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老大”起死回生
云南“煤老大”起死回生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诉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主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合议庭主持下,一起涉及金融借贷、融资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诉云南东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主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合议庭主持下,一起涉及金融借贷、融资租赁、破产重整等复杂法律关系、矛盾冲突十分尖锐的案件调解结案,涉案企业起死回生。
2013年,东源煤电向本案上诉人国开行贷款12.5亿元用于建设云南恩洪矿区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建设,并将恩洪电厂相关发电设备进行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未按期偿付利息,国开行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东源煤电偿还借款本金8.3亿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违约金,同时请求判令国开行对93项抵押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上诉人招银金融租赁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认为其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对抵押设备中价值3亿多元的5项享有所有权,主张国开行因未尽到查询义务并且非善意取得抵押权,不应取得该5项设备的抵押权,请求驳回国开行对诉争设备享有抵押权的主张。
2018年9月29日,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东源煤电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因没有证据而未支持;招银金融租赁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了融资租赁登记,国开行未按规定进行查询,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对诉争5项设备的抵押权不成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国开行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对欠款的罚息及复利的起算日期认定有误;其对价值3亿多元的诉争5项设备享有抵押权;东源煤电、东源煤业应当连带给付违约金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0月21日上午,最高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就本案所涉及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围绕国开行是否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与所有权、回租取回权是否发生冲突,借款罚息、复利的计算,违约金能否支持等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辩论中,国开行认为动产抵押具有移动性和不明确性,其对涉案设备具有抵押权;招银金融租赁公司则认为动产登记与融资登记产生了冲突,其办理了融资租赁登记,而国开行的抵押权存在重大瑕疵,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再次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各方当事人都同意接受法庭主持的调解。东源煤电还特别提出,其自身目前存在严重困难,负债累累,举步维艰,被迫破产重组,希望得到法庭和相关当事人的支持,通过诉讼和解达到多方共赢。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得到法庭的当庭确认。
本案合议庭成员魏文超介绍,本案争议涉及的企业及生产设备,是整个云南煤化工集团涅槃重生的最后关键一环。通过本案的审理和调解,价值数亿元、闲置多年的发电生产设备最终能够得到盘活利用,云南煤化工集团系列案件最终实现完美收官。
“本案能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益的审判工作;实现了云南‘煤老大’的复活、末端企业去产能、设备价值最大化的社会效果,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路径。”最高法院副院长、第五巡回法庭庭长李少平认为,本案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律制度对生产设备等动产的物权登记未作明确规定,不同的国家机关对融资租赁权利登记和抵押权登记分别作出规定并各自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从而引发不同的登记机关的登记权利发生冲突,既影响了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影响了社会融资秩序和经济发展,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裁判的普遍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