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倾向选择大型企业实施光伏扶贫项目
地方政府倾向选择大型企业实施光伏扶贫项目9月13日,调研组一行三人,第一站即来到了国内首批光伏扶贫示范县—河北平山县。
在政府管理层面,光伏扶贫是按照“中央
9月13日,调研组一行三人,第一站即来到了国内首批光伏扶贫示范县—河北平山县。
在政府管理层面,光伏扶贫是按照“中央统筹、省协调、县落实”工作机制进行推进的。据了解,在县政府具体操作落实时,会着重考量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的信誉。所以,政府在项目的招标落实或招商引资时,会优先选择“大集团、大公司”或在地方有一定业绩的企业,采用“以大带小”的模式推进光伏扶贫项目。
“以大带小”,即大型企业与地方政府协议推进光伏扶贫项目时,一般会配套一定比例的集中式商业电站。而集中式电站的容量往往大于扶贫电站规模,比如,河北参与扶贫项目的光伏企业,可按照1:2.5的比例建设光伏扶贫电站和商业光伏电站。所以,在推进商业项目的同时,也推进了扶贫项目。此外,后期村级扶贫项目的建设,亦可以由这些企业主导实施。
河北平山县作为国内首批光伏扶贫示范县,首批70MW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即选择了中广核、保定英利、山东玉昊隆能源,其中玉昊隆能源此前即与平山县签订了200MW光伏项目投资协议。
平山县发改局相关人士明确表示,政府层面仍旧希望联合有信誉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比如国有或上市企业,或在当地有较大投资的企业。引进有信誉的企业后,其一,能够保证稳妥的推进光伏扶贫工作;其二,后续项目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有责可追;其三、农户的收益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与此同时,近日山西、内蒙古出台的扶贫政策中,对光伏项目的实施主体给予了严格的规定。
山西省于2016年9月13日下发的《山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在省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经市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委托县光伏扶贫领导小组)应采取择优比选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值达5亿元以上。
(二)累计持有国内运行的光伏电站并网容量50MW以上。
(三)承诺除集团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外,在获得开发权之日起整个项目运营期间,不得进行股权转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省属企业为主的省内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对于村级电站的实施,山西规定村级(户用)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以县为单元,打包招标集中建设,承建企业的确定参照上述标准,选择实力强、业绩突出的企业建设村级(户用)光伏扶贫项目。
无独有偶,内蒙古自治区于9月13日同日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扶贫工程的投资主体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指出,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光伏扶贫工程的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组建。投融资主体在光伏扶贫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代表政府出资和承担相应责权利,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资产归投融资主体和投资企业共有,投融资主体要将所占股份折股量化给扶贫对象,代表扶贫对象参与项目投资经营。各地区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中央、地方国有企业,以及社会责任感强的民营企业参与光伏扶贫工程的投资和建设。可以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建立混合制投资主体。
此外,湖北随州市为确保325MW光伏扶贫项目稳步推进,政府授权成立了随州市扶贫产业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主体,注册资金1亿元。其中,随州市城投公司代表市委市政府参与项目建设,出资0.8亿元;湖北齐星集团旗下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0.2亿元。
相较于大公司而言,在某县政府人士,小公司往往并不能很好的整合资源,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其次,配套商业电站规模动则投资上亿元,或者前期项目的推进也需要企业垫资,而小企业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往往不能够满足项目的推进需要。再者,个别小企业的专业能力欠缺,往往造成光伏扶贫项目的诸多问题,譬如,项目存在明显的阴影遮挡等(比如,图一)。此外,一些小企业想尽可能从扶贫项目中获取最大利益,从而使用劣质产品(比如,图二),如果政府监管疏松,小企业往往建成“拿钱一走了之”,后续或将难以追责。
图一:某村级户用扶贫项目,阴影遮挡明显
图二:某美丽乡村户用项目,逆变器无标识
所以,综上而言,政府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进扶贫工作,往往会招商引资有实力的大企业,并且更多倾向于国有企业或者有本地较大量投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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