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2020年强化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
石家庄市2020年强化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2020年强化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明确,全市禁止销售民用散煤;工业散煤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依照法律
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2020年强化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明确,全市禁止销售民用散煤;工业散煤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顶格处罚。
根据《方案》,2020年,石家庄全市禁止销售民用散煤,工业散煤销售网点数量只降不增;“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工程的区域,一律禁止销售、使用散煤及其制品;强力完成散煤清查工作。强化质量检测,销售、使用环节工业散煤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违法行为。
《方案》提出,要严格落实燃煤抽检标准,从严管控散煤经营网点,根据“电代煤”“气代煤”工程进度,适时扩大禁燃区划定范围,并建立“禁燃区”专项台账。
持续强化散煤输入管控。平山县、井陉县、赞皇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入省煤质检查工作力度。进入我省的运煤车辆需持有《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公安部门负责拦截、引导煤炭运输车辆,并对无《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的运煤车辆进行劝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抽检要求的运煤车辆进行煤样抽检。
加强散煤销售环节监管。加大工业散煤质量抽检力度,进一步缩短抽检周期,对抽检不合格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顶格处罚;对连续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对已取缔的散煤经营网点开展不定期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对无照经营散煤的网点,依法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非法流动销售散煤行为,及时组织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严管高压态势。
严格燃煤企业监管。建立燃煤企业主体台账、监管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完善进销货台账。
严密开展散煤清查。各县(市、区)要严密组织乡(镇)政府开展散煤入户清查行动,对农村居民储煤情况进行细致排查,建立健全排查台账和整改台账,9月底前完成入户排查工作;对农村居民已储存的散煤,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回收、置换等措施。
加强散煤复燃监督检查。压实网格监管责任,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加密巡检频次,及时发现、处置散煤复燃“冒烟”问题。规范劣质散煤处置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做好有效衔接,依法规范处置。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查扣、移交散煤的再使用监管,严防造成“二次污染”。
石家庄市2020年强化劣质散煤管控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强化全市劣质散煤管控,坚决打赢2020年散煤整治攻坚战,助力提升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成效,根据省大气办《河北省农村散煤复燃监督检查方案》、省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河北省2020年劣质散煤整治方案》和市委市政府《石家庄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劣质散煤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质量导向,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强化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上下联动、联防联控,全面加强散煤加工、储运、销售、使用全链条监管,不断提升综合治理效能,为完成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全市禁止销售民用散煤,工业散煤销售网点数量只降不增;“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工程的区域,一律禁止销售、使用散煤及其制品;强力完成散煤清查工作。强化质量检测,销售、使用环节工业散煤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违法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燃煤抽检标准。在全市境内从严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型煤Ⅰ号”,工业散煤的质量应符合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省地方标准中关于工业用煤的规定。〔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从严管控散煤经营网点。根据“电代煤”“气代煤”工程进度,适时扩大禁燃区划定范围,并建立“禁燃区”专项台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禁燃区”和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工程的区域,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凡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不得批准设立散煤销售网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现有工业散煤销售网点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主体:平山县、灵寿县、赵县政府〕对现有工业散煤销售网点未取得环评手续的依法查处,对取得环评手续但未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业整治,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平山县、灵寿县、赵县政府〕
(三)持续强化散煤输入管控。平山、井陉、赞皇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入省煤质检查工作力度,组建相对稳定、专业的联合执法队伍,由正式人员带班;切实加强人员及经费保障,持续提升入省煤质检查站配套建设,并将开展工作纳入县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进入我省的运煤车辆需持有《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公安部门负责拦截、引导煤炭运输车辆,并对无《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的运煤车辆进行劝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抽检要求的运煤车辆进行煤样抽检,运煤车通过量较大且每日有不少于10辆目的地为省内的站,每日抽样数不少于10个;运煤车通过量较少且每日不超过10辆目的地为省内的站,按实际入省运煤车辆数全数抽样。抽取的煤样要做到24小时送检样品,48小时出《检验报告》,72小时对不合格《检验报告》进行流转,对不合格《检验报告》由入省煤质检查站寄送煤炭输入目的地大气办依法进行处理。对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处理过程中发现运煤车辆提供虚假合格报告、采购合同等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交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主体:平山县、井陉县、赞皇县政府〕
(四)加强散煤销售环节监管。加大工业散煤质量抽检力度,进一步缩短抽检周期,对抽检不合格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顶格处罚;对连续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对已取缔的散煤经营网点开展不定期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对无照经营散煤的网点,依法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严厉打击非法流动销售散煤行为,及时组织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走村串户、游击兜售劣质散煤行为依法查处,对没有《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一律按劣质散煤查扣;积极借鉴元氏、赞皇、赵县等地做法,结合本地实际由县(市、区)政府出台《关于做好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决定》,对销售及流动销售散煤行为实施重罚惩戒措施,形成严管高压态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严格燃煤企业监管。建立燃煤企业主体台账、监管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加强日常巡查,重点核查;加大对燃煤使用单位散煤质量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完善进销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较大的燃煤使用单位要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开展煤质检验,落实煤质抽检覆盖率目标要求;加强炉前煤质量抽检,严厉打击燃用劣质煤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严密开展散煤清查。各县(市、区)要严密组织乡(镇)政府开展散煤入户清查行动,对农村居民储煤情况进行细致排查,建立健全排查台账和和整改台账,9月底前完成入户排查工作;对农村居民已储存的散煤,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回收、置换等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散煤复燃监督检查。压实网格监管责任,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散煤复燃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充分利用露天焚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对推送的“冒烟”点位信息立即进行现场核查,当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加强人力巡查,特别是早、中、晚及夜间等重点时段,加大巡检力度,加密巡检频次,及时发现、处置散煤复燃“冒烟”问题;坚持日报告、周通报工作制度,定期通报各地散煤复燃“冒烟”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规范劣质散煤处置渠道。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一律交由当地发改(工信)部门,或按照石家庄市散煤压减替代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查扣、罚没散煤处置有关事宜通知》(石散煤压减替代办〔2017〕13号)文件规定,依法处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做好有效衔接,依法规范处置。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查扣、移交散煤的再使用监管,严防造成“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日—5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提前安排部署,细化工作重点和阶段措施,制定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措施更细的工作方案。及时召开动员部署会和工作培训会,对劣质散煤管控工作进行全面推动。切实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宣传燃烧劣质散煤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以及加强劣质散煤管控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
(二)全面整治阶段(5月11日—11月30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照责任分工、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落实劣质散煤管控目标任务,实行挂图作战,强力组织推进;积极探索与周边市(县)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形成管控合力。根据煤炭监管特点,在煤炭储存期、旺销期,加大质量抽检力度,完成抽检覆盖率目标任务。加大对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劣质散煤管控督导检查力度,突出重点地域、重点时段、重点问题,及时召开调度会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末端落实。
(三)考核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年底前对各县(市、区)劣质散煤管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考核,结合平时督查、成员单位自查、全面检查考核等,形成考核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监管。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担当担责意识,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劣质散煤管控第一责任人,要主动谋划,认真分析研究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重点及薄弱环节,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难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组织,抓时间进度、抓工作推动、抓检查考核;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利用地位优势强化监管执法,全面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协调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组建执法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乡(镇)政府、村两委的监管责任,加强县(市、区)散煤管控专班和乡(镇)联合执法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建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县(市、区)级散煤管控专班,并实行集中办公,牵头负责全县(市、区)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组织推进、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各乡(镇)政府要组建由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并明确一名乡(镇)领导负责,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具体负责查处销售(包括流动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违法行为;各行政村两委要进一步落实网格监管责任,村联络员对发现销售、使用劣质散煤行为及时制止并向乡(镇)联合执法队举报,由乡(镇)联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
(三)加强督导考核,严肃追责问责。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以及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严格实施问责,并将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劣质散煤管控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严重又不能及时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影响范围大的优势,积极宣传燃烧劣质散煤的危害及我市劣质散煤管控的政策、措施和意义,提升公众杜绝燃用劣质散煤意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村庄居民的宣传力度,各行政村印刷劣质散煤管控墙体广告不少于5条,张贴劣质散煤管控政策要求明白纸全面覆盖到每家每户,大力营造劣质散煤管控的浓厚氛围。
(五)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倡导全民共治。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公布县、乡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的奖励额度不少于罚没散煤数值金额的10%,充分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农村地区散煤运输、销售、燃用情况,动员全民参与,营造高压态势,形成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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