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加大地热资源利用专项实施方案
天津:加大地热资源利用专项实施方案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落实《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提出的
为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落实《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提出的“加大地热资源利用”的目标要求,现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落实美丽天津建设纲要,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创新地热管理,加大地热资源利用,全面提升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把我市建成集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地热能新技术研发推广、地热能旅游产业和温泉文化展示、地热能科技交流和人才培养、地热能开发管理创新为一体的现代化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城市,为实现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地热年开采总量控制在5000万立方米,其中用于供热的地热年开采量为3800万立方米;地热供热尾水年回灌量为3250万立方米(含利用地表水的回灌量),回灌率由2012年的60%提高到85%;地热供热面积为2450万平方米,较2012年增加900万平方米;开发利用地热最终实现年替代标准煤约39万吨(扣除电能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93万吨,较2012年分别增加13万吨和31万吨;5年累计替代标准煤167万吨(扣除电能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98万吨。
三、重点工作
(一)加强全市地热资源勘查工作。
1.按照国家对地热评价工作总体部署和我市美丽天津建设要求,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为重点,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平原区地热资源开发潜力评价工作。(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矿局)
2.到2017年,完成3至4处地热田的勘查,包括1处大型地热田和2至3处中型地热田,为加大开发利用提供资源保障。(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矿局)
(二)编制“十三五”天津市地热资源规划。
紧密结合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供热规划和我市改燃并网工程,以能源规划和“十二五”地热规划评估为依据,到2015年完成“十三五”天津市地热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各区县结合天津市地热资源规划总体要求和控制性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地矿局)
(三)加大地热资源开发利用。
1.依据地热资源规划和地热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配置资源,以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为重点,加大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每年推出20个地热矿业权(其中用于供热的矿业权15个以上),满足我市重点工程、保障房项目、产业园区、功能区、示范镇建设及温泉旅游建设对地热资源的需求,每年新增地热集中供热面积不少于180万平方米。通过建立能源站等集中开发利用模式,加大对地热、浅层地热能及其他能源的联动应用,实现多能源科学合理配置。(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地矿局)
2.结合贯彻《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和促进地热资源综合利用、集约节约利用。到2017年,建设15处地热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矿局)
3.鼓励开发利用单位通过优化工艺、多能源方式集成以及梯级利用等方式,开展既有地热单井供热站提升改造工作,减少资源消耗,提升供热能力,提高利用效率。到2017年,争取将提升改造项目的尾水排放温度全部控制在25℃以下。(牵头单位:市建设交通委,配合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矿局)
(四)进一步加强地热回灌工作。
1.坚持对井审批制度,新上地热供热项目100%实现回灌。严格限制生活用热水等消耗型的利用项目,到2017年,消耗型利用项目开采量所占比例由2012年的35%下降到25%以内。(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地矿局)
2.通过采取“批新井、带老井”、开采单井整合、补建回灌井等措施,到2017年,解决中心城区17眼单井的回灌问题,新增年地热回灌量250万立方米,中心城区雾迷山组热储层平均热储压力年降幅由2012年的5.5米减小到3米。通过调整现状集中供热区域或新增集中供热面积等方式,预计到2017年形成145万平方米的供热能力。(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地矿局)
3.加强地表水热储回灌工作,到2017年,建设2至3处利用地表水的热储回灌工程,形成每年200至300万立方米回灌能力。(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地矿局)
(五)推动温泉旅游和温泉文化建设。
结合“中国温泉之都”建设,到2017年,在天津南站、武清区黄庄等地新建2至3个集休闲、度假、娱乐为一体的特色温泉旅游项目;在滨海新区龙达温泉生态城、静海县团泊新城、宝坻区京津新城、东丽区东丽湖等已有的温泉旅游项目区,建设体验式温泉主题公园。继续组织中国温泉之城(乡)申报工作,到2016年,争取再申报1至2个中国温泉之城,打造1至2个天津温泉旅游知名品牌。(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旅游局、市地矿局)
(六)加大技术攻关研究。
1.在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中,做好浅层地热能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监测工作,加大对相关技术和规范的研究。(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矿局)
2.加大对地表水回灌技术、中低温地热发电技术、热储压力自动监测技术、超采预警预报技术等重点领域的攻关研究。争取突破新近系明化镇组回灌技术,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全面推广利用新近系馆陶组热储回灌技术。(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矿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规,强化监督管理。
1.以落实美丽天津建设纲要为契机,在《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基础上,开展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条例起草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地热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强化证后监管措施,建立以资金、政策为主导的保障机制和完善的集约节约利用制度。
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标准。
(二)加强政策引导,鼓励综合利用。
1.争取每年向中央财政申请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支持地热资源综合利用、集约节约利用和资源保护等示范工程建设。
2.市财政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科技节能专项资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地热资源的勘查、评价、规划、回灌、利用、科研等工作。
3.对于地热开发利用单位自主建设的回灌系统,继续执行回灌部分减免70%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优惠政策。研究对地热尾水排放温度高于25℃的开发利用单位加征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政策。
4.利用地表水进行回灌的,可按照增加回灌量的50%申请增加年度开采指标。
5.落实《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关于“利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的政策措施。
(三)打造研发中心,服务地热产业。
依托天津市在勘查评价、钻探施工、开发利用等领域的专业队伍,组建天津市地热研发推广中心,为提升地热开发利用水平、保障地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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