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友呼吁:进一步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自然之友呼吁:进一步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2014年4月22日,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发出公开信,呼吁正在审议中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放开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自然之友认为,凡是依
2014年4月22日,民间环境保护组织自然之友发出公开信,呼吁正在审议中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放开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自然之友认为,凡是依法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自然之友的公开信指出,正在审议的《环保法》四审稿关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依然过于严格,不利于公众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进行监督。
据了解,正在审议中的《环保法》四审稿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自然之友公众参与团队负责人葛枫表示,该规定虽然较二审稿和三审稿有了很大进步,但对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依然过于严格。
首先,将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限定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缺乏依据,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国环境问题的地域性。环境问题往往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首先影响的也是地方公众的环境利益,因此,应该充分赋予基层环保组织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其次,该规定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实状况。鉴于注册登记的困难,目前国内的很多环保组织还都是以环保志愿者的身份在从事环境保护的推动工作,已经注册的相当一部分环保组织也都在区级的民政部门登记。这一规定事实上依然将很多环保组织排除在外了。
最后,该规定也没有考虑到直辖市的特殊情况,在实际操作上也会引起争议和操作的困难。而且,“信誉良好”这种弹性极强的规定也很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自然之友基于上述理由,希望环保法修订可以进一步放开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登记的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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