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细则出台 国企主要领导均纳入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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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已全面展开。
审计署官网昨日(7月28日)消息,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及国务院国资委,7月27日联合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地方党政正职和国企主要领导,及国企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主要领导,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此外,一些关注度极高的重点问题也被纳入审计范围,包括地方政府性债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内容。
“《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党政、国企领导有效履行经济责任,提高依法行政、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但是在落实过程中需要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的协作,单靠审计部门一家之力还是存在困难。”某单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审计处长对记者说。
经济责任审计常态化
记者从审计署官网了解到,《细则》是对2010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进一步细化。这份共8章60条的《细则》,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内容。
《细则》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象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事实上,目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各级次、各类别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全面展开,包括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已常态化、制度化。
根据审计署公布的数据,2008年以来,全国共审计22万多人次。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160多人次、地厅级4600多人次、县处级5万多人次、乡科级17万多人次。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1000多亿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共2580多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对此,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表示,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动反腐倡廉、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张通强调,国有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因其虽不是法定代表人,但却实际履行企业经营管理等重要职责,并对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地方债纳入审计范围
地方政府性债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内容将被纳入审计范围。
张通介绍,《细则》明确了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企领导的审计内容,将地方政府性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细则》中看到,对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除本地区重大经济决策和财政情况外,还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此外,根据张通的介绍,《细则》在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方面对两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明确了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细则》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情形。明确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明确了领导小组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细化完善了审计计划、审计组织实施等方面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