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石等资源税改7月全面推开
铁矿石等资源税改7月全面推开继营改增之后,我国税收领域将又一次迎来“重量级”改革:7月1日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
据了解,我国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
继营改增之后,我国税收领域将又一次迎来“重量级”改革:7月1日将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
据了解,我国90%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原料都来自矿产资源。但是,我国现行资源税范围偏窄,难以承担起全面促进资源节约保护作用。“资源税改革将进一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
从价计征机制是核心
“资源税制改革有两大核心任务:从价计征和扩大征收范围。此次资源税改革全面体现出这一改革诉求。”李万甫说。
《经济日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当前,我国仅有煤炭等6种资源实行从价计征资源税,还有100多种是从量计征。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对适宜从价计征的品目全部改为从价计征。这其中涉及铁矿、金矿等21个税目由“从量”改为“从价”,计税依据也随之发生变化,不再按照原矿销售量,而是调整为分原矿、精矿、金锭等几大类,按其销售额计税。
李万甫表示,资源税改革将有效完善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调节机制。当资源价格上涨、企业利润增加时,相应增加税收;当价格下跌、企业利润减少时,企业纳税负担减轻。
经济下行压力下,改革不仅有利于处于经营困境中的矿产企业,还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国家合理筹集财政收入。相对于从量计征,资源税从价计征方式在组织税收收入和调节经济功能上具有“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以原油为例,2011年国际油价上涨40.20%,从价计征带动资源税收入明显增长。在2015年原油价格大幅下跌约为47%时,我国原油资源税收入同比减少143亿元,降幅达39%。
从价计征构建了税收自动调节机制,既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开发、保障资源产地财政利益,又能自动反映资源市场价格的变化、保护采矿企业的合法利益,代表了当代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方向。
此次改革并非“一刀切”,而是较为合理地保留少量适宜从量计征的品目。比如,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取得计税价格的黏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资源税改革的另一大重要举措是扩大征税范围,由现行的仅限于与生产密切相关的矿产资源,进一步扩大到与生产、生活均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生态资源。“此举将有效提高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让资源税成为名副其实的绿色税收。”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胡怡建表示。
水资源费改税是亮点
启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是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的一大亮点。这不仅意味着征税范围扩大到生态资源领域,也显示出清费立税的改革思路和特征。
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尤其是在河北等北方地区,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突出。为促进资源节约利用,早在1988年,我国已经开征水资源费。“这项非税收入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缴费人意识不够、缺乏有力征管手段等问题。”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因此亟需通过费改税,利用税收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强化政府对水资源适用的调控能力,进而有效配置水资源。
此次水资源的费改税试点在河北先行先试,为下一步在全国实施探索经验。蔡自力表示,开征水资源税可以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并与其他政策措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为实现水资源费改税的平稳过渡,延续了水资源费的规定,征税对象主要是地表淡水和地下淡水,暂不包括淡化海水。”蔡自力说,考虑到水有别于一般的矿产品,一些自备井取用水户尚未纳入公共供水管网范围,无法确定价格,因此宜继续采用从量定额方法计征。
哪些使用水资源的人需要纳税?“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蔡自力介绍,少量零星取水等依法不许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
“此外,为确保水资源税顺利开征,不增加正常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企业用水负担,通过费改税的方式进行,可以避免税费重复征收。”蔡自力表示,同时,为确保改革成效,将对洗车、洗浴等高耗水行业,超计划取用水的纳税人等提高征收标准。
合理确定税率让利企业
全面推开资源税试点后,税目税率幅度如何定?对企业税费负担有何影响?
“全国不采用统一税率。按照税费平移的基本原则,由国务院确定税率幅度,各省在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税率。”蔡自力分析说,这是出于两个考虑:一是由于各地资源品位及开采条件差异较大,企业经营情况及其负担能力不尽相同,如果适用统一税率,无法兼顾各地资源条件及企业差异,还会造成部分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二是如果不规定税率幅度,各省对一些主要矿种确定的税率差别过大,可能影响这些主要矿种在全国统一市场的竞争。
此外,为支持当前矿业经济发展、降低企业负担,改革还适当调低了多数矿种的税率幅度上限。比如,铁矿石资源税(费)负担率由1.23%至7.55%调整为1%至6%,海盐资源税(费)负担率由3%至9%调整为1%至5%。同时,增设了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减税或免税。”蔡自力表示。
“此次资源税改革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是多方面的。”山东招远市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戴汉宝表示,除了税负以外,他们更关注这些税收改革如何影响企业发展。
一方面,改革将增加征收的透明度,减少争议。“以前对于原矿量的认定,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据等方面,企业和有关部门还存在认知差异。改革后,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明确了计算方法,增加了征收过程的透明度。”戴汉宝表示,另一方面,改革前,资源税根据黄金矿山企业的出矿量征收,征税行为处于企业生产环节;改革后,根据企业黄金销售额征收,征税行为发生在企业销售环节,征收环节的后移,客观上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调整分成调动地方积极性
随着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开,营业税这一地方主体税种退出历史舞台。在重塑地方税体系过程中,资源税被寄予厚望。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资源税品目,其收入全部为地方收入。”蔡自力说,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5∶5,其中民族自治区为4∶6。此次改革比照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原则,改革后原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一并纳入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不再分成。
“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分成比例不变。”蔡自力表示,考虑河北省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需要,国务院已明确在基金缴纳期间水资源费全部留归本省,建议开征水资源税后,该省水资源税收入在基金缴纳期间仍全部留给地方。
此次改革中,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前提下,还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以调动地方积极性。
比如,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2种资源品目,由中央统一确定适用税率改为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的建议,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核准、确定。再如,对资源税实施细则中列举名称的锰矿、铬矿等30种应税产品,下放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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