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7年环境保护“治霾卫蓝”行动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2017年环境保护“治霾卫蓝”行动实施方案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黑龙江省2017年环境保护“治霾卫蓝”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关于印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黑龙江省2017年环境保护“治霾卫蓝”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7年环境保护“治霾卫蓝”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环办发[2017]94号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市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精神,全面做好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2017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开展2017年环境保护“治霾卫蓝”行动,现将《黑龙江省2017年环境保护“治霾卫蓝”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苗琦张鑫岩
联系电话:(0451)87113173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25日
黑龙江省2017年环境保护“治霾卫蓝”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积极推进严格规范执法、公正廉洁执法、有序高效执法,我厅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依据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精神,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按照2017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要求,结合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2017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环办环监〔2017〕14号),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执法检查、冬季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半年行动、工业园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系列行动、重污染天气应对以及大气环境保护督查,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治霾卫蓝”行动,结合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采取“监测先行、媒体曝光、地方自查、省级督查”的方式,以打击超标排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重污染天气期间不落实限产减排措施环境问题为重点,对各类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测;对水泥、玻璃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情况进行检查;与新闻媒体密切协作,曝光典型环境违法问题。有效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在公开曝光的同时,依法从严查处,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三、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通过严格执法、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治理污染
1.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专项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17年4月15日开始,2017年11月15日结束。
工作内容及要求:对火力发电(包括企业自备电厂)、钢铁、水泥(含粉磨站)、金属冶炼、玻璃、焦化、石油石化、有机化工、煤炭、垃圾焚烧等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石油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农药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2.开展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17年4月15日开始,2017年11月15日结束。
工作内容及要求:对水泥、玻璃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倒逼落后产能退出。省级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开展督查。
3.开展冬季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半年行动
时间安排:2017年10月1日开始。
工作内容: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纠正环境违法问题为手段,对工业企业、供热锅炉、三产商服等各类大气污染源进行排查,全面整治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利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严厉惩处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例,营造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使企业自觉守法成为常态。
4.开展工业园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
时间安排:2017年7月1日开始,2017年11月15日结束。
工作内容及要求:采取各地自查和省级督查的方式,对工业园区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省级重点督查牡丹江市、鸡西市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对2016年七台河市、黑河市工业园区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推动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加强入区企业环境监管,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工作力度。
(二)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督查,加大实地检查、现场督导工作力度,敦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时间安排:2017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工作内容及要求:对地方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情况开展督查,从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燃煤污染控制、移动污染源治理、城乡面源污染综合整治等方面着手,重点督查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小锅炉淘汰工作推进情况,燃煤质量管控情况等。
(三)积极进行重污染天气应对,细化管控措施、确定污染源排放限值,完善应急响应机制
时间安排:2017年10月1日开始。
工作内容及要求:出现较长时段重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各市(地)、县(区)环保部门应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重点企业进行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省级环保部门适时开展督查。对哈尔滨、大庆、绥化三市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段抽调执法力量集中开展检查,实施区域协同作战、联合执法。
五、保障措施
(一)认真做好组织部署。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治霾卫蓝”行动工作安排及部署,严格制定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强化环境执法与环境监测联动,监测部门及时为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撑,确保环境违法行为第一时间得到处理。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要加强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应用,在自查自纠期间要运用系统完善辖区内环境污染源企业信息库,逐步建立全省污染源信息图谱。
(三)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移交移送、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规定。通过按日连续处罚一批,查封扣押一批,限产停产一批,移交移送一批,强制执行一批,约谈问效一批,全力惩治环境违法行为。
(四)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曝光违法企业;依法公开违法企业查处情况、整改情况和后督察情况;监督重点排污企业开展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公开企业基本信息、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等信息;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汇总辖区内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我厅报送《治霾卫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工业园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2017年11月20日前报送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检查、工业园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及附件1-4。表格和文字报告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分别报送。专职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请于2017年4月25日前报送。
(六)强化作风建设。环境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环境保护系统“六项禁令”和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等廉政纪律,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自觉接受执法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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