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法: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司法保障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当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和相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当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和相关典型案例(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环资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郭军,北京林业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致公党中央委员、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审判咨询专家林金星受邀出席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据了解,《意见》分为三个部分,共18条。《意见》第一部分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三大理念”“三个统筹”与“四类功能”。贯彻“三大理念”,即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理念与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理念。抓好“三个统筹”,即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统筹谋划黄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适用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发挥“四类功能”,即发挥刑事审判震慑和教育功能、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民事审判救济和赔偿功能与公益诉讼裁判评价和指引功能。
“要立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司法需求,推进黄河流域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陶凯元介绍,《意见》第4至10条分别从落实严格责任、助推水沙调节、促进绿色用水、支持创新驱动、保护人文资源、强化修复措施、注重分类施策等七个方面,对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出了具体要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全面、系统、整体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工作的特点。
记者注意到,《意见》中明确提出“构建流域司法机制,形成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合力”,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规范性文件的层面上,明确提出构建流域司法机制的要求。陶凯元表示,要按照黄河流域司法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要求,充分汇聚司法改革成果,总结知识产权、破产、国际商事、环境资源等审判专门化建设经验,紧紧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需要,构建流域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全方位提升全流域审判执行质效。
“对于流域水资源,其上下游左右岸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自然禀赋和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开发利用需求与保护目标皆不同,要实施跨省区流域综合治理,特别是涉重大跨省行政区水污染案件、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和实施重大跨省损害赔偿项目,还需强化顶层设计。”郭军一直关注大江大河流域的综合治理问题,她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意见》,对于我国其他流域构建跨省区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发布会上,还公布了关于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10个典型案例。王旭光介绍,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鲜明的流域司法保护特征,有涉及林木、动物、古文化遗址保护的刑事案件,有污染水、土壤引发的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还有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和相对人起诉的行政案件等。
“黄河流域属于生态非常脆弱的地区,对于有些生态破坏,仅仅进行刑事处罚,难以达到恢复生态的目的。”林金星表示,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事人除承担刑责外,还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的责任,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障作用,展示了黄河流域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