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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文明确光伏项目用地政策

来源:江南娱乐-意甲尤文图斯亚
时间:2021-12-24 1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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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文明确光伏项目用地政策12月1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文件要求:落实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对光伏扶贫项目、符合光伏复合项目

12月1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文件要求:落实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对光伏扶贫项目、符合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全文如下:

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农工组〔2021〕6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已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2月1日

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基础性、支撑性和保障性作用,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农村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1.积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各地要结合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优化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分类和布局,将村庄分类细化到自然村,重点明确保留类、搬迁撤并类自然村及新建居民点数量和布局。实施“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2021年完成试点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在试点的基础上做到应编尽编,3年内基本完成。村庄规划内容上做到“八统筹”“一明确”,即统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安排,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城乡产业发展,农村住房布局及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等;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保护类、建设类、整治修复类等项目实施时序及相关工作安排,以规划引领项目建设,以项目推动规划落实。针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问题,以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为原则,因地制宜提出村域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环境卫生、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规模、标准等要求。各地要为村庄规划编制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

2.建立规划留白和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机制。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新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以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用途的地块留白,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暂时难以定点定位的零星分散农村公共公益设施、村民住宅、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文旅设施、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其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

二、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保障机制

3.发挥村庄规划的引领作用。认真落实“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要求,强化乡村规划管理,村庄规划一经批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落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乡村建设等各类空间开发建设活动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后方可建设。

4.完善过渡期规划用地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在不占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进行建设。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及村民住宅用地确需占有条件建设区土地的,在不超过建设用地规模前提下,市、县政府承诺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后,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积极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农村产业发展用地计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未落地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并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5.提高用地审批效能。对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村庄规划的宅基地、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已明确强度控制要求的农村产业等用地,可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占补平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县域范围确实无法落实占补平衡的,可按规定在市域范围内调剂落实。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后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6.提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7.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鼓励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因地制宜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和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整治,依法依规为农村村民住宅、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提供土地保障。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依规转让宅基地,试点推进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8.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经村民同意,可以将依法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以及其他转用后的农用地,调整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9.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地方式。完善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按照国家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要求,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土地所有权人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养老服务机构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乡村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生态修复后的土地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宽度小于8米、主要用于农村农业生产的道路,可以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用地审批手续。

三、扎实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修复利用

10.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稳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整治区域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村)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确有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允许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11.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乡村振兴相关产业。将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12.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延续脱贫县单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政策,允许脱贫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继续在省域范围内流转;鼓励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需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达到50%以上,优先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全面乡村振兴。

13.用足用好设施农用地政策。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最多不超过15亩。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14.落实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对光伏扶贫项目、符合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五、强化耕地保护补偿激励

15.实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落实“田长制”责任体系,压实市、县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增加高等别耕地面积,促进农民增产增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经验收后,可用于建设项目占补平衡。

16.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承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成效突出的责任主体给予补偿激励。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强化土地要素制度供给和宣传指导,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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