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旁观者眼中的分布式光伏
一个旁观者眼中的分布式光伏2014年初老红写有《对2014年中国光伏发展的几点思考》,其中看法最不积极的就是关于分布式。其六,分布式重视程度高,但结果未必理想。如果没记错,当时国家
2014年国家如此重视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却如此深负众望,一时探讨文章不断,但能切中要害者少。其中有呼吁加强政策、并网、融资等方面支持的,也有谴责国家能源局好大喜功,拍脑袋制定指标的。老红以为,前者于地面集中式光伏可以,在屋顶分布式难以奏效。后者对国家能源局是不公的,因为分布式面临的问题不仅事关市场要素,而且事关体制要素。分布式光伏问题集中反映着制度缺陷对产业发展的障碍,其解决之日,即是中国政治改革重大进步之日。
一、分布式光伏的政策与结果反差巨大
分布式光伏直接施惠消费者,2014年,各层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扶持文件的连续出台,让更多消费者了解光伏的同时,也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于是出现一个极大地反差:补贴政策强大,需求市场强大,供给能力强大,市场结果结果却极不理想。
1、分布式光伏政策力度强大
2014年1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4年光伏发电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的通知》,确定了2014年度光伏新增建设规模:全年新增备案总规模14GW,其中分布式8GW。
8月4日,针对制约分布式进展的一些关键问题,国家能源局在浙江省嘉兴市召开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现场交流会。大力推广嘉兴市政府对屋顶资源采取了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四统一模式,把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结合推到一个极致。
9月4日,国家能源局根据嘉兴会议的调研结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为促进分布式光伏发展,政策对其内涵和外延做出重大调整: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中的一种模式;在地面或利用农业大棚等无电力消费设施建设、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东北地区66千伏及以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项目,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指标管理,执行当地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2014年,全国各地发布的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的政策几十个,既有嘉兴秀洲引人注目的2.8元补贴电价,又有江西力争分布式光伏第一大省的高调登场。
2014年国家能源局出台有关光伏产业的政策约13个,其中明确关于分布式光伏的就达5个。
2、分布式光伏实际结果不容乐观
2014年的光伏新闻报道有一大奇观:一边是个人屋顶电站挣了多少钱,分布式光伏令人振奋。一边是建设个人屋顶电站有多难,分布式光伏令人沮丧。《光伏电站上屋顶 钱景诱人困难多》恰是分布式光伏现状的真实写照。
在这种矛盾而丰富多彩的现象背后,最终反映在现实中的结果如何呢?无疑是不理想的。有关2014年新建分布式光伏电站最终统计数字尚未出来,仅从国家能源局11月份公布的统计数字看,1-9月新增并网分布式光伏安装量1.340GW,既是包括未并网的安装量,距离8GW的年度目标实在相差太远。
总之,纵观2014年中国分布式光伏发展,国家能源局态度坚定而急迫,政策力度强大而紧密,各地分布式光伏推进不遗余力、表现不一,但实际安装结果却极不理想、值得深思。
二、原因在于分布式光伏投资的多元风险与有限收益不成比例
讨论2014年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数量,老红在前面采用了完成一词,这是一个容易有歧义的用词,因为计划经济一般用完成,市场经济一般用实现。光伏市场首先是一个市场,是一个投资行为,是一个需要政策扶持的投资行为,所以讨论分布式光伏的问题,一定要站在投资角度思考问题。
对于分布式光伏现行问题,文章多是呼吁国家更加重视,电网给予更多配合,金融给予更多支持。老红以为,这些只是促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必要条件,不是根本条件。即如果必要条件都完善了,中国分布式光伏建设结果就一定理想了吗?老红以为否。相较而言,必要条件已经粗备,是时间问题。根本条件尚不完备,是改革问题。只是根本条件的准确内涵是什么,老红似乎也解释不清。
政策力度与市场要素是决定分布式光伏市场结果的两大因素,当市场要素一定的时候,如果把分布式光伏政策力度看做自变量、市场结果看做因变量,二者形成一对函数的话,不难发现,在美国、德国、日本的分布式光伏市场,这种函数关系反应正常,即当自变量的政策力度强时,因变量的光伏市场结果走强,反之市场结果走弱;在中国,当自变量的政策力度甚至强于以上国家时,因变量的市场结果却远未达到应有的强大。即在同样的政策力度前提下,中国分布式光伏市场结果在数轴上的斜率是极不理想的。
2014年初,老红将这一投资行为不理想的原因解释为:分布式光伏投资的收益有限与多元风险的不确定不成比例。现在,老红试从多元风险的构成、原因及其解决之道中寻找深层次的问题。
从零散的资料中,大致可以获知分布式光伏投资风险的构成和原因:
1、房屋的所有权风险。其一,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是分离的,个人用房使用权有效期为70年,商业用房使用权有效期为50年,这使得长期、大规模投资分布式光伏屋顶电站的法律基础具有不确定性;其二,房屋产权不清晰,例如《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项目备案需提交: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但现实情况是,东莞很多厂房和居民家庭的用地归村民集体所有,并没有办理国家层面的房产证。其三,城市民用楼房屋顶的所有权是共有的,商用屋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常是分离的,光伏电站投资者的资产权难以得到实现和保障。
2、房屋的使用年限风险。理论上,光伏电池的质保期是25年,所以光伏电站投资的计算期也是25年。现实中,在高速发展中的中国,房屋的使用年限常常难以确定,地方政府的规划会否变化,房屋的所有者会否变化等,都极大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3、房屋所有者的信用风险。光伏电站投资者与房屋所有者形成了交易后,所有者的经营、信用情况带来的电费支付情况重大影响着投资者的风险系数,特别是在中国法律、信用体系不完善的前提下。现实中,房屋的所有者与房屋的使用者又经常是分离的,更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4、并网、限电的风险。屋顶电站建成,电站投资人又与电网形成新的交易关系,能否按时并网、产生的电能否全额售出都对电站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产生不确定性。
5、补贴电价收取的风险。屋顶电站发电的售出,使得电站投资人又与电网和国家补贴电价发放者形成新的交易关系,售出的电价能否足额、按时回收,都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已知,过去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补贴电价不能足额、按时到位的数字非常庞大。
可见,分布式光伏投资涉及交易对象多、风险点多,风险点事关产权的清晰、投资环境的信用、电网改革的市场化等,每一个风险点对投资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甚至是毁灭性的。重要的是,这些问题是中国其他产业发展中都会遇到的普遍问题,它们一定不是国务院一个《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几个文件几次会议能够解决的。
总之,2014年分布式光伏推广中面临的问题,是光伏投资行为中的个性问题,也是中国体制改革中的普遍问题。
三、分布式光伏应当成为中国光伏市场的主要部分
2014年分布式光伏推广结果不力,不代表推广的坚定和紧迫是错误的。
1、结果的不佳不说明能源局认识的错误,制度障碍带来的推广不力更不能归咎于能源局推广的错误。不难想象,如果从实现政绩角度出发,相对屋顶分布式的推广,如果国家能源局大力推广地面集中式光伏电站,其结果一定要好很多。因为只要把同样的补贴额度用于集中式,只要表示支持国网公司大规模建设电网的冲动,14GW的目标理应完成,甚至超额完成。2014年,国家能源局选择了挑战困难,选择了正确。
2、国家能源局选择分布式光伏占有60%以上市场比例的规划是科学的。因为无论从能源安全、节能减排、合理布局等方面,中国都必须大力发展光伏产业,发展光伏产业应当重点发展分布式光伏产业。这是因为:
其一,从第三次工业革命看分布式光伏的意义。每一次工业革命的本质都是能源革命一说已经得到共识,以往的工业革命都表现为一种能源形式对另一种能源形式的替代。第三次工业革命则有所不同,不仅是可再生能源对传统能源的替代,也是能源供给形式从集中向与分散共存的过渡。分布式光伏是未来能源供给的重要形式,发达国家分布式光伏占有50%以上的市场比例也是现实。
其二,从中国能源资源的逆向分布看分布式光伏的意义。受以煤为主要能源构成的影响,中国的能源供给呈逆向分布,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是电力负载中心,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是电力供给中心,形成了远距离、大规模电力输送的格局,这无疑是不合理的。发挥光伏发电的特殊优势,在东部地区规模化发展分布式光伏,无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意义。
总之,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的方向应当是毋庸讨论、坚定不移的。
四、对2015年分布式光伏的思考
从以上分析不难得出,2015年中国分布式光伏建设仍旧难有重大进展。相对分布式未来市场预期,中国分布式光伏还有太多的路要走。
根据国家规划,到2020年中国的光伏电站建设目标为100GW,如果分布式达到50%的市场比例,这个市场空间也是巨大而现实的。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无论多难,中国的分布式光伏都必须顽强前行。除了制度改革这一根本条件的不断改善,相关必要条件的不断改善也十分重要,不断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分布式光伏发展之路则成为必须。
1、中国分布式光伏发展之路注定与发达国家不尽相同。受中国资源逆向分布、人均屋顶狭小等因素决定,不同于欧洲、日本、美国的分布式发展是主动而必然,中国的分布式发展难免是被动而必须的。于是,中国分布式光伏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一定复杂的,发展方式一定是独特的,照搬其他国家发展方式的思维一定是错误的。比如将农业大棚、荒山治理列入分布式范畴,都是正确的选择。
2、当前中国分布式光伏的主要市场机会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这个市场主要由个人屋顶和农业大棚两大市场组成。农村个人屋顶的所有权和使用期限界定清晰,使得投资交易结构简单;农业大棚则符合有限土地的充分利用、传统农业升级换代的发展方向,二者都应当成为当前中国分布式光伏发展的重要方向。
3、电网公司应当发挥更多服务功能。分布式光伏投资的多元风险源自交易对象过多,可否将这一投资过程分为两大环节:并网之前和并网之后,投资者负责前一部分与房屋使用者的所有交易风险,电网帮助投资者解决后一部分的交易风险。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减少投资者的交易对象以减少投资风险点,即用技术处理的手段克服制度性的缺陷。
4、中国分布式光伏发展要靠商业模式的突破。Firstsolar所以成为美国第一大市值光伏企业并长盛不衰,依靠的是领先技术的规模化成本竞争,并向国际市场扩张。Solarcity所以成为美国第二大市值光伏企业并增长快速,依靠的是率先建立对税务投资人和消费者都极具吸引力的商业模式。遗憾的是,在中国光伏电站市场,目前难言商业模式,更无成功商业模式,地面集中式主要靠资源获取和资金推动,屋顶分布式除了嘉兴的政府推动型几无商业模式可言。没有成熟的商业环境难有成功的商业模式,没有成功的商业模式就没有中国分布式光伏的快速、规模化发展。
有人说,2014年吴新雄当政的国家能源局对分布式光伏的认知是正确的,但因其个人的过渡性而难以避免手段短期化的色彩。2015年,年轻的努尔.白克力当政国家能源局的时代到来了,据说他对光伏产业并不陌生,中国的分布式光伏将出台何种政策,效果如何值得关注。(红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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