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 08-20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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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8-05 00: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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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 08-205-2011)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能源利用效率,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调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s
以居住为目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别墅、宿舍、集体宿舍、招待所、公寓、托幼建筑及疗养院和养老院的客房楼。
2.0.2体形系数shape coefficient
建筑物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外表面总面积与建筑物体积之比。
2.0.3空调年计算耗电量annu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for cool-ing
按照夏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设备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2.0.4采暖年计算耗电量annual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for heat-ing
按照冬季室内热环境设计标准和设定的计算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设备年所要消耗的电能。
2.0.5空调、采暖设备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额定工况下,空调、采暖设备提供的冷量或热量与设备本身所消耗的能量之比。
2.0.6典型气象年(TMY)Typical Meteorological Year
以近10年的月平均值为依据,从近10年的资料中选取一年各月接近10年的平均值作为典型气象年。由于选取的月平均值在不同的年份,资料不连续,还需要进行月间平滑处理。
2.0.7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综合判断计算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调能耗并符合节能指标要求的假想建筑。
2.0.8朝向窗墙比ratio of windows to wall in a side
单一朝向立面上窗户面积(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与该朝向外墙建筑立面面积(不包括女儿墙面积)之比,窗户面积按洞口面积计。
2.0.9开间窗墙比ratio of windows to wall in a room
房间窗户面积与该窗户所在开间外墙面积之比。
2.0.10凸窗bay window
凸出外墙外表面的窗户。
2.0.1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mean thermal transmittance of the wall
主墙体及考虑结构性热桥(梁、柱、楼板等)不利传热部位在内的基本按面积计权的外墙传热系数。本标准计算取值: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按单一钢筋混凝土材料取值;其他结构类型为标准层主要朝向最大窗墙比的卧室外墙材料计算取值。
2.0.12玻璃遮阳系数(SC)shading coefficient of glass
透过该玻璃的(法向)太阳辐射得热系数与透过3mm厚透明白玻璃的得热系数比值。
2.0.13外窗遮阳系数(SW)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s
透过窗户的太阳辐射得热系数与透过3mm厚透明白玻璃的得热系数比值。其值等于玻璃遮阳系数与窗框系数的乘积。
2.0.14外遮阳系数(SD)outside shading coefficient
外窗外部(包括建筑物和外遮阳装置)的遮阳效果计算指数。
2.0.15外窗综合遮阳系数(SCw)total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s
外窗本身的遮阳效果和窗外部(包括建筑物和外遮阳装置)的综合遮阳效果计算指数。其值为:外窗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的乘积。
2.0.16太阳能辐射吸收系数(ρ)absorptive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
材料表面吸收的太阳能辐射热(通量)与入射到该表面的太阳辐射热之比。
2.0.17太阳能辐射反射系数(α)reflective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
材料表面反射的太阳能辐射热(通量)与入射到该表面的太
阳辐射热之比,α=1-ρ,又称为“太阳光反射比暠。
2.0.18中空百叶玻璃double glazing with shutter
内置可调百叶的中空玻璃。
2.0.19综合判断tradeoff
通过计算机软件模拟,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节能指标比较,计算建筑节能的方法。
2.0.20[制冷]性能系数[refrigerating]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COP)
在指定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2.0.21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asonal energy efficiency ratio(SE-ER)
制冷季节期间,空调器进行制冷运行时从室内移走的热量总和与消耗电量的总和之比,简称季节能效比(SEER)。
2.0.22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IPLV)
在规定的不同环境温度情况下,空调设备按25%、50%、75%和100%负荷率进行制冷运行的加权平均制冷性能系数。
3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
3.0.1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18℃;
2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3.0.2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应取26℃;
2换气次数应取1.0次/h。
4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节能设计
4.0.1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立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风。
4.0.2建筑物的主要朝向应采用南向或南偏东30度至南偏西30度。
4.0.3空调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避免气流和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0.4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0.4的规定,当体形系数不符合表4.0.4规定时,应按第5章的要求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
4.0.14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凸窗的传热系数应比表4.0.5-2限值减小10%,且不大于2.8[W/(m2·K)];
2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
3凸窗的顶板,底板及侧向不透明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W/(m2·K)]。
4.0.15居住建筑封闭式或者敞开式阳台,其室内与阳台间的墙体和门窗,应符合建筑物外墙和外窗的热工要求。
4.0.16围护结构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材料及热反射涂料。
外墙和屋面采用热反射涂料时(太阳辐射反射系数α≥0.80),其传热系数修正值按附录A取值。轻质结构(<200kg/m2)按普通(≥200kg/m2)设计要求。
4.0.17平屋面宜采用绿化等隔热措施,绿化屋面当量导热系数应按结构设计取值,并计算热阻及传热系数。
4.0.18建筑物外墙和屋面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处理,内表面不应结露。
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
5.0.1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0.4、4.0.5、4.0.11和4.0.13条中的任意一项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5.0.2、5.0.3、5.0.4的规定及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计算,通过比较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节能综合指标。其设计建筑的采暖年计算耗电量和空调年计算耗电量之和,不应超过参照建筑的采暖与空调年计算耗电量之和。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当设计建筑体形系数超标时,应按同一比例将参照建筑屋面、外墙分为传热与绝热两部分,参照建筑外围护传热面积之和除以体积等于规定体形系数限值。参照建筑各朝向和屋顶的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建筑相同,但当所设计建筑某个朝向或屋面的窗墙比超过表4.0.5-1的规定时,参照建筑该朝向或屋面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本标准表4.0.5-1的规定(北≤0.35,东、西≤0.25,南≤0.50);
3参照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限值规定。
5.0.2设计建筑的围护结构应符合下列指标,方可进行判断计算:
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小于等于1.2[W/(m2·K)],当此条件不能满足时,则应提高外窗热工性能,即外窗的传热系数在规定指标上减小10%,但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也不得大于1.5[W/(m2·K)];
2屋顶传热系数应小于等于0.80[W/(m2·K)];
3朝向窗墙比大于0.35时,外窗传热系数应小于等于3.2[W/(m2·K)];
4当低层(小于等于3层)建筑体形系数不能满足本标准时,建筑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满足下列要求: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小于等于0.80[W/(m2·K)],屋顶传热系数应小于等于0.60[W/(m2·K)],外窗传热系数应小于等于3.2[W/(m2·K)];
5凸窗不透明板的传热系数应小于等于2.0[W/(m2·K)];凸窗的传热系数应小于等于2.8[W/(m2·K)]。
5.0.3本标准采用建筑物的采暖、空调年计算耗电量为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
1采暖期为12月1日到次年2月28日。
2空调期为6月15日到8月31日。
5.0.4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采用动态方法计算。并应采用同一版本的计算软件。
5.0.5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应按下列计算条件计算:
1整套居住空调区域室内计算温度,冬季全天为18℃;夏季全天为26℃。
2室外气象计算参数采用典型气象年数据。
3采暖和空调时,换气次数为1.0次/h。
4采暖、空调设备为空气源热泵型房间空调器时,供冷额定能效比取2.8,供热额定能效比取2.3。
5室内得热平均强度为4.3W/m2。
6建筑面积和体积应按本标准附录B计算。
6采暖、空调和通风节能设计
6.0.1采暖和集中空调系统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房间(或空调区)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6.0.2居住建筑的采暖、空调方式及其设备的选择,应根据能源情况、设备用能效率及运行费用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0.3在城市集中供热范围内,居住建筑集中采暖应优先利用城市热网、工业余热和废热。
6.0.4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必须在每幢建筑物或热力入口处设置热计量表,每户(室)应设置分户热(冷)量计量表及室温调控装置。
6.0.5采用燃气热源设备时,燃气锅炉的热效率应符合表6.0.5中的规定;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88%。
7其它
7.0.1居住建筑的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建筑包括公共区域的照明设计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对照度标准、照明均匀度、统一眩光值、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等指标要求。镇流器选择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要求。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应符合表7.0.1要求。
2应根据不同使用场合选用合适的照明光源,并采用高效光源。
3建筑物内公共部位照明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电梯厅不能采用自控开关)。
4建筑物内应充分利用自然光源;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太阳能照明。
7.0.2居住建筑的电器设备宜采用智能化控制;合理选用、配置及控制电梯。
7.0.3居住建筑应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选择地埋管式地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淡水、海水)热泵系统、污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建筑采暖和空调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水资源。
26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应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同步设计,并与建筑物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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