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个细则:风电场、光伏电站完善电能质量、调试管理 加强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江苏两个细则:风电场、光伏电站完善电能质量、调试管理 加强运行管理规定执行4月6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就《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
1.电能质量指标(电压变动、电压闪变、谐波等)超出 国家规定值并拒绝整改;
2.不按要求向调度机构提供风电场、光伏电站接入电网 所需各种量测信息和文件资料,如测试报告、风电机组、光伏 逆变器及风电场、光伏电站的模型、参数、特性和控制系统特 性,不报、瞒报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各种运行数据或报表等;
3.未执行调度机构要求的并网调试、测试项目;
4.站内一次系统设备变更(如:设备增、减,主接线变更,互感器变比改变等),导致调度自动化设备测量参数、序 位、信号接点发生变化时,现场运行维护人员未能将变更内容 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
5.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时动态无功补偿设备(SVG/SVC) 未投入运行。
风电场、光伏电站执行并网主体运行管理考核及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行考核,其考核费用返还按当月所有风电场、光伏电站额定容量(含配套储能)比例分别计算分配。
此外,黑启动服务考核款按并网主体月度平均运行容量(风电、光伏电站按额定容量)占比返还。
详情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系统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深化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建设,根据《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要求,江苏能源监管办制修订完成《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25-83199610,或将邮件发送至122347215@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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