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落实节能验收制度 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嘉兴:落实节能验收制度 加快节能技术改造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印发了能源“双控”三年攻坚行动(2018~2020年),根据方案,到202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印发了能源“双控”三年攻坚行动(2018~2020年),根据方案,到202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5%,2018~2020年年均下降4.4%以上;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长率控制在0.7%以下,地方燃煤消费总量较2017年实现负增长,2018~2020年三年力争累计腾出用能空间500万吨标准煤;全市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10%以上。基本实现重点用能单位用能预算、新增用能有偿使用和交易全覆盖,建立协调高效的能源“双控”应急预案与响应管理机制。嘉兴市智慧能源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能源消费强度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以尽可能少的能源消耗,支撑和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牢固树立“用能权也是发展权”的意识,强化用能权、用地权和排污权同等重要的理念,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优先,推动能源消费、供给、技术和体制“四个革命”,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以科技创新为支撑,通过淘汰落后、节能改造、预算管理、有偿交易、优化用能等多种途径,倒逼结构调整、创新驱动,持续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能源开发利用改革提升,强化项目准入、技术服务指导、监管倒逼和政策保障等工作举措,推动节能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依法节能、科技节能、改革节能、创新节能和制度节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降耗约束性目标,实现绿色发展、生态文明。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8.5%,2018~2020年年均下降4.4%以上;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长率控制在0.7%以下,地方燃煤消费总量较2017年实现负增长,2018~2020年三年力争累计腾出用能空间500万吨标准煤;全市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10%以上。基本实现重点用能单位用能预算、新增用能有偿使用和交易全覆盖,建立协调高效的能源“双控”应急预案与响应管理机制。嘉兴市智慧能源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能源消费强度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以尽可能少的能源消耗,支撑和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实施三大制度
(一)用能预算化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将能源“双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实行预算化管理。每年初市政府与各地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将省下达我市的节能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分解到各地,各地负责把用能预算下达至镇(街道)、工业园区和重点用能企业并签订能源“双控”责任书。稳妥推进企业用能预算、监管工作,从2018年开始在部分重点用能企业试行用能预算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做好企业用能预算顶层设计和事中事后监管准备工作,2019年用能预算覆盖至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2020年推广至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企业。对突破年度用能总量控制的企业,视同该年度能源“双控”任务未完成,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取消下一年度财政资金补助资格;对属于重点用能企业的,委托县级节能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天花板”下,健全初始用能权确权方法,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耗能行业可采用基准法,其他用能单位可采取历史法,新增产能的初始用能权按照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严确定。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企业的新增用能项目,以及扩建、改建后企业年综合能耗达到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其用能权须通过有偿使用的方式获得,价格与单耗高低联动,分档转让。探索实行用能权租赁,完善用能权回购,鼓励淘汰落后和压减过剩产能、外迁转移企业将用能权退出,为经济发展腾出用能空间。2018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深化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细则、交易管理办法、平台建设标准、确权规范等制度和规则研究,2019年进一步完善企业与政府间交易体制,力争至2020年底前基本形成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自主交易市场。
(三)应急预案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嘉兴市能源“双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节能降耗应急预案和响应管理制度。对用能(用电)严重超时序进度的县(市、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市节能办会同市统计局、嘉兴电力局负责全市能源“双控”监测预警和组织实施,落实应急预警、响应、发布、督查、终止和评估等各项应急工作安排。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当地统计、电力部门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用能企业名单,按照不同响应等级组织实施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督促有关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强化淘汰落后和行业整治。
1.聚焦重点精准淘汰。在国家、省明确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印染、造纸、化工、化纤、热电等行业,按照综合能效、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要求,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及时关停淘汰落后产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扩大行业范围,实施更高的去产能标准,主动淘汰压减和对外转移低端低效产能。通过三年时间力争完成淘汰钢铁(铸造)行业200万吨、印染行业8亿米、造纸行业10万吨、水泥(建材)行业500万吨、化工行业20万吨、化纤行业30万吨、热电行业50兆瓦的落后低效产能,国家、省明确的淘汰类产能应退尽退,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基本消除,力争到2018年底腾出140万吨、到2019年底累计腾出240万吨、到2020年底累计腾出300万吨标准煤的用能空间。
2.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5号令),按照国家和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加大节能监察和能效对标力度,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对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和能源消耗情况的全面调查,严格依法处置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关停退出。
3.全力抓好组织实施。每年初,各县级节能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印染、造纸、化工、化纤、热电等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淘汰落后用能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各地要将当年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及产能情况向社会公布,函告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计入当年落后用能退出情况。
(二)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升。
1.加快节能技术改造。筛选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编制《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和企业应用案例》。每年组织实施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推广等节能技改项目100项以上。大力开展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推广应用,每年淘汰Y、Y2、Y3及派生系列低效电机、风机、水泵、S9(SCB9)型及以下变压器20万千瓦(千伏安)以上。推广能源梯级利用、流程再造、分布式冷热电三联供等能量系统优化工艺技术,推动企业节能从局部、单体向全流程、系统节能转变,每年实施30个以上能量系统优化项目。
2.实施用能管理提升。严格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督促重点用能企业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建设能源管理中心。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组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工作,积极推广“互联网+”、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指导和督促节能措施落实。2018年全面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智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2019年实现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全覆盖,到2020年累计在100家以上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中推广实施。
3.推进绿色循环改造。在纺织印染、化工、化纤、造纸等行业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每年启动100家以上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实施清洁循环式生产改造。制定市级绿色工厂评价标准和导向,积极创建市级以上绿色工厂。深化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建设,拓宽纺织品、皮革箱包边角料和造纸废渣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渠道,推动秀洲区、平湖市、海宁市、桐乡市等地开展燃煤耦合工业固废和秸秆等替代燃料发电供汽项目建设,实现每年节约用能20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推进能源供给降耗增效。
1.优化热力规划。围绕综合节能、煤炭减量目标,2018年对市本级、滨海新区、桐乡市等区域热电联产规划进行重新编制或调整完善。供热规划要综合考虑工业企业热负荷现状及“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重点用汽单位布局与热源点布局相适应。探索嘉兴电厂、秦山核电和有条件的热电企业开展集中供热、供压缩空气新模式试点,控制地方煤炭、电力消费总量。
2.实施热电改造提升。深化实施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加快热电联产和自备电厂整治提升,加快淘汰改造中成热电、钱江生化、中华热电等热电企业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机组,鼓励次高温次高压机组改造为高温高压背压机组,推广利用优质煤、洁净型煤,提升机炉能源利用效率。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对有效集中供热区域内纺织、印染行业导热油锅炉进行全面排摸,推进中温中压蒸汽或天然气替代。
3.推进能源供给增效。稳步推进城乡用能实施电能和天然气替代,持续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加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调峰设施建设,加快电动汽车、船舶岸电发展,在工农业、交通民用等终端消费领域扩大电力、天然气消费比重。拓展新能源应用,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光热等可再生能源,力争到2018年底全市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到240万千瓦,2019年底达到260万千瓦,2020年底超过280万千瓦。
(四)完善节能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
1.开展节能服务指导。组建嘉兴市节能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全市节能工作咨询和智囊机构,为我市节能工作的专业认定、决策咨询、专题研究、节能评估、标准制定、技术评审等提供技术服务。实行节能技术专家与县(市、区)、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联挂指导制度,常态化开展节能诊断和监督检查工作,帮助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
2.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在秀洲区建设能源服务业集聚区,大力培育、引进社会化节能服务机构,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创新模式、拓宽领域、提高服务能力,提供节能评估、节能咨询、节能诊断、节能工程设计与施工、节能检测、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审计“一站式”服务。
3.打造产业化创新应用平台。推动地方政府与知名高校建立能源“双控”战略合作关系,建设市级能源生态创新研究服务中心,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推进技术集成创新应用。依托能源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嘉兴市节能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打造集节能产品与技术展览、展示、交流、推介、交易服务于一体的能源管理服务系统。
(五)开展能源“双控”试点示范创建。
1.开展能源“双控”工作试点县(市)建设。支持海宁市、桐乡市、海盐县建设能源“双控”工作试点县(市),探索以能源“双控”为突破口,开展平台建设、制度研究、监督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和产业结构优化,全方位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2.开展新能源示范镇(街道)建设。选择一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基础较好、农村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较高的镇(街道)推进新能源示范镇(街道)建设,构建高比例、高效率的新能源消纳体系。对列入新能源示范建设名单内的镇(街道),每年给予一定财政奖励支持。
3.建设能源“双控”试点示范企业。在八大高耗能行业中每年选取一批节能潜力大、应用前景好的企业先行开展能源“双控”试点。试点企业要组织编制试点方案,明确建设目标和工程,提出产品结构或工艺调整、企业发展及能源节约、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具体计划和措施,推动先进节能技术、工艺、管理集成应用。通过试点形成本行业实现资源节约、绿色发展的核心技术和典型发展模式,每年选择一批试点先进企业授予能源“双控”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通报。
(六)健全项目节能审查准入机制。
1.健全能评制度。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建立健全重点区域项目准入标准。对八大高耗能行业及数据中心(简称“8+1”)实行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须由节能审查机关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形成节能评审意见,并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评审意见中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按节能评估文件专家论证结果和《浙江省产业结构调整能效指南(2017年版)》的行业能耗平均值各占50%的比例确定。
2.实施用能置换。报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如项目工业增加值单耗高出嘉兴市“十三五”末控制目标的,应加以严格控制;如地方政府确认该项目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须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主体和项目所属企业双方出具能源“双控”责任承诺书和新增用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平衡方案。各地要统筹地方每年可用能源消费增量、淘汰落后腾出存量、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节能量、光伏新能源增发电量,建立用能储备中心。置换用能原则上从地方用能储备中心取得,保证用能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并提供凭证,追溯期不超过2年。建设嘉兴市智慧能源大数据平台,完善区域、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核查制度,确保能源消费和用能置换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落实节能验收制度。严格执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加强对项目的节能验收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节能审查项目在建成投产前由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机关或能源监察机构负责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诺备案项目由能源监察机构或区域管理机构对照项目承诺备案内容进行核查。
(七)实施预警通报和督查调控。
1.实行能源“双控”预警通报。市经信、统计、电力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实时、动态的用能监测和评价体系,根据各县(市、区)月度和季度的用电量与用能量、工业增加值与地区生产总值的内在关系,测算和评价各地用能总量和能耗强度变化情况,做好月度、季度能源消费情况的分析和预测预警,实行“红、黄、绿”用能预警制度。
2.启动督查调控和停限批措施。对连续2个月能源消费(用电量)超时序进度控制目标的地区由市督查考评室和市节能办组织开展督查整改,加大节能进度跟踪检查和整改落实力度;对连续3个月能源消费(用电量)超时序进度控制目标或季度能耗强度预警亮红灯的地区实行工业增加值能耗超地区“十三五”末控制目标水平的新增用能项目限批;对连续4个月能源消费(用电量)超时序进度控制目标或连续2个季度能耗强度预警亮红灯的地区实施高耗能项目开工缓批,对地方政府负责人进行行政约谈。区域节能降耗形势好转且满足时序进度控制目标的地区,经市节能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解除该区域限批措施。
五、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对节能技术改造投资给予适当支持。对年度淘汰落后低效电机和S9(SCB9)及以下变压器不少于1000千瓦(千伏安)的,按更新后的容量给予每千瓦(千伏安)30元补助。对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准煤以上且节能率不低于10%的节能技改项目,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
2.将能源管理提升纳入政府节能资金支持范围。对通过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且节能率不低于3%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智慧能源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应用研发(含软件)及硬件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审计投资额的20%~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3.对节能技术服务支撑机构给予资金补助。对嘉兴市节能技术专家委员会、嘉兴市新能源发展专家委员会按照工作进度给予资金支持。对经批准设立的嘉兴市节能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4.鼓励开展能源“双控”试点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为能源“双控”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上述财政奖励补贴政策适用于市本级,各县(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强化节能奖惩导向作用。
1.建立行业个性化资源要素配置导向。制定《关于深化工业领域“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意见》,对绩效综合评价加权得分低于全市加权平均水平的行业、企业实施用能削减倒逼机制。强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对绩效综合评价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惩罚性加价、有序用电配置措施,实行增量用能差别化收费等办法,重点确保A类企业用能需求,严格控制末类企业用能。
2.落实激励约束政策。认真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一站式”服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企业、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对未落实节能管理制度、节能措施、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和提供虚假评估的中介机构等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按照违法违规情节轻重认定节能失信行为等级,对严重失信主体建立节能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3.落实省政府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7〕102号)精神,对县(市、区)实行节能目标奖惩与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为基础的用能权奖惩,对超额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的部分按照每吨标准煤2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低于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平均水平的按照每吨标准煤1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反之予以扣罚。
六、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旅委、市总工会、市机关事务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嘉兴电力局为成员单位的嘉兴市能源工作领导小组,与嘉兴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负责全市能源“双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信委分管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协同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农村、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管理,促进能源“双控”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格执行约束性指标考核办法,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级主体能源“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能源“双控”工作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奖励。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县级主体实行问责,在当年度市对县(市、区)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一律实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对未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县级主体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没有完成目标的地区,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要提出整改措施报市政府。
(三)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嘉兴市节能协会及下属各行业分会的组织体系,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节能监察、节能统计机构和能力建设。健全能源“双控”计量和统计指标体系,合理配备能源计量、监测设备。加强对县(市、区)领导干部和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能源执法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四)强化节能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场、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加强节能宣传月等主题宣传和日常性节能宣传教育,在报刊、电视台、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宣传节能降耗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积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营造全社会节约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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