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重点整治风电、光伏等项目开发强制要求产业配套等行为
河北:重点整治风电、光伏等项目开发强制要求产业配套等行为10月25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
10月25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重点整治2023 年以来我省各地对风电、光伏及抽水蓄能项目开发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具体包括:
(一)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文件等形式,对新能源发电和抽水蓄能项目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或者变相要求项目必须配套产业或引入产业。
(二)虽未明文规定,但口头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或对于没有允诺配套产业的项目和投资主体给予阻碍或明显歧视政策。
(三)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强制要求项目投资主体缴纳高额保证金、投资合作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引入外资等。
(四)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获取或限制项目的附加收益,如项目产生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收益等。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张家口市能源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安排部署,现将《河北省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
河北省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3〕106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开展新能源及抽水蓄能开发领域不当市场干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新能源和抽水蓄能领域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不当市场干预问题,重点整治对风电、光伏、抽水蓄能项目开发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等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查找制度机制层面的短板弱项,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营造规范高效、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开发环境。
二、重点整治内容
重点整治2023 年以来我省各地对风电、光伏及抽水蓄能项目开发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具体包括:
(一)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文件等形式,对新能源发电和抽水蓄能项目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或者变相要求项目必须配套产业或引入产业。
(二)虽未明文规定,但口头强制要求配套产业,或对于没有允诺配套产业的项目和投资主体给予阻碍或明显歧视政策。
(三)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强制要求项目投资主体缴纳高额保证金、投资合作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履约保证金、引入外资等。
(四)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获取或限制项目的附加收益,如项目产生碳排放权及碳排放收益等。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聚焦查问题、纠偏差、补短板,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开展,至2023年11月30日结束。
(一)收集线索。省、市、县能源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开设专栏、电子邮件、电话和信件等方式,进一步畅通经营主体和各界反映问题的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
(二)自查自纠。省、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市及雄安新区、定州、辛集能源主管部门于11 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我委(省能源局)。11月10日后,我委将对各市开展督导检查。
(三)扎实整改。对于发现存在强制要求产业配套、投资落地等不当市场干预行为的,各市按照“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整改。对于已出台、发现问题的政策文件,各市结合《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等文件要求,根据权限修订、废止。对于已签订开发意向协议但未实际实施的项目,各市应及时停止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并对相关协议进行修改。对于已签订开发意向协议且正在实施的项目,各市应与开发企业协商,按照“保护企业利益、杜绝投资浪费”的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对于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时间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做到边自查边整改。
(四)健全机制。各市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解决一批新能源及抽水蓄能领域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不当市场干预问题,加大清理整治力度,避免边清边增,并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防止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反弹,形成一批管根本管长远的制度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省发展改革委在专项整治过程中,收集到涉及地方事权的问题线索,将及时转有关地方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进度缓慢、工作不实以及应整改而未整改的,将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二)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于2023年11月20日前形成总结报告,并对照重点整治内容提炼1个典型案例报送我委(省能源局)。
(三)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明确工作职责及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于2023年10月27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至我委(省能源局)。
联系方式:焦海兵,18903137600;
王 一,13903112101;
邮 箱:nyjxnyc@hbd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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