多病、子女健康且有一定劳动力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给予不低于800元的项目支持,使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经济条件显著改善,自救能力显著增强,人均收入逐步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育龄夫妇双方系农村常住居民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自领证或结扎之日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去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列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的县(区),“两户”子女免费提供教课书,免学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2、其子女在本县初中升高中(含职业高中)时总分增加10分。 3、免去夫妇双方四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对残疾或无正常劳动能力的免去终身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4、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的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从当年起,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领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户子女(领光荣证),凭县(区)计划生育局证明,在全国普通高考中,省内高考录取时加10分。 第十五条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县人民政府在公开招考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其子女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考试总分中增加10分。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子女,在企业招工时优先推荐。 第四章 优先政策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妇双方系农村常住居民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享受以下优先政策: 1、在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承包土地小调整时,优先得到不低于本村民小组人均占有的土地面积。 2、其子女在县属教育、医疗卫生部门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3、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给予优先审批。 4、优先安排夫妇双方或者其子女在乡(镇)、村办企业中就业。优先安排参加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5、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6、优先扶持调整种植结构,发展“两高一优”农业。 7、优先以优惠价格供应优良种苗、树苗、畜禽品种、生产资料和提供农业生产方面的服务。 8、优先推广传授先进的种植、养殖、栽培技术。 9、优先提供新型农机具及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服务。 10、优先新修梯田,解决人畜饮水及农作物灌溉等问题。 11、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和星火计划的过程中,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新技术培训。 12、优先免费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服务。 13、在招工、调动、安置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14、在农村征兵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子女入伍。 15、在建立扶贫联系户实行定点扶助时,优先考虑安排。 16、在有关部门实施的“温饱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集雨节灌工程”、“春蕾计划”、“沼气项目”等时,给予优先安排和倾斜。 17、把计划生育户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推优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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