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企业遇新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风电企业遇新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风电属于清洁可再生能源,是目前国家能源和世界能源发展的方向。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风电场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为零,具有实现固体、气体零排放的巨大优势,但
风电属于清洁可再生能源,是目前国家能源和世界能源发展的方向。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风电场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为零,具有实现固体、气体零排放的巨大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风电场是绝对的零污染。目前风电对环境的造成的可知污染,以噪声污染为典型。实践中,也曾出现过风电企业因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被起诉的实际案例,风电企业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某风力发电公司致倪某某中华鳖死亡
环境污染侵权案
倪某某于1993年建温室养殖场养殖中华鳖。2000年3月,某风力发电公司在倪某某养殖场周边村落建成大规模风力发电机组,其中两组发电机位于养殖场附近。一组位于养殖场东南约100米处,另一组位于养殖场西北400-500米处。2000年9月份后倪某某养殖的中华鳖大量死亡。倪某某自行委托监测站针对某风力发电公司对倪某某中华鳖生产影响进行了论证,又委托评估鉴定,结论为损失总计1637966元。倪某某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以渔业生态监测中心作出“试验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的鉴定结论为由,驳回倪某某诉求。
但再审阶段,再审法院认为本案某风力发电公司未完成中华鳖死亡与其实施的风力发电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某风力发电公司承担本案损失的80%民事责任,赔偿倪某某经济损失1310327.8元。
二、案件分析
本案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发布的十起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中的一起典型民事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本案系因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无论是对司法实践还是相关企业均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就本案中关键点现分析如下:
(一)、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是什么?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本案中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某风力发电公司风力发电机叶轮转动产生噪声、投影和电磁辐射的行为。
噪声主要来源于桨叶和轮毂转动形成的空气动力噪音,齿轮箱、偏航齿轮和发电机组等的机械噪音等。一般风电企业均会把风力发电场设在远离人群居住的空旷地区,一方面是因为空旷地区风力资源较为丰富,另一方面就是减少噪声污染,我国电力行业专门就风电场噪声建立了标准《风电场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L/T 1084-2008)。
风机光影/投影,是指风电机组不停旋转的叶片在阳光入射方向下,投射到居民住宅的玻璃窗户上可产生一种闪烁的光影,挥之不去,容易使人心烦意乱,通常被称之为光影影响。
风电场电磁辐射主要来自带主变的升压站、集电线路以及风机发电机组。电磁辐射有两类,热效应及非热效应,对人的身体有一定程度的伤害累加性,工频段国家标准电厂强度为4000V/m,磁感应强度为0.1mT。根据离居民区400米的风机电磁辐射值的测试,一般低于上述国家标准。目前风电场的环评文件中涵盖了电磁辐射环评内容。
本案中风电企业正是由于上述风电机本身这些因素,损害到了他人财产利益,才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风电场与居民生产、生活区之间的距离问题
本案中,某风力发电公司的两组发电机位于养殖场附近,一组位于养殖场东南约100米处,另一组位于养殖场西北400-500米处,违反了《某省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1500千瓦及以下机组应与噪声及光影敏感目标保持500米以上防护距离”,成为本案中其败诉的关键点。随着人口稠密地区,如华北、中原、南方等地的项目越来越多,风机与工业、民用建筑物的距离问题在变得突出,目前除辽宁省出台《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我国并没有针对风力发电机组与工业民用建筑间距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环评实践中一般标准为风场噪声、光影50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
(三)、本案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本案的核心,也是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从法律角度说,也就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中风电企业应当就风电机产生的噪声、投影和电磁辐射行为与倪某某养殖的中华鳖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某风力发电公司申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全国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即农业部黄渤海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针对“某风力发电公司发电厂对室内养殖中华鳖生长影响”进行了现场试验鉴定,结论为:试验现场的噪声、电磁辐射以及转动的阴影,不会对中华鳖的存活和生长造成影响。此鉴定就是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在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采纳,从而判决驳回倪某某的诉讼请求。而在本案的再审过程中,再审法院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进行了审查判断,未予采信鉴定意见,同时依据风力发电机组与养殖场的距离、风力发电厂生态建设相关规范文件,结合中华鳖的习性,认定了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与中华鳖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从上述案件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存在因果关系举证难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发现鉴定的重要性,鉴定意见是环境类侵权案件中认定因果关系的核心证据,案件当事人在申请鉴定时务必要确保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鉴定意见存在不能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
(四)、项目经过环评审批非法定免责事由
本案一审中,某风力发电公司称此风电项目是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获得审批,但这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免责的法定事由。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包括:(1)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因此项目是否经过环评并不能阻却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启示:风电企业应如何防范环境侵权风险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风电作为可再生清洁能源,但不能因其零排放的优点,就对其已知的、典型的噪声、投影及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因子不予重视,否则一旦涉及环境污染侵权,风电企业将承担败诉的风险。风电企业应如何防范环境侵权风险,我们可以从本案中得出如下启示:
(一)、严格把控项目环评文件,实现源头控制
风电项目在立项审批时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风电企业应重视项目环评文件中关于噪音、投影及电磁辐射的环评内容,在环评文件中发现相关的环境问题,即使在不影响项目审批的情形下,也应结合实地考察,进行整改防范。另外,根据最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环评资质,规定了企业可自行编制环评文件。因此风电企业应格外注意严格把控项目环评文件,实现环境侵权的源头控制。
(二)、审慎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保障诉讼权益
风电企业在遇到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时,应组织专业人士积极进行应诉,虽然风电企业对专业领域熟悉,一旦涉诉后,涉及到环境污染侵权之诉,适用《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需要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判断,特别是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企业往往要承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证明责任,而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常常起到决定性作用,开篇案例就是因为鉴定机构资质问题发生了案件的反转。因此风电企业应积极应诉,审慎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保障诉讼权益。
(三)、及时跟进环境法律法规,依法化解纠纷
目前国家关于风电场相关法律体系并不完备,随着风电能源的发展及公民环境法律维权意识的提升,风电企业应及时跟进国家及地方出台的环境法律法规,随时维护或改造风电场不合法不合规的地方,维护风电场的合法运营。在遇到与当地居民生活、生产区发生纠纷的情况,能依法进行沟通和调解,将纠纷化解于诉讼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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