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企业2017年可申请生态循环项目
农牧企业2017年可申请生态循环项目近日,农业部研究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2017-2020年)》,从2017年起集中力量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推进区域生态循
近日,农业部研究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2017-2020年)》,从2017年起集中力量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推进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建设。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可单独申报项目或联合申报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控制在1000万元左右(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高的省份可适当降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全部财政资金投入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
目标
2017年-2020年建设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300个左右,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生态保育型农业发展,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区域内化肥农药不合理使用得到有效控制,努力实现“零”增长;畜禽粪便、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等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大田作物使用畜禽粪便和秸秆等有机肥氮替代化肥氮达到30%以上;实现资源节约、生产清洁、循环利用、产品安全。项目建设原则上须包括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副资源综合开发、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等三部分内容。
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根据养殖场清粪工艺、配套农田消纳面积等,因地制宜选择一种或几种循环利用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
1.种养一体化模式。针对周边配套农田、山地、果林或茶园充足的养殖场,对养殖粪便通过沼气处理或氧化塘处理,处理后的肥水浇灌农田,实现资源化利用和粪便污水“零排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厌氧发酵装置、好氧处理设施、沼液或肥水的贮存设施、输送设备、田间利用管网与配套设施等。
2.“三改两分再利用”模式。即改水冲清粪或人工干清粪为漏缝地板下刮粪板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采取固液分离、雨污分离等措施,畜禽粪便经高温堆肥后生产有机肥,养殖污水经过氧化塘等处理后浇灌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改造雨污分离管道系统,购置机械清粪设备、固液分离设备、固体粪便强制通风好氧堆肥系统、污水氧化塘处理贮存设施、肥水输送和农田利用设施等。
3.污水深度处理模式。采用污水深度处理技术,通过高效厌氧和好氧相结合的工艺,提高养殖污水处理效果,实现达标排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污水收集和预处理池、厌氧发酵池、好氧处理池、多级生物净化塘、消毒池、膜生物反应池等设施,以及污水泵、固液分离机、曝气装置等配套设备。
4.养殖密集区废弃物集中处理模式。对固体粪便采用粪车转运-机械搅拌-堆制腐熟-粉碎-有机肥的处理工艺,提高肥料附加值;对养殖污水采用养殖场污水暂存-吸粪车收集转运-固液分离-高效生物处理-肥水贮存-农田利用的处理工艺,提高处理效率,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养殖场粪污暂存设施、粪污转运设备、有机肥生产设施、污水高效生物处理和肥水利用设施等。
农副资源综合开发
农副资源饲料化。因地制宜完善农副资源收集、储存和运输体系,针对不同的资源种类,采取脱水干燥、生物发酵、全株青贮等适宜加工方式,生产养殖饲料、蛋白原料或全混合日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库房、原料堆场等农副资源收贮设施设备,原料加工厂房、饲料加工车间、成品库房等农副资源饲料化加工设施设备,及污水处理等配套装置等。
标准化清洁化生产
农田保育设施。根据作物种类和肥料用量,建设田间有机肥储存池,将沼渣沼液、堆沤肥料等有机肥源进行分区储存,方便施用,解决有机肥施用季节性问题。
申报对象与条件
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可单独申报项目或联合申报项目。申报对象须在工商部门注册1年以上、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查询,没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具有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专业人员和较强的技术力量;须委托专业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协助开展项目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和实施综合养分管理计划等;项目区域为特定行政区域(至少为1个乡镇),边界清晰,相对集中连片;对于不能完成整乡镇推进的项目,要求畜禽饲养规模不低于1.5万头猪当量。
县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项目申报方案,明确实施范围、循环模式、建设主体、建设内容、运营机制、资金测算、资金来源等。申报项目的县乡政府须委托专业机构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协助开展项目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和实施综合养分管理计划等;项目区域为特定行政区域(至少为1个乡镇),边界清晰,相对集中连片;对于不能完成整乡镇推进的项目,畜禽饲养规模不低于1.5万头猪当量。县乡政府自身未被列入监管黑名单。县乡政府只负责项目申报及项目实施的组织和协调,不能直接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投入规模
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控制在1000万元左右(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高的省份可适当降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全部财政资金投入控制在1500万元左右)。地方财政投入比例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比例原则上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政策执行。条件基本具备的省份,每年安排项目不超过3个;条件较好的省份可适当增加项目个数,但最多不超过6个。项目建设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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