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9月8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文件指出,电力调度机
9月8日,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文件指出,电力调度机构接到发电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反馈,10 个工作日内安排并网调试运行。对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相关 试验,原则上抽水蓄能机组、集中式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应自电 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其他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 储能应自电力调度机构批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发电机组商运条件】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 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置)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 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 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 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 机组除外。 (五)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 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安全注册或登记备案。
原文如下:
华中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进一步规范华中区域湖北、江西、重庆、西藏四省(区、市)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工作,我局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编制了《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于2023年10月8日前发送至schzj@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电话:027-88717613;传真:027-88717610;邮箱:schzj@nea.gov.cn。
附件:1.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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