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建井工煤矿原则上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
内蒙古:新建井工煤矿原则上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涉及煤炭方面的内容如下:内蒙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涉及煤炭方面的内容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保有资源量5179.13亿吨,居全国第一位,占全国煤炭保有资源总量的29.02%,且大部分具有煤田构造简单、煤层稳定、厚度大、埋藏浅、易于露天开采等特点,具备建设特大型能源基地的资源条件,对全国能源结构和布局有重要影响。
到2025年,煤炭、稀土、铜、金等重要矿产的供应保障体系更趋完善,勘查开发区域布局更趋合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更加协调,基本形成绿色勘查开发新格局。
稳步推进煤炭等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全区煤炭年产量10亿吨左右。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和乌海市位于黄河“几字弯”地区,是生态重要区,也是自治区重点发展区域,要积极推动资源绿色开发、清洁高效利用,开展城市综合地质调查及地热等非常规能源勘查开发。高标准打造煤炭基地,优化提升鄂尔多斯市煤炭产能,稳步推进现代化大型煤矿建设,科学有序发展优质产能。
强化煤炭基地资源保障作用。基地内煤炭产能占全区90%以上,鄂尔多斯市地区通过新建和核增释放优质产能;有效发挥内蒙古东部地区“以储保供”作用,有力保障东北地区煤炭供应。加快推动煤矿智能化发展,井下机械化程度基本达到100%,全面完成智能化建设三年行动工作任务,到“十四五”期末,具备条件的大型正常生产煤矿全部实现智能化,提升全区煤炭保障能力。
提高煤炭资源储量级别。加快大型成煤矿区煤炭勘探,为煤炭基地建设提交一批可供大中型矿井利用的资源储量,提高鄂尔多斯市等区域内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储量级别,提升资源接续能力。对于鄂尔多斯盆地等重要矿产聚集区内叠置的矿产,探索建立综合勘查、综合研究、统一部署的协调机制,鼓励推进煤、铀兼探兼采,促进勘查成果共享。加强锗、铝等煤系共伴生资源的综合评价、综合勘查,促进资源优质优用、梯级利用、综合利用。
加大煤层气勘查。加大鄂尔多斯盆地东缘、海拉尔盆地、二连盆地(群)煤层气资源勘查力度,实现煤层气突破,为煤层气规模开发、产业化发展奠定基础。逐步加强中西部地区贺兰山煤田、黑山煤田和高头窑矿区煤层气勘查。
推动煤炭绿色开发。围绕重要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发挥煤炭供应基地的重要作用,优化提升鄂尔多斯市煤炭产能,在鄂尔多斯市新建一批现代化大型煤矿,12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产能占比达到92%,积极推动鄂尔多斯市多矿种叠置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煤炭、天然气等多种资源共采,开展“采煤采气一体化”合作开发等方式;稳定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等地区煤炭产能;保护性开采乌海市、阿拉善盟等地区焦煤等稀有煤种,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煤炭资源整合,优化开采布局、科学合理开发。
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严格新建和改扩建煤矿准入标准,新建井工煤矿原则上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改扩建煤矿改扩建后产能不低于120万吨/年。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山,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除煤层气、富铁、金、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
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煤炭清洁生产,有序发展清洁高效煤电,保障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三大煤电基地坑口电站群、特高压外输电力通道配套煤电电源点的煤炭供给,保障现代煤化工项目煤炭供给。以神东煤炭基地为核心,壮大现代煤化工、煤焦化、氯碱化工和装备制造等特色工业循环经济产业集群,强化循环经济产业链条纵横延伸。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资源化利用煤矸石、洗中煤、煤泥等固体废物。积极推进粉煤灰在建筑材料、土壤改良等方面的综合利用,开展褐煤、低阶煤制氢和热解综合利用工业化示范。综合开发利用煤共伴生资源,保护性开发准格尔矿区富铝煤,推动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示范项目建设。积极拓展煤矿瓦斯利用方式,大幅度提高瓦斯利用率。
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强化黄河入口处乌海—棋盘井煤、石灰石矿区、黄河北岸金属矿区、黄河南岸东胜煤矿区和黄河出口处准格尔煤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鼓励煤矿企业回采边角残煤、非永久保护煤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