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
关于开展“十三五”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8〕7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
发改办环资〔2018〕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水务局、市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市容园林委,上海市绿化市容局,重庆市城管委: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加快推进“十三五”后期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根据“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部署,决定对《“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开展中期评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任务
(一)对本地区实现两个《规划》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二)对两个《规划》提出的重点建设内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出全面评价。
(三)分析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结合本地区执行两个《规划》的情况,提出下一步推动两个《规划》实施的具体举措和政策建议。
(四)分别形成两个《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评估时限
两个《规划》中期评估的时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评估内容
详见两个《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指南(附件1、附件2)。
四、评估方法
(一)重点与全面相结合。突出重点和全面兼顾,对两个《规划》总体推进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重点评估。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客观分析实现两个《规划》目标任务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原因。
(三)进度与结论相结合。针对两个《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及各项目标和建设任务提出评估结论,即:进度超前,可以提前完成;进度良好,可以如期完成;进度较慢,需要加大力度推进。对进展较慢和情况变化的,要进行具体分析,查找问题,提出后两年加大工作力度的具体举措。
五、评估要求
(一)加强沟通协调。两个《规划》中期评估是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做好中期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发挥相关部门的作用,确保中期评估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科学进行评估。两个《规划》中期评估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突出重点,紧扣两个《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
(三)落实人员保障。各地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熟悉情况的骨干人员,组建得力的《规划》中期评估队伍,认真撰写评估报告。
(四)按时完成任务。2018年7月15日前(长江经济带沿江11省市请于7月10日前),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两个《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纸质材料1式5份,电子版光盘1张)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王德庆 电话:010-68505027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高 伟 电话:010-58933543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简 正 电话:010-58933777
附件:1.“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指南
2.“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中期评估报告编制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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