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全面“提速”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全面“提速”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司法对环境问题的应对日益重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门研讨会,强调大力加强环境司法,推进环境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司法对环境问题的应对日益重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专门研讨会,强调大力加强环境司法,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
2014年6月,最高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推进专门审判机构建设,系统的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由此开始。近两年来,各地法院注重预防和惩治相结合、落实生态环境修复制度,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全面“提速”,护航美丽中国再添新动能。
生态红线区实行最严保护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矿业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因涉及生态红线划定区的环境资源纠纷而格外受关注。
据介绍,两公司签订《合作勘查开发协议》后,临钢公司以合作勘查作业区位于新疆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为由通知解除合同,金核公司回函拒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一审判决临钢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双方的协议违反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故协议依法应属无效,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针对上述特殊区域签订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即使已经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人民法院仍应对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认定无效。”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表示,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尤其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发生的环境资源纠纷,要贯彻最严格的保护措施。
重庆大学教授陈德敏认为,在生态环境敏感区等生态红线划定区内,司法裁判要严守环境保护优先和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严禁任意改变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的行为,防止不合理开发资源的行为损害生态环境。
青山绿水离不开司法的严格保护。2014年6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首次以司法政策的方式回应社会关切,敲响了“向污染宣战”的司法鼓点。
同时,新环保法的“利齿钢牙”,只有依法严格公正的执行才能发挥实效。近年来,法院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司法理念与审判规则。2015年11月,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要用绿色发展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引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2016年6月,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要树立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等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污染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犯罪和破坏土地、矿产、森林、草原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37216件,审结涉及环境资源的权属、侵权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195141件,审结涉及环境资源类的一审行政案件57738件。
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2016年3月,浙江省首家环境资源审判庭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诞生;4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将不断探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新方法、新举措;6月,崇明县法院组建上海首家环境资源审判庭,为崇明“生态+”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两年来,全国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一大批形态模式、主管范围等各异的环保法庭以专业化审判面孔亮相。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环境资源案件类型逐步明确,为有效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功能奠定基础。最高法院环资庭以推进专门化为目标,指导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共计558个,其中审判庭191个,有15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贵州、福建、海南、江苏、重庆等地建立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
从2014年开始,江苏就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将涉环境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划归同一个审判庭。2016年4月,最高法院决定将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被告的第二审、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及其业务监督指导工作,调整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开启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民事、行政“二合一”模式。
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对统一裁判尺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审判质效具有重要作用。日前,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吕忠梅代表课题组,发布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研究”调研报告》。该报告认为,我国环境审判机构专门化基本建立,环境审判机制专门化初步实现,环境审判程序专门化任重道远,环境案件与普通案件具有自身特性和环境司法专门化亟待完善。
“在审判程序上,普通环境案件特点鲜明,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现存问题不少。这些都说明了环保法庭的建立和运行,一方面回应了现实需求,另一方面也为传统的司法理念和法院工作带来了挑战。”吕忠梅说。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着区域性、流域性、跨行政区划的特点。对此,最高法院要求,要依法探索创新案件管辖制度和归口审理模式,特别是探索实行以流域、地域等生态系统或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构建更加科学的审判模式。这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目前,部分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例如,贵州、江苏、湖北、广东、河北、青海、新疆等地法院,已确定辖区内部分中级法院或者基层法院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以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2016年7月20日,山东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据了解,这起案件是新环保法面世后,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环境公益诉讼是突破口和着力点。近年来,各地法院依法稳妥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妥善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积极开展检察机关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司法改革,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
据统计,自2015年1月新环保法施行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93件;自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以来,共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1件。
近日,随着被申请单位锦汇公司上缴了最后一笔赔偿款,曾轰动一时的江苏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在历时近一年半后圆满告结。据了解,在该案执行结束后,泰州中院已将执行赔偿款中的1亿多元汇至泰州环保联合会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方要向泰州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局拨付,并报泰州中院备案。
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执行中,各地法院展开独具特色的探索。例如,昆明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明确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建成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示范基地,探索多样性诉讼责任承担方式。
在中国签署《巴黎协定》后,气候变化的司法应对已经成为我国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针对这一全新领域,最高法院明确,要依法审理涉及碳排放交易、节约能源等与气候变化应对密切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以及绿色金融、生物多样性保护、排污权交易、用能权、用水权等新类型案件。同时,要加强司法解释制定,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立法,推动完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