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加快推进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行动方案
交通运输部印发加快推进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行动方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行动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行动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加快推进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行动方案(2013-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加快推进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行动方案
(2013-2020年)
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后,我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时出台了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措施,并将内河水运作为重点任务纳入了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两年来,我国内河水运建设投入已超过“十一五”期总和,国家高等级航道和主要港口建设明显加快,内河水运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显著增强,但也还存在着基础设施能力不足、港航企业组织化程度低、内河运输服务水平不高、安全监管压力大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部研究制订了加快推进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行动方案(2013-2020年),具体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1.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1〕2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坚持科学统筹、突出重点、实化抓手,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内河水运发展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快内河水运科学发展,进一步发挥内河水运比较优势,促进流域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成畅通、高效、平安、绿色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成比较完善的航道港口基础设施、较为完备的安全监管和救助体系,运输效率和节能减排能力显著提高,水运优势和潜力得到充分发挥,对经济发展的带动和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基本建成1.9万公里高等级航道,全国内河三级及以上航道里程达到1.4万公里;“两横一纵两网”高等级航道达到规划标准。
——建成一批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港区,形成比较完善的集疏运体系,内河港口功能进一步拓展、服务水平显著提升。
——全国内河货运量达到30亿吨以上,货运周转量达到10000亿吨公里以上;全国内河货运船舶平均载重吨达到1200吨,长江干线货运船舶平均载重吨超过2000吨。
——长江干线建成全方位覆盖、全天候监控、快速反应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和船舶污染防治、水上应急救援及治安防控体系;其它高等级航道和部分重要航道基本建成有效覆盖、重点监控、快速反应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系统和船舶污染防治、水上应急救援体系。
——形成完善的运输船舶流动源污染控制制度和执行机制,清洁能源船型、港口节能环保装备与工艺和航道生态护岸建设等取得显著成效,内河水运发展与环境更为协调。
二、推进重点
(一)加快内河航道建设步伐。
3.加快实施长江、西江、京杭运河“两横一纵”高等级航道提升和扩能。实施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建设工程和长江中游荆江河段昌门溪至熊家洲段航道治理工程两大重点工程,同步推进其他重点河段、重点滩险航道整治工程,实施三峡后续规划航运项目,做好三峡升船机建设与运行协调衔接,力争“十二五”末提前实现《长江干线航道总体规划纲要》提出的2020年发展目标。加快建设西江航运干线西津、贵港枢纽二线船闸和长洲枢纽三线四线船闸,推进南宁至贵港段二级航道建设。加快推进京杭运河苏南段、浙江段、山东省济宁至东平湖段三级航道建设;继续实施沿线船闸扩能工程;积极推进京杭运河湖西航道建设。
4.全面推进长三角、珠三角“两网”高等级航道建设。加快建设苏申外港线、长湖申线、湖嘉申线、锡溧漕河、丹金溧漕河、盐河、锡澄运河、杨林塘、大芦线等高等级航道,全面推进连申线、芜申线、苏申内港线、杭平申线、杭申线、钱塘江、乍嘉苏线等航道建设,基本建成长江三角洲“两纵六横”高等级航道网。加快建设白坭水道、磨刀门水道及出海航道,实施一批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完善工程,尽快建成珠江三角洲“三纵三横三线”高等级航道网并进一步延伸。结合长三角、珠三角经济社会和交通运输现代化要求,推进区域高等级航道网建设、管理、养护、服务现代化。
5.积极推进主要支流高等级航道建设。加快岷江、嘉陵江、乌江、汉江、湘江、沅水、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颍河、黑龙江、松花江、闽江等高等级航道建设,实施一批重点航电枢纽、通航建筑物和航道整治工程。尽快建成引江济汉通航工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着力推动右江百色、红水河龙滩等枢纽通航建筑物开工建设。
6.有序推进其他航道建设。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和水资源综合开发,有序推进赤水河、渠江、北江、左江、都柳江、桂江、涡河、沱浍河、瓯江、三峡库区主要支流等重要航道建设,促进内河航道干支连通、区域成网。配合沿海、沿江(河)区域开发和产业布局,加强沿海港口水水中转内河集疏运航道规划和建设。适应国际经济合作要求,实施鸭绿江等界河及澜沧江等国际河流航道建设工程。
(二)发挥内河港口枢纽作用。
7.打造规模化、专业化港区。加强重庆长江上游、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核心港区建设,加快内河主要港口和部分重要港口规模化、专业化港区开发,重点建设一批集装箱、汽车滚装、大宗散货等专业化码头。统筹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区改造,整合老旧散小码头,推进内河港口结构优化,促进港区适度集中布局。在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有条件的主要港口,着力打造一批规模较大、设施先进、功能完善、服务高效,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现代化港区。
8.完善内河港口集疏运体系。结合国家和地方公路、铁路网规划,加强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工作,纳入当地综合交通规划统一实施。提升重点港区疏港道路技术标准,大型集装箱港区实现高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连接,铁水联运功能较强的大宗散货和集装箱港区实现“港站直达”,保证港区铁路线路和编组站规模及标准。
9.发展多式联运和港口物流。积极推进内河主要港口集装箱和大宗散货铁水联运,支持区位条件好、吞吐量较大、专业特色突出的大型内河港口完善仓储设施、优化口岸环境、拓展物流功能,更好地发挥枢纽作用。支持内河港口与后方海关特殊监管区、物流园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临港工业园区有效对接、联动发展,提倡规划、开发、管理一体化。鼓励将内河港口纳入现代物流园区发展示范项目。
(三)推动内河运输服务升级。
10.提高内河运输装备水平。继续在全国内河主要通航水域全面推进运输船舶标准化工作,完善并推广非标准运输船舶退出市场的补贴机制。提升运输船舶技术水平,开展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在内河船舶上应用的示范和推广工作,推动加气站等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加强港口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装卸和运输设备及节能、环保的港口工艺。
11.优化内河运输组织。加强基础设施、运输装备、管理政策、技术标准等的衔接配套,加快内河集装箱运输发展,促进内河汽车滚装、液体散货、散装水泥、重大件等专业化运输,扩展江海运输、干支直达服务范围。鼓励金沙江、乌江、红水河等大型水库库区航运和枢纽翻坝运输,开展长江沿线重点区域滚装甩挂运输试点。推动内河客运向旅游化、舒适化方向发展。加快内河水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标准衔接、信息共享,运输组织和服务一体化。依托大宗货物低碳运输试点示范项目,研究引导大宗物资经水路运输的市场机制和政策。
12.促进港航企业规模化发展和转型升级。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出台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着力培育内河港口、航运龙头企业,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支持大型港航企业延伸服务链,向区域性物流经营人转变。鼓励沿海大型港航和物流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进入内河水运领域发展。
13.积极发展航运服务业。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船代、货代和无船承运等服务业发展。完善船舶交易服务场所布局,严格执行《船舶交易管理规定》,规范交易服务行为、统一单证标准,开展船舶交易、船舶拍卖、评估咨询等服务。完善船舶委托管理制度,规范船舶管理公司运营,提升船舶管理服务水平。鼓励政策和机制创新,强化并拓展重庆、武汉航运交易所服务功能,促进航运要素聚集,发展航运区域总部经济,加快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仲裁、信息服务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形成区域性港航企业、人才、资金、信息高地。
(四)加强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14.强化重点关键技术研发。结合长江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长江中游荆江河段航道治理等重大工程,推进长江黄金水道通过能力提升重大科技专项。配合相关部门,推动提高长江三峡枢纽货运通过能力专题研究、长江干线武汉至安庆段航道整治模型试验研究论证等工作。加强西江航运干线和其他高等级航道重大工程科技支撑。围绕内河航道整治与维护、大型水利水电枢纽高坝通航、枢纽及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港口物流、标准船型研发、水上交通安全及防污染、生态航道、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15.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内河水运建设与管理需求,通过开展科技示范工程、组织编制技术指南、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等,促进内河水运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升行业整体科技水平。依托内河水运重大建设工程、重点科研项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行业研发中心,加强科技领军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打造一批高水平科技团队。
16.推进内河水运信息化建设。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内河航道、港口、运政、海事、船检、交通公安等业务需求,统一数据标准,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和部省联网。加快长江干线数字航道建设,积极启动其他高等级航道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内河开放港口交通电子口岸建设,与国家电子口岸对接。推进长江危化品运输动态监管平台、珠江水运综合服务信息应用系统等建设。引导水运公共物流、航运交易等信息平台建设。鼓励港航企业内部管理和对外服务信息化。积极应用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内河水运信息综合采集和服务水平。
(五)提升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17.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和应急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港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四客一危”等重点船舶、重点水域安全监管,落实危险品运输全过程监管、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措施,加快老旧渡船更新改造,加强长江干线航运治安防控。以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高等级航道为重点,兼顾其他重要航道的重点水域、重点航段、重点船舶,加强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及通信系统、应急救助指挥系统、设施装备和机动力量的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能力,着力推进内河巡航救助一体化建设。
18.提升航道管理和养护水平。贯彻落实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依法加强航道管理,切实保护航道资源。高等级航道跨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及拦河建筑物通航设施建设标准要满足航道技术等级要求和长远发展需要,做好建设线位和发展用地预留控制,枢纽复航要根据新的运输需求适当提高等级或规模,为内河水运长远发展留有空间。加强高等级航道、国境国际河流航道等养护工作,完善航道养护体制机制,提升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能力。加强航道整治建筑物、航道测绘和航标管理,合理利用航道自然水深,优化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提高航道通过能力。加强公共锚地和水上综合服务区建设,多渠道发布航道信息,为船员提供人性化服务。
19.规范建设和运输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和重点项目实施力度,积极推进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开工备案、设计审批等网上办理,提升服务效率。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确保内河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严格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完善客运和危险品运力审批制度,提高对市场波动的反应速度。完善普通货船运力发展引导机制,在长江、珠江等重点水域逐步建立运价、运量、已有和在建运力等信息定期发布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20.促进内河水运绿色发展。深入贯彻交通运输部《加快推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发展指导意见》(交政法发〔2013〕323号),以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土地和岸线资源集约利用、散货码头粉尘污染防治等为主要切入点,全面落实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要求;以船舶流动源污染控制、港口污水处理、船舶溢油等污染事故应急响应为重点,着力提升内河水运绿色低碳运行监管能力;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船型、先进实用港口机械和鼓励建设生态型航道护岸等为抓手,增强内河水运绿色发展推动力。
三、保障措施
21.加强规划指导。抓紧内河水运“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根据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十二五”规划中期调整,确保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并为实现“十三五”良好开局奠定基础。继续加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投入力度,做好项目储备,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按照发展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及时启动内河水运“十三五”规划专题研究和编制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同步建设水利水电枢纽通航建筑物,加强跨通航河流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审查与监管,保障内河水运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港口总体规划和规划执行监管工作,严格岸线使用审批。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修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水运发展规划。
22.加大政策创新。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将内河水运发展资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将航道管理与养护、应急能力维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出台投资、土地、税收等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统筹使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建立稳定的内河水运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鼓励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以航电枢纽、船闸、港口码头等资产和收益为依托搭建内河水运建设投融资平台,地方政府可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增强投融资平台融资能力。采取多元化市场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内河水运发展。
23.完善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中央、流域及地区多层次交通、水利、水电合作机制,全面加强规划、项目、运行调度等衔接协调,共同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积极理顺通航建筑物管理体制,建立上下游枢纽通航联合调度、安全监管和应急机制,推动高等级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闸坝复航,保证船舶运行安全、畅通。进一步加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与发改、国土、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内河水运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发挥长江水运发展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和完善珠江、京杭运河—淮河水运发展省区间、部门间协调和合作机制。
24.开展试点示范。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密切结合内河水运发展实际,积极在航道生态护岸、铁水联运、港口物流、LNG动力船舶、大宗货物低碳运输、绿色低碳港口等相关领域开展试点示范活动,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并在全行业推广应用。
25.加强法制建设。积极做好协调配合,促进《航道法》尽早出台,及时开展配套法规研究制订工作。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加快完善港口、航道、船闸、内河运输、水上安全监督和应急处置等地方性内河水运法规。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把法治要求贯穿到内河水运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应急和船舶污染防治等各个领域。
201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