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虚拟电厂是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生力量!
12月6日,广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广东省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实施方案》规定,“满足市场准入条件的虚拟电厂运营商及聚合资源可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广东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于今年年底前将出台《虚拟电
顾名思义,虚拟电厂并不是现实中的发电厂,而是一种智能电网技术,相当于一个智慧大脑,可智能调度、实时监测和深度分析发电、用电状态,调节部分用电需求,实现电力实时平衡,起到和发电厂发电类似的效果,是一个看不见的电力搬运工。常规的电厂是通过对机组进行调节,让它提升发电或者降低发电。而虚拟电厂是将其它分散在各地的资源统一进行调度,来达到类电厂效果。
同时,不占用土地资源,无须新建输电通道,是虚拟电厂的另一大优势。以建设200兆瓦虚拟电厂为例,每年可节约标煤4.07万吨,减排二氧化碳10.8万吨、二氧化硫3261吨,节省土地资源价值约9亿~10亿元,这将有力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和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政策不断加码,虚拟电厂迎来高速发展期
虚拟电厂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政策引导和支持。2023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出台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在对需求侧响应能力的量化目标进行加码的同时,强调将需求侧资源以虚拟电厂等方式纳入电力平衡、以负荷聚合商或虚拟电厂等形式参与需求响应。今年7月1日起实行的《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正式明确了虚拟电厂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意味着虚拟电厂正式成为电力交易主体,可全面参与电力市场。
而虚拟电厂首批国家标准GB/T44241-2024《虚拟电厂管理规范》也在今年8月正式发布,将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未来政府将继续发挥引导作用,支持虚拟电厂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制定政策措施等也更趋于具有针对性、具体性和落实性。此外,在必要时加大对虚拟电厂的财政和税收优惠力度,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和成本,也可能是未来政策制订的考虑方向。
随着国家大力支持虚拟电厂建设的方向逐渐明朗,省市级层面的虚拟电厂政策也陆续发布。其中上海、广东在新型储能、电动汽车充换电以及碳达峰等政策中多次明确提到“积极推进虚拟电厂建设”;多省市的《碳达峰实施方案》以及《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也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求侧响应等方面支持虚拟电厂发展。山西则发布《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专项政策,将虚拟电厂分为“负荷类”虚拟电厂和“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两大类,分别从运营管理和并网运行两方面对省内虚拟电厂进行规范。
2024年6月,深圳印发《深圳市支持虚拟电厂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围绕4个维度提出12条具体措施推动虚拟电厂加快发展。其中提出到2025年,全市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具备100万千瓦级可调能力的虚拟电厂,逐步形成年度最大负荷5%左右的稳定调节能力。目前,深圳通过虚拟电厂的管理,已带动100余家企业进入相关产业链。
另据CESA储能应用分会产业数据库不完全统计,2024年1-10月,全国共11个参与虚拟电厂调度的储能电站项目新增并网,总规模19.375MW/40.487MWh,主要分布在浙江、江苏、广东、安徽、吉林等省份,其中规模最大的是中广核浙江宁波东方电缆园区虚拟电厂储能系统。
该项目也是国内首个全绿电供应虚拟电厂项目,在园区内建设分布式光伏12.012MW,并配备5MW/11.2MWh储能系统,以及2台120kW双枪直流分布式充电桩和10台14kW双枪交流充电桩。通过整合光伏、储能、充电桩等灵活性资源,可解决园区80%的日常用电需求。
业内人士认为,用户侧储能在参与虚拟电厂调节响应时,有三方面优势,一是具有更稳定的响应容量与响应时间;二是基本不会对参与响应的用户造成用电影响;三是储能本身在投运后可以享受峰谷价差所带来的收益。
如何探索虚拟电厂多样化盈利模式?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就《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跃升式发展,装机规模占比过半。在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电力领域不断涌现出各类与传统发供用电形式不同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些新型经营主体灵活调节能力强,是新型电力系统的新生力量。
《指导意见》明确,新型经营主体是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
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
在参与电力市场方面,文件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同时,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灵活性,引入分时段标准化交易产品,加快实现分时段交易结算,引导新型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电力电量平衡需求灵活参与各时间尺度电力中长期交易。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参与辅助服务和现货市场交易是虚拟电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未来要丰富交易品种,加速构建虚拟电厂参与现货辅助服务及各类市场的运作机制。虚拟电厂要想高质量发展,须设定虚拟电厂参与市场的准入门槛,推动其合规参与市场交易,保障市场的秩序与效率。
也有专家建议,要将虚拟电厂纳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规划,明确虚拟电厂的市场定位,建立虚拟电厂参与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不同品种交易的准入标准。此外,加快推动调频、备用、爬坡、无功等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对于各类调节品种的需求,并将虚拟电厂等新兴市场主体纳入参与范围。未来要鼓励虚拟电厂拓展收益来源,除邀约响应和辅助服务外,还可以探索能源即服务模式、虚拟电厂容量补偿机制、提供储能服务等多种市场参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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