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全文】
关于加强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15〕49号各省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节〔201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2014年我们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16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了总体思路、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的具体步骤,要求加快组织实施汞削减、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清洁生产工程。同时,明确了对在2013-2017年完成并符合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要求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为进一步做好《行动计划》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行动计划》目标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本辖区(中央企业)提升计划
按照《行动计划》要求,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要制定本辖区、本企业2013-2017年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以下简称提升计划),内容包括高风险污染物削减目标、主要任务、项目内容、实施进度、投资估算等。对尚未制定提升计划的省(市、区)和中央企业,请抓紧制定,于2015年6月15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未纳入本辖区(中央企业)提升计划的项目,将不予以受理其资金奖励申请。对已制定提升计划的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对提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调整建议,于2015年12月30日前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加强提升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对提升计划中已实施完成并获得资金奖励的项目,要加强日常跟踪和监督,要求企业每半年报送项目运行情况,确保项目稳定运行,保持高风险污染物持续削减效果。
对提升计划中未实施完成的项目,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协调相关部门,依法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加强项目技术服务指导,搭建项目投融资平台,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三、严格按要求开展第三方评估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要委托具有乙级(含)以上相应专业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中央企业直接委托),对拟申请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项目,组织现场核实,查验项目关键指标监测检测报告、项目实际投资决算报告以及相关原始票据、台账等。在此基础上,编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召开专家评审会,对能否达到资金奖励要求给出明确结论。承担评估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不得向被评估企业收取费用。
四、强化财政资金管理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申报资金奖励的项目,通过审核、抽查和公示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项目,将取消该省(中央企业)当年全部资金申请,项目申报单位纳入黑名单,连续三年不受理该单位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中央企业,要对本辖区(中央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加强监管,确保资金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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