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出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出台背景、起草过程、总体思路等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主要背景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下,生物质发电建设规模持续增加,项目建设运行保持较高水平,技术及装备制造水平持续提升,助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对各地加快处理农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促进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健康发展,2020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以下简称4号文),明确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合理确定新增补贴项目装机规模。为做好2020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合理安排2020年中央新增生物质发电补贴资金,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起草过程
为推动生物质发电项目有序建设、平稳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方案》。在《方案》编制过程中,分地方、企业、协会和媒体等3个层面多次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主要生物质发电企业、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专家和媒体的意见建议,其中,参会企业涵盖了农林、垃圾和沼气发电产业,既有中央企业、地方国企,也有民营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覆盖了东、中、西部;行业协会包括多个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影响力的协会;参会媒体既有行业媒体,也有大众媒体。同时,结合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听取采纳了有关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
三、《方案》的总体思路
《方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及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关于“推进环太湖地区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形成系列配套保障措施,为长三角地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提供借鉴,为全国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作出示范”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以收定补、新老划段、有序建设、平稳发展”的总体思路,坚持稳中求进,推动生物质发电行业平稳有序发展。围绕“补贴资金申报”、“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两项主要任务,一方面坚持“稳”,今年补贴资金安排仍沿用现有政策,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另一方面坚持“进”,坚定改革方向,持续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政策,明确市场预期,促进生物质发电行业提质增效。
四、项目申报的条件、程序和纳入补贴规则
项目申报补贴须符合4个条件:一是项目须纳入生物质发电国家、省级专项规划。二是项目须为2020年1月20日(含)以后全部机组并网的当年新增项目,其中,2020年1月20日前部分机组并网,在2020年1月20日后实现全部机组并网的项目也属于本次申报范围。三是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等要求,配套建设高效治污设施,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在城市已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四是申报情况必须属实,不能出现弄虚作假、违规掺烧等情况,并提交信用承诺书。
工作程序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地方组织申报、审核和公示;二是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复核;三是按规则进行汇总;四是公布补贴名单。其中,需要注意的是:9月份,各省(区、市)一揽子组织8月底前全部机组并网、符合申报条件的生物质发电项目进行申报,并对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公示。9月25日(含)前,各省(区、市)将公示后通过审核的项目信息上报。上报时,各省(区、市)应提供省级专项规划及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清单。有关电网企业配合做好申报工作,按要求出具项目全部机组并网时间证明,并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如9月份申报纳入补贴的项目所需补贴资金总额未达到15亿元,地方可于10月15日(含)前组织9月全部机组并网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以后每个月15日(含)前填报上月新增并网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信息。当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所需补贴总额达到15亿元额度后不再组织当年申报,信息系统补贴申报窗口将关闭。
纳入当年补贴项目规则:申报项目按其全部机组并网时间先后次序排序,并网时间早者优先,根据《方案》中的补贴额度测算规则对入选项目所需补贴额度进行测算并累加,直至入选项目所需补贴总额达到今年15亿元额度为止。未能纳入2020年中央补贴规模的2020年并网项目,结转至次年依序纳入。
五、建立生物质发电补贴申报信用承诺制度
为营造生物质发电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申报补贴项目的合法利益,防止项目运行中出现违规掺烧化石燃料、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最大限度保证补贴资金合理使用,《方案》引入了信用承诺制度,申报单位需承诺项目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建设运行合法合规。违背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承诺信息、践诺信息将纳入信用记录,进行归集应用。
六、加强投资监测预警的主要目的和要求
为促进生物质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方案》提出通过建立监测预警制度,综合评估行业发展情况,引导企业科学、有序建设,理性投资。一方面,对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发展规模进行年度预警;另一方面,对需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按月发布项目并网信息。
行业发展年度预警,依据各省农林生物质资源总量、资源分布、利用方式、项目布局等条件,科学测算合理发展规模,并根据各省发电项目建设规模与年度合理规模比较情况发布监测预警,对不同颜色等级地区实现分类管理。发展规模接近合理规模的黄色预警地区要把握好发展建设节奏;达到或超过合理规模的红色预警地区,要严格控制、管理建设规模。
补贴项目投资建设月度监测,针对需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投资建设和中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按月发布项目并网信息,新增项目补贴额度累计达到今年15亿元中央补贴资金总额后,地方不再新核准需中央补贴的项目。
为及时掌握全国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建设情况,各省(区、市)需组织生物质发电企业按监测要求,及时报送项目核准、建设、开工等信息。
七、推动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机制
为保障和支持生物质发电发展,做好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为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根据4号文等文件要求,《方案》对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补贴机制明确提出有关要求。
关于项目竞争性配置。按照4号文提出的“通过竞争性方式配置新增项目。在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确定的情况下,进一步完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市场化配置机制”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政策平稳过渡,《方案》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规划内已核准未开工、新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同时,为促进生物质发电项目充分发挥环境治理和增加可再生能源供给等方面的作用,确保补贴资金科学高效使用,在建项目应在合理工期内建成投产。
关于补贴资金中央地方分担。为加大对生物质发电的支持力度,让更多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享受政策支持,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积极性,在现有中央补贴资金的基础上,《方案》明确,自2021年起,新纳入补贴范围的项目(包括2020年已并网但未纳入当年补贴规模的项目及2021年起新并网纳入补贴规模的项目)补贴资金由中央地方共同承担,更好的支持和促进生物质发电行业发展。同时,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地区差异化地合理确定分担比例。具体分担办法将在2021年建设方案中明确。
八、落实生物质发电支持政策
生物质能利用对促进农林废弃物和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推进城乡环境整治,替代化石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具有重要作用,国家支持生物质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方案》明确,一方面要立足于多样化用能需求,不断拓展生物质能利用渠道,坚持宜气则气、宜热则热、宜电则电,鼓励加快生物质能非电领域应用,提升项目经济性和产品附加值,降低发电成本,减少补贴依赖。另一方面,不断落实生物质发电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给予生物质发电项目中长期信贷支持,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地方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对生物质发电相关的“收、储、运、处理”环节予以支持和补偿。鼓励具备条件的省(区、市),探索生物质发电项目市场化运营试点,逐步形成生物质发电市场化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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