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详情如下:为贯彻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征求《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人民银行、原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1〕35号)中“建立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就《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4日。
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发挥保险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运用市场手段构建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助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和《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甘办发〔2018〕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部署,探索金融服务环境市场治理路径,帮助企业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降低环境污染和违法风险,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努力形成政府搭建平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社会力量参与环境市场治理的良好局面,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大数法则”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力和建立环境风险防控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按照高危先行、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方法积极稳妥推进,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渠道,在不断总结运行经验基础上,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费率合理、赔付及时、运行规范的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政策制度的引领推动作用,引导保险市场激发活力、提高效率,鼓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参与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二)重点突破,逐步推进。坚持以污染重、风险大、位置敏感的行业企业为重点,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顺序,分类别分阶段逐步将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向自主责任保险推进。
(三)赔付及时,修复有效。坚决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制度规定,依法严格履行保险责任义务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确保环境风险得到及时控制,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工作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各司其职,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监督,统筹协调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1.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甘肃银保监局负责统筹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保险范围和赔偿责任范围。充分利用环境监管手段,推动环境风险高的企业积极投保。可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信用好、赔付能力强、业务网络广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保险工作。市级生态环境局根据确定的投保企业范围,确定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单,加强配合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的协调联络,加强对企业参加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管理。
2.金融管理部门指导辖区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各项保险承保、理赔、服务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3.保险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业务监督,督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有序竞争、提升服务质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4.参与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单独参与,也可以组建保险共同体,共同分担保险风险,并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5.受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严格履行委托责任和义务,积极为政府部门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提供咨询服务,发挥保险公司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协助投保企业开展生态环境风险教育培训、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保险索赔工作,切实提升企业抗风险管理和防范能力。
6.投保企业应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做好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等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投保手续,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和保险赔偿定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二)强制保险企业范围。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纳入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1.重金属污染行业: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采选、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2.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或本年度预计量在10吨及以上的企业,从事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焚烧、填埋危险废物的企业;
3.使用尾矿库,且环境风险等级根据环保部《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评估结果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
4.其它环境高风险行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的企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的企业,化学原料、化学药品原料药以及化学制品制造等企业,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二噁英排放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或搬运企业,以及其他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评估结果为较大以上的企业;
5.曾经发生《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6.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产品,或者生产《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的企业;
7.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三)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应当包括下列情形:
1.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由于突发环境事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承保区域内的第三者的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造成人体疾病、伤残、死亡等,以及第三者财产损失,由受到损害的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生态环境损害。在保险期间内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企业在保险单载明的生产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发生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投保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投保企业、第三者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为避免或减少第三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者生态环境损害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应急监测及处置费用、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公司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投保程序
(一)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投保或者续签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可以委托或者自行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保险的技术支持和服务。拟投保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提交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环境风险说明材料。
(二)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保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拟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内容,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额和费率。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率包括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基准费率按照拟投保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型、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责任限额、服务频次等因素确定;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拟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事故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浮动。拟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国家依法确定的最低责任限额,在国家出台最低责任限额之前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额。
(三)订立合同。经过环境风险评估、协商确定责任限额和费率后,应当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并将投保信息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公司的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集团公司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省要求单独购买生态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省内同一法人单位在本省不同地点设立的企业,可以统一购买。签订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拟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免赔额(率)由拟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
(四)开展环境风险管理。投保后,保险公司应从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25%作为环境风险服务费,委托专业机构建档开展环境风险管理。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指导、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及时预警风险隐患、提出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等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境风险管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投保企业应积极整改环境风险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并按环境信息依法强制性披露制度规定做好公开工作。专业机构应及时对投保企业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进行认定,并书面向保险公司和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环境风险服务费用由保险公司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据实列支。
(五)及时进行理赔。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责任认定,并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行政检查、执法中发现发生生态环境损害的,检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损害情况出现争议的,保险公司会同投保企业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委托专家团队,就第三者损害出具相关鉴定评估意见,作为保险理赔的重要参考依据,鉴定评估费用双方协商共担。已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理赔依据。
(六)办理续保手续。企业投保期满应当及时续保(关停企业除外)。投保期间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且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对未按照规定做好环境污染防范,或投保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续保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公司可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由保险双方以合同形式通过协商确定。
(七)依法处理争议。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认定、保险索赔和赔付等问题发生争议时,按照合同约定协商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21年9月至12月)
开展调研论证,加强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研究。在此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甘肃银保监局制定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年1月至11月)
1.在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进会上,研究部署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2.由通过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制定保险产品及条款,厘定费率,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3.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开展调查摸底,根据确定的保险范围,统计应投保企业名录清单,组织配合保险公司和企业开展保险工作。
4.组织开展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及投保企业工作人员培训,提升推进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能力。
5.设立甘肃省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服务中心,加挂在省生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单位性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0人,办公场所自行租赁。主要为政府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受保险公司委托,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风险管理;协助投保企业开展生态环境风险教育培训、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保险索赔工作。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2年12月至2025年12月)
认真总结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查找问题,持续指导工作开展,进一步探索各项政策支撑、完善制度机制、扩大规范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公司,要认真履行责任义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强化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系;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统筹谋划、整体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及保险公司要积极增强协作配合意识,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不断为企业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促进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保险监管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全省开展生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情况,提高企业认知度,消除思想障碍,提升投保积极性,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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