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广州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指导意见日前,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广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指导意见》,提出基站运营商要加强规划衔接,充分统筹通信运营商的建设需求,坚持共享
日前,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广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指导意见》,提出基站运营商要加强规划衔接,充分统筹通信运营商的建设需求,坚持共享需求导向,合理整合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
基站运营商应协调通信运营商合理共享基站资源,经协调不能达成协议的,报请市通建办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论做出相应的协调处理决定。
通信运营商租用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通信运营商进入。
广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为有效规范基站规划建设管理行为,引导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有序化和合理化,促进我市移动通信事业健康发展,助力智慧广州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定义及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包括宏基站、微基站、直放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及其相关配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本指导意见所称微基站,指安装在公共设施上的小型无线发射设备。
本指导意见所称室内分布系统,特指公共交通类(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公路)、建筑楼宇类(大型场馆、多业主共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办公楼)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
本指导意见所称移动通信运营商(以下简称通信运营商),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的单位。
本指导意见所称移动通信基站运营商(以下简称基站运营商),是指负责通信铁塔建设、维护、运营,基站机房、电源、空调配套设施和室内分布系统建设、维护、运营及基站设备维护的单位。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基站的规划、设置、选址、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制定全市基站站址布局专项规划,并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委托,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并负责本市基站建设的协调、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本指导意见。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学校等所属的公共建筑开放;协调处理基站建设过程中相关利益方引发的纠纷;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做好基站规划,并纳入全市总体规划。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指导意见,做好辖区内基站规划、设置、选址、建设、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并统筹各镇街、村社做好基站的建设等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地铁、高铁及机场等大型交通场所基站建设的收费(含租金)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开放城市路灯杆用于微基站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协调道路的占道挖掘审批工作及道路沿线基站、配套设施、管线等路政许可的审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基站规划的审查报批,并将已形成的基站规划纳入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路面基站乱拉乱挂现象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协调相关的综合整治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基站建设、运营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有关犯罪行为,维护行政执法环境,打击破坏、盗窃基站相关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基站的环境影响评估,引导民众正确认识基站对环境的影响,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环境。
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基站建设中涉及的林业和公园绿化用地的协调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广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通建办)负责协调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中的共建共享相关工作。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铁路沿线的信号塔以及相关杆体用于基站建设,并负责统筹协调铁路沿线的红线内地面基站的开挖报建及审批工作。对于新建铁路,需同步规划和建设基站,确保移动通信信号在铁路通车前开通。
南方电网广州供电局负责保障基站用电,确保基站用电安全。
各通信运营商、基站运营商要配合做好基站的规划、设置、选址、建设及保护等工作。
二、基站专项规划及基站设施预留要求
(一)规划原则与制定
移动通信网络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资源,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基站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做衔接,统筹安排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推动移动通信网络的发展。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城乡规划总体要求、移动通信行业发展需要及基站规划、设置管理原则,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编制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布局专项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布局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园林、交通、供电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听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供电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基站运营商的意见,并将存量基站纳入专项规划。
经批准实施的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布局专项规划,作为移动通信基站资产合法性的依据。
(二)规划调整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发展需要,结合年度建设计划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对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布局专项规划进行调整。
因政策改变、通信事业发展、网络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布局专项规划的通信运营商、基站运营商可在每年12月向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符合规划调整要求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专项规划应按程序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衔接和落实移动通信基站站址布局专项规划。移动通信基站站址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各区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专业(专项)发展规划中站址用地编制需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要求,涉及控规调整的按控规调整程序办理。
(四)共建共享
基站运营商要加强规划衔接,充分统筹通信运营商的建设需求,坚持共享需求导向,合理整合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
基站运营商应协调通信运营商合理共享基站资源,经协调不能达成协议的,报请市通建办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共享所需的技术条件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结论做出相应的协调处理决定。
通信运营商租用站址、机房等各种设施,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通信运营商进入。
(五)预留基站建设资源与同步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及商住楼的建设,应当按照通信建设标准和规范预留基站所需的机房、电力设施、管道和天面的空间,供基站运营商统筹建设,以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需求。
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通信建设标准和规范。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基站建设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报广州市信息基础协会留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基站工程规划进行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规划方案中的基站站址及相关设施预留情况进行审核。基站建设过程中涉及道路占道挖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对规划有基站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和公用设施,鼓励通信运营商和基站运营商在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工程施工时,同步安装基站等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六)预留室内分布系统建设资源的建筑物
下列建筑单体(包括地下室)的开发建设,应当预留共享式室内分布系统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基站运营商按照通信运营商的需求,统筹规划、设计与建设,以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需求。如基站运营商建设难于满足通信运营商需求,各通信运营商可按照国家工信部相关要求自行建设。
1.公共场所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场所、大专院校、大型商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火车站、轻轨站、汽车站候车室、地铁、港口、码头、隧道、室内停车场等大型交通场所等;
2.办公场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办公楼;
3.12层及以上的办公、商业、住宅等建筑单体;
4.三星级及以上的酒店。
三、公共资源开放与使用
(一)推进公共资源开放的部门
区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水务、林业和园林、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开放目录,协调推进全区公共资源开放设置基站工作。
(二)公共资源全面开放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办学校等所属建筑物上,以及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铁路及其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隧道、桥梁、机场、地铁、各类车站、港口、码头、渡口、内河航道及岸线、通航建筑物、城市轨道交通、旅游景区、公园、绿地、林地等公共区域和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上,设置小型天线、基站、铁塔、机房及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设施,其产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开放,提供通行和用电便利,保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公平进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和路灯、道路指示牌等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设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无条件免费开放,支持移动通信设施建设。
上述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开放公共资源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区信息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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