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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核能,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
核安全存在着跨国界性、事故的突发性、污染后果难以消除性和社会公众的极度敏感性等特点,其安全性是公众能否接受核能的重要因素。
重解困局也好,加速发展也好,前提是确保安全,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人们的疑虑。尽管我国已对核能发展的安全性高度重视,并选择先进的第三代技术为发展重点,但一些专家学者、民间团体和民众仍然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核电站自身安全问题。何祚庥院士曾说过:“安全是相对的,绝对安全是没有的。”日本一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安全、最先进”的核电技术国,其设计建造的抗震标准都在8级以上,但福岛事件的原因除了强地震还有巨大的海啸,在这种叠加的灾害面前,人的力量就显得十分渺小。这也提醒我们,核电站建设要考虑多种因素,既要考虑外部灾害,也要考虑内部事故的发生概率。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4月召开的新一届国家能源委员会首次会上强调,“要在采用国际最高安全标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时在东南沿海地区启动新的核电重点项目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在核电站选址条件、核安全设计、安全监管的有效性、预防不可抗力因素、事故应急响应、核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水平。
核废料处理和核燃料供应问题。为适应核电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乏燃料后处理和核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研发和工程建设也应加快发展。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找到绝对安全、永久处理高放射性废料的办法。对在热中子反应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寿命长达几千年以上的锕系元素和裂变产物,目前的处理方法主要是玻璃固化后深埋及利用快中子堆处置等。前者无法解决对环境的潜在污染问题,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而后者可嬗变烧掉长寿命放射性废物,使铀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促进核电持续发展,故应优先研究开发该技术,努力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
据2011年美国媒体披露,美国一些核废料存放地所存放的核废料已是设计承载量的4倍。由于处理能力严重不足,核电业每年产生的约2200吨核废料中,不少乏燃料长期存放在乏燃料存放水池中,一旦冷却系统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相关数据显示,每百万千瓦核电站每年可产生约550立方米的低放固体废物,以未来我国7000万千瓦核心装机计算,每年可产生约3.85万立方米的低放固体废物,需要巨大的地下空间来掩埋。专家介绍,核废料不仅是废弃的燃料棒,所有沾染放射性的物质都是核废料,甚至包括用过的工具。目前无论运输还是处置都存在不少悬而未决的大难题,而且是一大笔开支。有专家推测,中国未来高放射性核废料处置将耗资数百亿元人民币。
我国近50年来探明的铀矿资源储量是比较丰富的,保有的铀矿资源储量也是可观的,但已探明的经济可采资源储量比例不大,探明保有的远景储量在总资源储量中的比例也偏小。由于国家投入有限,近来勘探工作量大幅下降,至今我国尚有40%的铀矿可查面积未进行普查。但总体上讲,相对于快速发展的核能需求,依赖进口已成事实。
核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隐患。如果说三里岛事故极大地推动了人因工程等学科的发展与应用,切尔诺贝利事故催生了核安全文化,那么福岛事故给我们提出的警示就是安全科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核安全的另一方面是政府的核安全工作。常规能源的安全责任主要在地方和企业,核安全责任则是在中央。今年3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荷兰海牙核安全峰会上已向国际社会承诺承担核安全的国家责任,并阐释了“四个并重”的中国核安全观。相应的,我们在机构设置、人才、经费、技术基础等方面却捉襟见肘。国外核电大国的经验表明,平均每台核电机组需要的监管人力约在30~40人。而我国核安全监管的总人数已于2012年年初扩编至1000多人,需要监管多国引进、多种堆型、多类标准反应堆的生产、建设和运营,任务相当繁重。此外,核安全监管部门独立性不够,置于环保部门之中就不科学,也难以实施有效的独立监管,还与国防科工局存在监管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相对于迅猛发展的核电形势,监管能力不足会降低对核电建设和运营的外部约束。
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国际上主要有核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来引导和促进核能的健康发展,保护资源、环境和公众的健康。美国1946年就颁布了核能基本法《原子能法》,并多次修订完善。日本1955年订立《核能基本法》,德国1959年订立《和平利用核能和防止其危害法》,其他有核国家也相继制订相关法律。然而,我国目前核安全相关法律只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这两种法律目前都不能作为核能基本法使用。早先提议的核能基本法《原子能法》《核安全法》屡次被搁置。现在《核安全法》虽已列入了法制办一类立法计划,但何时能颁布不得而知。《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3月1日全面施行,相信会对我国尽快颁布核能基本法起到促进作用。
稳步有序发展核能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使用核能仍是世界的主流趋势,发展核能也将是中国的必然选择。全球核电占总发电量比重为16%,我国仅约2%。核能占比全部一次能耗的6%,我国也只有1.4%。作为发展中国家和资源匮乏的国家,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仍将较快增长,同时还要面对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特别是雾霾治理的压力,安全有序发展核能就成为必然的选择。为此,我们必须理性而又实事求是地探讨、认真而有效地解决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是进一步统一技术发展路线,积极推进新一代核能自主化进程。20多年来,我国在核电技术路线的选择上也存在着一些教训,如堆型不统一、技术路线不统一,多堆型、多渠道、多容量、多技术的“万国牌”发展路径决定了核电产业标准体系的不同,为核电产业的生产管理、施工建设、技术的消化吸收、标准化建设和保障核安全等带来了一定的复杂性,给我国核能产业素质提升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此,一方面我们要按照中央的决策做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在三门和海阳核电站的基础上尽早完成国产化AP1000的标准化设计,形成“国家版”的标准设计模式,进一步提升核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同时要加快原始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AP1400三代核电技术。在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中重点掌握总体设计和核心技术,按照本地化、标准化、批量化的原则结合我国工业基础和研发能力,系统集成标准和规范,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完整配套的核电技术。另一方面,为使核电建设“不断档”,在规模建设三代技术之前的过渡期里,利用“二代改进”型(即二代加)核电技术在沿海现有场址的基础上,填平补齐建设一些100万千瓦核电机组。这将有利于培养核电人才、积累制造和建设经验,及时增强电力供给能力,并为发展三代核电创造条件。
我们同时还应该有新的技术发展目标,比如开发小型模块化反应堆,或立足更长远的目标研发熔盐反应堆。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就试图开发用四氟化钠作为燃料的熔盐反应堆了。熔盐反应堆将不会受到灾难性关闭的影响,如熔盐反应堆不产生掺有钚和其他半衰期较长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核废料,而是几乎能将这些放射性同位素完全消化。《自然》期刊日前报道,科学家已通过实验证明,核聚变反应释出的能量比燃料(用于引发核聚变反应)吸收的能量多,这标志着核聚变能源将步入新时代。
二是进一步统筹发展规模与进程,加快融合技术论证。我国核电呈现加快发展的势头。三代核电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进展顺利,大批核电项目开工建设,核电设备国产化率不断提高。目前,我国大陆地区运营的商用核电机组17台,总装机容量14780兆瓦。核准在建核电机组29台,总装机容量31600兆瓦。为了适应新的核电发展形势,能源主管部门提出对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较大幅度调整。预计到2020年,运行核电装机达到58000兆瓦,在建规模30000兆瓦。东中西部各地都提出要建设核电项目,不少省份主要领导挂帅抓核电,不断向中央提出将本省项目纳入规划,已经纳入规划的省份都要求提前开工。但由于缺少足够的实施条件,项目开工和运行后会带来很多新问题,特别是难以保证核电长期安全。如前所述,核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对安全性要求极高,目前在建和拟建项目的规模已经不小,人才、装备制造、核燃料、运营维护、组织结构、安全管理、资金投入等方面的配套能力已勉为其难。如果没有福岛事件的影响,按照事件前的发展势头,近期内过多过快上马核电项目将难以满足核安全的要求,必将危及核电的长期健康发展。为此,要建立健全核能自主化协调决策与推进机制,解决好核能发展的宏观管理和准入监管、安全监管,防止无序发展、一哄而上带来的安全隐患。同时,建立完善的,包括核燃料供应、设备制造、技术自主化、科技研发、标准制定、核电投资主体确定、建设、运行和维修、燃料后处理、安全等各方面核能管理条例,通过统一、配套、纲领性的法规政策管理核能产业,以调动相关方面的积极性和统一协调各方面的行为。在国家重启核能项目的背景下,尤其要防止核能发展“大跃进”。
三是进一步科学规划精心布局,高度重视内陆建站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我国东部地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能源需求旺盛且增长迅速,而我国的能源矿产及水利资源多分布于西部地区,能源生产与消费存在很大的区域失衡,发电量的不足已成为制约东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瓶颈。除环渤海经济圈外,长三角和珠三角都属于能源资源贫乏地区,所需能源基本依赖外地调拨,对本来就超负荷运转的交通运输网络造成了极大压力。一座1000兆瓦级的核电站一年所需天然铀只有185吨,而同等规模的煤电厂的煤炭年需求量约为300万吨,可见核电站的建设对缓解交通压力的作用明显。同时,东部地区科技经济实力雄厚,一定意义上可满足核电站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对高科技人才的需求。因此,将大部分核电站的选址放在我国东部地区特别是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符合我国国情,也将对优化我国电源结构、保护东部地区脆弱的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巨大作用。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在2013年6月初向社会发布《内陆核电厂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指出内陆核电建设不会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今年我国将发布 “十三五”以后新建核电站安全技术要求的法规,内陆核电站选址就要以此为依据,满足最新最先进的技术要求。尽管如此,面对人口稠密的内陆,特别是内陆河流有丰枯期之别,对可能最大降雨导致洪水以及地震、洪水引起的上游溃坝,还有严重干旱导致冷却水的可用性减少等,都要有充分的考虑。内陆的大气扩散能力较弱,较之沿海选址有更多的不确定性,必须慎之又慎,而且项目信息应该向公众透明。核电企业的技术达标、公众认可缺一不可。至于把核电站建在地下,何许为内陆核能发展带来新的思路,但需要经过示范实验取得科学数据,以此来探究安全指标是否可靠。
四是进一步做好核能知识及安全科普宣传,切实建立健全危机应对体系。尽管现代核电技术已非常先进,出现事故的概率非常低,但仍然存在“万一”的安全问题,防患于未然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必要的。因此,我们应建立健全危机应对系统,包括风险分析、事故预想、应变预案和应急救援等。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要求,尽快建立完善的核事故应对体系,提高核电抗风险能力。国家和有关省区还要定期举行核应急演习,以检验核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安全支撑体系建设,做好核能知识的宣传科普工作,让人们充分了解核能,要实事求是地向公众解释核风险及其消患治本、超前预防之道,消除公众尤其是核电站所在地群众对核电的担忧和恐惧心理。还应加大核电站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度,建立信任感。公众的信任来自信息透明,不掩盖和回避公众的质疑,依靠上述措施,逐步提高地方和公众对核电的接受力。既然我们必须“与核共舞”,我们就有责任让人们真正感受到,核能不仅是有益的也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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