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通过审议,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制度巩固与举措创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通过审议,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制度巩固与举措创新相结合,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河北省大气、水、土壤、海洋等污染防治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污染防治作了科学、系统规定。
“《条例》结合河北实际,明确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与考核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等机制;明确提出实行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制度、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等系列制度。”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介绍说,这么多的机制制度建设是以往河北任何一部地方性法规不曾有过的,是全面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体现。
体现“统筹”特色,全面推进污染防治
据了解,河北省现行环境保护条例是1994年制定,2005年、2016年两次修订、修正。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加快推进,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中央出台实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紧密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适应工作需要,河北省自2019年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条例》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最终通过。
“《条例》作为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不仅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提供了直接依据,也为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方向指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任立强介绍说,《条例》突出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统筹大气、水、土壤、海洋等重点工作,对全省污染防治作了科学、系统规定。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条例》创新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制度,加强了清洁能源和散煤治理、高污染产业控制、扬尘污染管控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等措施。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强化了农业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船舶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创新了垃圾分类管理和利用制度,强化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体系建设,新增了重金属污染防治内容。
此外,《条例》还对推动实现蓝色海洋、绿色港口等作了规定。
“《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立足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聚焦破除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了系列制度,健全了多项机制,完善了相关举措,构建了比较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体现了河北特色。”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赵根喜介绍说,《条例》的修订为河北省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坚持“精准”原则,严防治污“一刀切”
“坚持‘精准’原则,实施精准施策分类管理,污染防治不搞‘一刀切’,这是《条例》的又一特色。”陈金霞介绍说,这个“精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重点区域、流域提出了更严要求,二是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三是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措施。
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项目,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条例》第23条规定,“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24条规定,“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接近或者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限制性措施。”《条例》第36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区分不同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本省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分类标准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 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方面,《条例》第47条规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落实“最严”要求,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落实“最严”要求,《条例》一方面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相关规定,一方面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条例》新增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制度,同时,明确了排污单位是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细化了环评、环保“三同时”、排污许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企业生态环境信息公开等制度。
《条例》第18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省属企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19条规定,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时,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第20条规定,对公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污染或者威胁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案件,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查处、整改。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设置了对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落实上位法按日计罚制度设计,《条例》规定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明确了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自动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要求的处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条例》还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此外,巩固和发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增加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规定,规定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内容,压实了政府及部门责任。
任立强表示,以良法促善治,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以《条例》修订实施为契机,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坚持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