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结构中的可再生能源角色
能源结构中的可再生能源角色《重塑能源》一书在我国的传播引发了对于能源系统结构演进,以及各种能源角色的讨论。由于严重雾霾天气的频繁发生,人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更增添了一分&ldquo
这一争论不禁让我想起了2011年国际上的另外一场公开的辩论。其背景是当年的5月9日,政府间气候变化组织(IPCC)发布了可再生能源资源与气候减排的特别报告(Special Report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简称SRREN)。SRREN报告对超过160个气候情景方面的研究总结显示,在各大主要研究机构给出的较大程度的减排情景下,可再生能源技术份额均出现重要的提高。到2030年,半数以上的情景中,可再生能源在总能源消费中的份额超过17%,2050年超过27%,最乐观的情景达到了73%。
这一报告发布之后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关注,也引发了不小的关于未来发展形态方面的争议。其中,比较典型的当属英国《自然气候变化》(Nature Climate Change)杂志为平台的一个关于可再生能源未来角色以及IPCC工作方式的争论,其起因正是上述最乐观情景,出自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
7月17日该杂志刊载了名为“Conflicted roles over renewable”与“Different views ensure IPCC balance”的文章。前文的作者是Mark Lynas,英国的一个时事评论员。该文认为SRREN报告因为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而带有偏见,引入绿色和平组织人员对报告内容产生了不平衡的影响,对可再生能源的作用无原则的进行了夸大,需要参与撰写的机构更加专业、采取更加中立的立场。后文是对前文的一个回应,作者是OttarEdenhofer, IPCC第三工作组的共同组长,对利益冲突、工作模式与情景结果问题作了回应与说明。
这一问题争议的根源在于,人们对未来存在不同的理解与预期,而未来也随时在变化之中。可再生能源的地位与角色涉及整个能源与经济系统。而这些开放的巨系统中,突发事件、技术创新与政策选择都是系统无法保持稳定的因素,无法做“可预测性”的描述。中长期来看,所有的结论、基础设施,甚至是基本形态都是可变的,未来仍掌握在人们的行动与政策手中,影响事物基本形态的因素可能还在今后发生,重要的是人们看重什么,需要实现何种目标。因此,就具体的数字“多还是少”的问题进行讨论,其结果往往无始无终,缺乏依据。
正是基于此,Edenhofer也无法就具体的“多少”进行回应,只能列举SRREN报告中的片段来说明,该报告对于160多个情景的选择是团队讨论的结果,并且进行了“平衡”的表述,2050年有4种情景其可再生能源份额只有15%,而绿色和平组织的可再生能源77%的情景来自于同行评议杂志《Energy Efficiency》,并没有对绿色和平的相关研究报告进行参考。
至于涉及利益冲突问题,Lynas表示绿色和平的参与使得IPCC的报告成为了一种运动,而不是中立的IPCC结论,其可信度大为下降,这一工作也缺乏“利益冲突”的评判与解决机制。Edenhofer对于绿色和平组织专家的参与表达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其认为这恰恰体现了广泛的覆盖面与不同工作领域(学术、工业、NGO等)与不同观点专家之间的平衡,而评判与解决机制也在报告形成中发挥了作用,正式指南在制定之中。
应该讲,目前的这一关于《重塑能源》的争论,并没有超出以上的公开辩论所覆盖的范畴。一方面,人们对于可再生能源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一观点基本赞同,但是在程度上,即“多重要算重要”的问题上却存在迥异的看法,甚至于不可调和。不同的研究根据各自的方法、模型,基于各自不同的经济、人口、技术效率等假设给出了千差万别的情景结果。并且由于前提不同,也不存在比较的意义,只是代表了人们对未来需要实现目标以及政策强度方面认识的不同。这些结果如果是自洽的,将都具有一定的正确性。
那么,绕了这么大圈子,应该如何理解我国能源结构的演进以及可再生能源的角色呢?在笔者的观点里,起码有几点是可以明确的:
第一、不存在最优“能源结构”的客观标准
见诸各种报刊与文件中,“优化能源结构”的提法非常多。但这实在是一句不那么准确的话。一个结构朝向哪个方向是“优化”的,并不是显而易见的,也并不存在客观的标准。能源结构的形成,是资源、历史依赖、技术、政策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不存在“最优”。问题的关键是:形成这样的能源结构的过程中,是否出现了各种扭曲,影响了合理结构的形成。比如在内蒙古的某些地区,其煤炭资源的丰富程度使得煤炭的竞争力极强,高耗能产业应该是当地最大的比较优势,哪怕能源效率低一点,但是其巨大的成本优势,使得其生产的产品仍将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其产品与投入能源间巨大的差价,也使得其解决高耗能的负面影响(特别涉及到环保与水使用)变得更容易。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干预非要煤炭比重下降,这肯定不是“优化”的方向。相反,中国过去煤炭的价格计划性人为压低,在中东部煤炭并不丰富的地区都形成了高度依赖煤炭的能源结构,这是否属于扭曲的“能源结构”也是值得探讨的。
第二、可再生是主体还是化石能源是主体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值问题
如果可再生能源的份额代表其地位,那么可再生的地位存在任意多的可能性。一旦要减少煤炭,就意味着“我们不需要煤了”,而一旦增加可再生能源,就意味着“可再生能源是主体”了?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并不符合能源结构连续变化的实际。二者的变化是此消彼长,连续变化的。
第三、可再生能源的份额增加是大方向
发达国家如此,我国也不会例外。而目前我国已经确定了“十二五”期间能源强度、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碳排放强度目标,并且印发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所有这些能源环境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可再生能源供给侧的贡献。所以,可再生能源的份额增加,是个大方向,问题的关键是其发展的节奏有多快,在多大程度何种节奏上可以替代传统化石能源。这同时也是能源系统转型的过程。
在目前的现状下,整体上可再生能源占据较大份额(比如1/2以上)还比较难以想象,但是部分地区率先建成某些时段的纯可再生能源系统是完全看得见的。比如云南的水电系统、辽宁的非化石系统(核电、风电),内蒙古部分小地区的风光系统。这些区域具有可再生能源的先天优势,如果建立了电力市场,这些地区的化石能源会完全沦为备用,直至淘汰。当然,必须强调,这里必须限定时间(某些时段)与空间尺度(部分地区),并不意味着更大地理尺度上的完全可再生。
第四、可再生短期是增加成本的,但这仅是财务成本再生能源目标的扩大意味着额外的发电增量成本、基础设施配套成本,但是这一成本的上升是连续渐进的,连续的,并且这仅仅是财务成本。在中长期的讨论中,这一成本的讨论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一方面,成本有随着研发、技术进步而大幅下降,从而增强竞争力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现实中化石能源存在的安全、环境、可靠性等外部性影响也意味着相对其财务成本更大的“隐形成本”。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收益,从全社会与动态的角度,一定是高于其成本的。
更有极端者,比如欧洲的一些发展经济学专业的“书呆子”,思考自然的本源价值(而非可供人类使用的“工具价值”),为了保持自然完全可以放弃经济增长。他们对于人的福利的思考完全是哲学式的。
让我以他们的一连串的排比结束这篇文章吧。经济增长(growth)不等于经济发展(development,因此我们都可以不要增长了,degrowth),经济发展不等于人类福利(welfare),人类福利不等于人类的幸福感(happiness,美国的一个研究通过测度幸福感的指标,发现美国人的幸福感并没有随着GDP增长而变化),人类的幸福感不等于人类价值(value),人类的价值不等于音乐,而音乐恰恰是最美好的(这最后的属于调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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