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修订《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修订《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将燃煤污染作为重点防治对象,明确规定石家庄市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4章36条增加到6章87条,增加了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以及公众参与等内容,针对各类污染源细化了防治措施,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各相关部门职责强化了责任落实。
《条例》详细规定了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解决了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强化责任落实,制定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相关措施。《条例》明确规定,在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期内,如果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由其主管部门责令辞职。
在各项污染物治理上,《条例》进行了细化。《条例》将燃煤污染作为重点防治对象,制定了体系化的防治措施:一是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二是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三是提高煤炭及其制品和燃煤锅炉、窑炉质量标准,加强燃煤流通领域监管和农村燃煤污染治理等。
针对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提出了实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等7项措施。针对工业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增加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内容,增加了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气体的治理要求,同时加严了餐饮油烟污染以及露天焚烧烟尘污染的治理措施。
在重污染天气应对上,此次修订的《条例》进行了专章论述,明确提出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编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内容。
上一篇:大气污染指标“夺魁” 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