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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4部分:车载充电机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9.4—2010)

来源:江南娱乐-意甲尤文图斯亚
时间:2015-08-05 00: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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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4部分:车载充电机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9.4—2010)1范围SZDB/Z 29-201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的技

1范围   SZDB/Z 29-201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深圳地区使用的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18-200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 试验Kb:盐雾, 交变(氯化钠溶液)   GB/T 2423.22-200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N:温度变化   GB/T 2423.26-2008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Z/BM:高温/低气压综合试验   GB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2678-1990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   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 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26.2-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3-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4-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挠度试验   GB/T 17626.5-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GB/Z 17625.6-2003 电磁兼容 限值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的限制   GB/T 17626.11-2008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GB/T 17626.13-2006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交流电源端口谐波、谐间波及电网信号的低频抗扰度试验   GB/T 18384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 18387-2008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   GB/T 18487.2-2001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电动车辆与交流/直流电源的连接要求   B/T 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QC/T 238 汽车零部件的储存和保管   QC/T 413-2002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SJ 3212-1989 电子产品运输包装总技术条件   IEC 61000-2-2 电磁兼容性.第2-2部分:环境.在公用低压供电系统中低频传导骚扰和信号传输的兼容性水平   IEC 60068-2-13 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试验M:低气压   IEC 60068-2-30-2005 基本环境试验程序.第2部分:试验.试验Db和指南:交变湿热   EN 60068-2-27-1993 基本环境试验程序.第2部分:试验.试验Ea和导则:冲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输出电压和电流误差(Output Voltage and Current Error)   实际输出电压及电流的有效值与规格定义设定值的偏差。   3.2   周期偏差(Periodic Deviation)   周期性出现的瞬态偏差(Ripple)。   3.3   随机偏差(Random Deviation)   偶然随机出现的瞬态偏差(Noise)。   3.4   稳压稳流特性(Characteristic of Steady Voltage and Current)   工作状态在限流或限压模式中,当负载发生变化时,限流或限压值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适用于限功率模式,或负载变化导致工作状态发生转变的情况。   4技术要求   4.1环境条件   环境条件依据Q/CT 413-2002的要求,产品在下述大气环境条件下,产品应保证具有额定数值。   按照产品安装部位及使用条件划分,产品的工作温度及贮存温度范围见表1。   相对湿度在5%~93%之间;   常规环境条件:温度23℃±5℃,气压86kPa~106kPa,湿度45%~75%。   4.2外观要求   车载直流充电机外观应色泽均匀、表面平整、干燥,不得有划痕、毛刺、锈蚀、变形及裂纹等缺陷。车载直流充电机应有产品标签和指示标志,字迹清晰完整。   4.3外形尺寸、公差及标识   车载直流充电机的外形尺寸、公差及标识应符合产品图纸要求。   4.4一般要求   4.4.1输入要求   首选输入电压额定值和电流额定值见表2。允许电压波动范围为标称电压±15%,额定频率为50Hz±1Hz。   4.4.2输出要求   直流输出电压最大允许值为600V,输出电流根据各厂家电池组电压情况设定。   4.4.2.1输出电压和电流误差   车载充电机输出的电压、电流与车辆发送的设定电压、电流值相比,电压误差<1%,电流误差<5%。   4.4.2.2周期和随机偏差   车载充电机在允许的输出电流的范围内,输出电流的周期和随机偏差不能大于设定电流值的10%。   4.4.2.3稳压稳流特性   车载充电机在稳流区间工作时,其稳流精度<1%;在稳压区间工作时,稳压精度<0.5%。   4.4.3整机特性   4.4.3.1效率   车载充电机在50%~100%负载条件下>85%;   4.4.3.2待机损耗   充电完成后,车载充电机的待机输入功率,即待机损耗<10W。   4.4.3.3功率因数   在50%~100%负载条件下>0.95。   4.4.4保护功能   4.4.4.1输出过压保护   输出大于等于设定电压值时关闭输出。   4.4.4.2过流保护   输出电流大于设定电流值时关闭输出。   4.4.4.3短路保护   输出短路时,应自动进入输出限流保护或关闭状态,故障排除后,应能自动恢复工作。   4.4.4.4过温保护   当温度超过过温保护值时,充电机应自动进入过温保护状态,当温度恢复正常后,充电机应能自动恢复工作状态。   4.4.4.5输入电压保护   输入大于等于设定电压值时关闭输出;输入小于等于设定电压值时可关闭输出或降低输出功率。   4.4.5安全测试要求   4.4.5.1车载充电机接地连接   有可能连到电源上去的所有电动车辆外露导电部分应当连在一起;出现故障时,它们有效地导电,有可能连到电源上去的所有电动车辆外露导电部分应当连在一起;出现故障时,它们有效地导电,使存在的故障电流流入大地。(检验连接性能应当用16A的直流电流源,该电源产生不低于12V的电压;所有外露导电部分和接地回路间的电阻值不应超过0.1Ω)    4.4.5.2耐电压(输入,输出对地)   将电动车辆控制信号电路的所有外部连接点接地,在电动车辆的交流/直流输入端和接地端之间加2U+1000V的试验电压(U是50 Hz的交流输人电压,至少1500V),持续时间1min。在试验期间,测试端子间不应出现电晕、电离、飞弧或击穿现象,漏电流小于10mA。试验后,检查连到电源设备上的电动车辆电路,基本性能应完好。   4.4.5.3绝缘电阻(输入,输出对地)   在所有连在一起的输入/输出端(包括主电源)和外露导电部分之间加上500 V直流电压,持续 1min。对于新车,绝缘电阻R>1mΩ。   4.5电磁兼容   4.5.1抗电磁干扰性能   4.5.1.1静电放电抗扰度要求达到空气放电8kV,接触放电4kV,在测试后产品应能正常工作。   4.5.1.2电源电压谐波,交流电网供电的电动车辆充电机(站)应具有承受电网中50Hz至2000Hz范围内电压谐波的能力,通常该谐波由于电网中接人其他的非线性负载引起。最低要求:与IEC 61000-2-2电磁兼容电平乘上系数1.7,产品应能连续正常工作。   4.5.1.3低频传导干扰抗扰度电源电压暂降和中断参考GB/T 17626.11-2008中5.1的要求,产品功能或性能暂时丧失或降低,但在骚扰停止后能自动恢复,不需要操作者干预。   4.5.1.4高频传导干扰抗扰度快速瞬变脉冲群,电压为2kV,5kHz脉冲重复率,持续1min以上,在测试后产品应能正常工作。   4.5.1.5高频传导干扰抗扰度电压冲击1.2/50us冲击,共模状态下2kV,差模状态下为1kV。产品在控制下能恢复,允许功能暂时失效。   4.5.1.6辐射电磁场抗扰度3V/m在80mHz~1000mHz频率范围内,产品应能连续正常工作;10V/m在80mHz~1000mHz频率范围内,在测试后应能正常工作。   4.5.2产生的电磁干扰   低频传导干扰,额定输入额定负载时,测试电动车充电器输入电流谐波极限值。依据输入额定电流的等级应满足表3、表4和表5中的限值要求。   4.5.2.2传导发射干扰额定输入额定负载时测试电动车充电器输入端传导发射干扰应满足表6中限值要求。   4.5.2.3辐射发射干扰额定输入额定负载时,测试电动车充电器辐射发射干扰,应满足表7、表8中的限值要求。   4.6机械性能技术要求   4.6.1防护等级   防护等级按照车身布局的要求来设定,最低不可低于IP20。   4.6.2抗振动性测试   按QC/T 413-2002中3.12产品耐振动性能中的规定进行X、Y、Z三个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严酷等级见表9。产品经振动试验后,零部件应无损坏,紧固件应无松脱现象,性能应符合规定。   4.6.3机械冲击试验   试验实施按 EN 60068-2-27中的要求实施:   a)工作类别为系统功能和组件功能可以满足相应条款中的工作要求和控制要求;   b)冲击形式为半正弦;   c)技术要求为等级3:25g,15ms;   d)冲击方向为在该处空间的六个方向都要进行试验;   e)等级对应的冲击次数为等级3:空间的每个方向上冲击132次;   试样在试验过程中和试验结束后所有的功能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7气候、环境试验技术要求   4.7.1低温存储在最低贮存温度下贮存48小时,试验后恢复常温产品可以正常工作。   4.7.2高温存储在最高贮存温度下贮存48小时,试验后恢复常温产品可以正常工作。   4.7.3低温工作在最低工作温度下工作24小时,在试验中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功能无异常。   4.7.4高温工作在最高工作温度下工作96小时,在试验中和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功能无异常。   4.7.5湿热循环试验时间:10个周期,每个周期为24h,试验条件:如图1所示湿度在90%至95%之间,常温放置2h后功能就达到正常工作,功能无异常。   4.7.6耐温度变化试验,在非工作状态350次循环:低温-30℃暴露30min,高温65℃暴露30min;温度转换时间为20~30s;试验后,外观无损伤和可见变形,功能无异常,应通过最终功能测试。   4.7.7盐雾试验进行6个周期为24 H的盐雾试验试验后,要求功能无异常。   4.8低气压试验   低压贮存,气压:11kPa时间:16小时,试验后,产品可以正常工作。   低压工作,气压:59kPa时间:16小时每15分钟进行一次功能检查,检验时产品可以正常工作。   4.9耐久试验   500 小时高温耐久试验,产品在试验过程中应能持续正常工作。   5测试方法   5.1环境条件   参考Q/CT 413-2002的要求进行测试,在进行任何项目的测试时,如不对环境条件做声明则使用常规条件测试。   5.2外观检测   用目测和手感方法进行。   5.3外形尺寸及公差   用通用量具、游标卡尺测量产品的外形尺寸及公差。   5.4基本性能   5.4.1测量仪器、仪表量程   所有测量仪器量程应能有效覆盖待测量范围。 所有测量仪表量程应随被测电阻、电压或电流改变,指针或仪表读数应在量程范围内。   5.4.2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   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测量尺寸的通用量具:分度值不大于1mm;   ——游标卡尺:测量准确度不低于0.02mm;   ——温度计:具有适当的量程,其分度值不大于1℃,标定准确度不低于0.5℃;   ——电阻表:测量电阻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   ——电流表: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   ——电压表: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级,内阻应不小于1kΩ/V。   5.4.3安全测试要求   车载充电机接地连接:参考GB/T 18487.2-2001中7.2的测试方法。   耐电压(输入,输出对地):参考GB/T 18487.2-2001中8.1.1的测试方法。   绝缘电阻(输入,输出对地):参考GB/T 18487.2-2001中8.1.2的测试方法。   5.5电磁兼容   5.5.1抗电磁干扰性能   5.5.1.1静电放电抗扰度   依据GB/T 17626.2测试符合性。测试应在电动车充电器接电阻性负载、输出额定功率情况下进行。   5.5.1.2电源电压谐波   依据GB/T 17626.13交流电源端口谐波、谐间波及电网信号的低频抗扰度试验的要求进行测试。   5.5.1.3电源电压暂降和中断   依据GB/T 17626.11-2008中试验方法6~10的要求测试。   5.5.1.4快速瞬变脉冲群   依据 GB/T 17626.4进行测试,对所有电源电缆、输入/输出信号线和控制电缆(如果有的话)应进行测试,在充电期间把它们接到电动车充电器。对输入/输出信号和控制电缆的电平级别应减半。   5.5.1.5电压冲击   依据 GB/T 17626.5进行测试,对所有电力电缆进行此项测试。测试应在电动车充电器接电阻性负载,额定输出功率情况下进行。   5.5.1.6辐射电磁场抗扰度   依据 GB/T 17626.3进行测试。测试应在电动车充电器接电阻性负载,额定输出功率情况下进行。   5.5.2产生的电磁干扰   5.5.2.1低频传导干扰   依据GB 17625.1中A类设备和GB/Z 17625.6对应等级的测试要求进行测试。测试应在电动车充电器接电阻性负载,额定输出功率情况下进行。   5.5.2.2传导发射干扰   依据GB/T 18387-2008进行测试,测试应在电动车充电器接电阻性负载,额定输出功率情况下进行。   5.5.2.3辐射发射干扰   依据GB/T 18387-2008进行测试,测试应在电动车充电器接电阻性负载,额定输出功率情况下进行。   5.6机械性能试验   5.6.1防护等级测试   按照GB/T 12678-1990中第11条的相关规定测试。   5.6.2抗振动性测试   按QC/T 413-2002中的规定进行测试。产品通常在不工作及正常安装状态下经受试验,产品应能经受X、Y、Z三个方向的扫频振动试验。   5.6.3机械冲击试验   试验实施按IEC 60068-2-27中的要求实施。   5.7气候、环境试验   5.7.1高低温存储/工作   依据GB/T 2423.1-2001和GB/T 2423.2-2001中的试验方法,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试验。   5.7.2湿热循环   参考QC/T 413-2002中,关于湿热循环试验方法来试验。   5.7.3耐温度变化试验   依据GB/T 2423.22-2002中试验Na的规定进行温度变化试验。   5.7.4盐雾   依据GB/T 2423.18的S1 Kb测试标准严格测试,接插件和外壳不应有锈蚀。   5.8低气压试验   参考IEC 60068-2-13中的试验方法试验。   5.9耐久试验   额定输入,使用可能达到的最高充电负载,环境温度保持在上限工作温度条件,持续工作。   6检验规则   6.1总则   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或标记。   6.2检验型式   产品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时外观检查应符合4.2的规定,外形尺寸及公差应符合4.3的规定,性能试验应符合见表10的规定。   6.2.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制造厂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设计、工艺、材料作较大修改时;   c)产品停产一年再恢复生产时;   d)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进行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能够覆盖整个加工工艺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共抽取12个样本,全部完成性能试验,合格后分成6组,每组两个样本。每组样本的检验项目和检验顺序应符合表11规定。   产品的型式检验应全部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代表的产品判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产品标志   每件产品应在其明显的部位标有产品标识,其基本内容包括:产品商标、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编号)或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名称、中英文警示说明。   每个配套产品上应有如下永久性标志:制造厂标志和产品生产批次。   7.1.2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的基本内容包括:   a)与发货有关的产品标志内容:产品名称及商标、产品型号、规格、适用车型;   b)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   c)生产日期(编号)或生产批号;   d)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e)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2000的规定;   f)运输作业的文字:   1)包装箱的体积(长×宽×高)尺寸;   2)每箱内装产品数量;   3)每箱产品总质量;   g)防潮、防火、不准倒置、轻放等标志。   7.2包装   产品包装应考虑事项:   a)防潮、防振、防尘要求;   b)适应运输及装卸的有关要求;   c)包装前产品的黑色金属零件无防护层的配合部位,应有临时性的防锈保护措施;   d)每件产品应用防潮材料包装,再装入包装箱内,备附件应随同装入。包装应牢固,保证在正常   运输中不被损坏。   7.2.1包装箱   包装箱应牢固,产品在箱内不应窜动,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不受机械损伤,能防潮、防蚀、防振、防尘。   包装箱中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应包括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备附件清单。   包装箱外应标明:   a)名称、标准编号、型号及出厂日期;   b)生产企业名称、商标、详细地址及收货单位名称、地址;   c)装箱数量、总质量及外型尺寸;   d)收发货标志、包装储运图标志及其它标志。   7.3贮存和保管   产品的贮存和保管应符合QC/T 238的规定。应保持5℃~40℃的清洁、干燥及通风良好的环境。应避免日晒、火烤、水浸、与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产品的贮存期为2年(从制造厂入库日期算起),在贮存期满2年时,产品仍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有害气体的仓库内,不应与化学药品、酸碱物质等一同存放。   7.4装卸、运输   产品的运输应符合SJ 3212-1989的要求。产品在搬运时所受的冲击和振动应限制在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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