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产品遭美国“337调查” 近四成针对中国企业
光伏产品遭美国“337调查” 近四成针对中国企业:美国“337调查”新增案件近4成涉及中国企业,记者获取的数据显示,近几年美国“337调查”新增案件数呈上升趋势,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
:美国“337调查”新增案件近4成涉及中国企业,记者获取的数据显示,近几年美国“337调查”新增案件数呈上升趋势,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数上涨超过10个百分点。
2017年美国“337调查”新增案件56件,涉及中国企业的21件。同年,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仅为11件。
4月11日,中国商务部发言人高峰回应近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对中国光伏电池产品发起“337调查”时表示:“目前涉案中方企业正在积极应对,这是企业间的商业纠纷,希望美方能够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调查,妥善加以解决。”
从反倾销调查到“337调查”,知识产权和技术竞争已经成为中美经贸关系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电子产品居多
4月4日,ITC发布公告称,决定对中国部分企业的光伏电池片及其下游产品发起“337调查”。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能源”)、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中国企业在列。
本次“337调查”,起因是上个月韩华新能源向ITC提交了针对晶科能源的专利侵权投诉,韩华称晶科能源、隆基绿能和Rec Group侵犯了其专利钝化技术。ITC在进行投票后,决定对这些指控展开调查。
中美经贸磋商正当时,对于此次美国发起“337调查”是否有悖于中美经贸磋商的精神,商务部发言人高峰4月11日回应称,“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涉案中方企业正在积极应对。这是企业间的商业纠纷,希望美方能够依法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调查,妥善加以解决。”
所谓“337调查”,是指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实践中,“337调查”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337调查’是一种反不公平贸易的行政救济手段,与反倾销、反补贴不同的是,对不公平贸易的定性和救济措施不同。” 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联盟海外维权委员会委员马德刚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一旦ITC认定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知识产权,就可以限制该产品出口美国,在专利有效期内可以一直执行。
“‘337调查’对涉案企业的影响比较大,一旦败诉最差的可能就是彻底失去这个市场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院长屠新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相关资料显示,“337调查”中近半数是电子产品,跟通信等相关的产品居多,其次是一些生活类消费品。
屠新泉认为:“这跟我们的出口结构变化有很大关系。说明中国企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了,过去企业依靠价格优势出口,面临的可能是反倾销的风险,现在开始转向技术等领域。”
记者获取的数据显示,2014年~2017年美国“337调查”新增案件数为37、40、56、56,其中涉及中国企业的调查为10、11、17、21,比例明显提升。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7年,美国对华反倾销调查案件数分别为7、6、11、11。
以往50%应诉企业胜诉
晶科能源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正在司法程序中。”
“‘337调查’一旦败诉,可能意味着企业会丢掉美国市场,已经进口到海关的产品也会被销毁。”一位
拥有丰富“337调查”代理经验的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但是,近些年中国企业胜诉的比例也越来越高,我们统计应诉企业中有50%胜诉,因为美国专利被无效掉的概率很大。”
晶科能源表示:“将对韩华提出的诉讼进行有力的辩护,公司正在考虑所有可用的法律途径,包括请求韩华涉嫌专利无效。”
谈及“337调查”的程序,上述律师表示,“337调查”的时间算是比较快的,ITC开始调查后,一般为16个月,经过调查,听证会等作出裁决。
马德刚说:“现在中国企业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出口,会做知识产权检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经越来越强了。涉及‘337调查’的情况,通常是不以美国市场为主要市场的小企业,比如有些企业的主要市场是欧洲等地区,忽然来了美国订单,没有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就出口了产品,样品一寄到,就可能被对方公司申请‘337调查’。”
记者了解到,“337调查”的应诉成本将近200万美元,以前中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因为跨国纠纷的复杂性以及高昂的成本,选择不应诉,进而受到限制。
“现在中国企业的技术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有些‘337调查’是美国的专利流氓发起的,试图不劳而获,企业积极应诉的胜诉率还是比较高的。” 屠新泉说。
马德刚建议,中国企业要积极应诉,控制好成本,从专利无效下手的话,在国内检索专利等的费用大概在10万到30万元人民币。
据了解,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终止调查。整个“337调查”程序中有3次法定的和解会议,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通常包括:被告停止进口、原告放弃对被告的指控、授权被告使用专利、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对争议产品的销售时间或区域的规定等。
“和解也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马德刚说,美国权利人也是为了获利,所以如果能够达成和解,并不一定非要把涉案企业赶出美国市场,近半数的应诉案件都和解了。
对于公众关注的近年的“337调查”是否针对5G、新一代通信技术等相关行业,前述律师表示:“并没有。”
原标题:光伏产品遭美国“337调查” 近四成针对中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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