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光伏新政并非“急刹车”、“一刀切”
国家能源局:光伏新政并非“急刹车”、“一刀切”国家能源局针对光伏新政再次做了解读。6月11日下午,国家能源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ldq
国家能源局针对光伏新政再次做了解读。
6月11日下午,国家能源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531新政”)相关事项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首先强调,此次政策调控并不是所谓的“急刹车”、“一刀切”。
据国家能源局介绍,在“531”新政研究制定过程中,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借鉴了德国、西班牙、捷克等国家经验,通过征求意见会(2月)、新闻发布会(4月)等多种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吹风提示,还专门召开会议听取了地方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电网企业意见并作了政策宣介。经多次修改完善、反复论证后,于5月31日正式印发。
“此次调整并非‘一刀切’,而是对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进行优化,采取分类调控,”能源局相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对需要补贴的普通电站和分布式电站建设规模合理控制增量;对领跑基地项目视调控情况酌情安排;对光伏扶贫和不需国家补贴项目大力支持。
针对“531新政”与此前“630政策”规定存在部分冲突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明确,“531新政”规定了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标杆电价的降幅,不涉及“630政策”,意味着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补贴范围的项目在今年6月30日前并网投运的,继续执行2017年标杆电价。
《经济日报》6月12日报道称,关于户用分布式光伏政策问题,对5月31日(含)前已开工未并网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国家发展改革委正与财政部进行研究,将尽快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
“‘531’新政出台后,有些地方电网公司简单的理解为国家要控制光伏的发展,该并网的项目也不给并了,按政策要求该垫付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也停止了,这应立即改正。”相关负责人强调。
此外,关于“531新政”打破光伏标杆上网电价及补贴所谓“一年一调”传统的问题,国家能源局也回应称,并没有文件规定光伏电价一年调整一次。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降电价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组件价格快速下降,光伏组件平均价格与去年底相比降幅已达约17%;二是与光伏领跑者基地招标上限价格衔接,今年以来,国家能源局组织招标的十个应用领跑者基地中标价格,普遍低于同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平均下降0.24元,降幅约36%;三是补贴缺口增长过快。
由于光伏项目建设周期较短,普通光伏电站的建设周期一般为4-5个月,分布式光伏的建设周期则更短,能源局认为,“从实践看,一年调整一次价格未能及时反映产业发展实际”,历次价格调整都是根据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情况进行的,并没有固定调价周期。
根据“531新政”,今年暂不安排2018年普通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分布式光伏项目安排1000万千瓦指标。
上述能源局负责人介绍称,今年第一批418万千瓦光伏扶贫项目指标已经下达,第二批400万千瓦正在准备。
目前,第三批领跑基地项目已选定650万千瓦,国家能源局下半年将适时启动第四期领跑者基地建设,今后将把领跑基地建设作为普通电站建设的主要阵地和重要方式。
能源局表示,“531新政”发布后,大多数光伏企业对降低标杆电价和补贴标准表示理解和支持。很多光伏制造企业负责人表示,光伏发电系统成本在下降,标杆电价下调,行业可以接受。
对于今后的规划,国家能源局表示,下一步将抓紧研究光伏发电市场化时间表路线图,统筹考虑非化石能源消费目标、电网消纳能力、财政补贴实力,完善“十三五”光伏发展目标和后几年发展规模。
在分布式市场化交易方面,相关部门将重点加快筛选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以及鼓励不需国家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利用存量开展试点的分布光伏发电项目。
据国家能源局统计,《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印发后,截至2018年5月31日,共有13个省市上报了35个分布式光伏试点项目。
此外,国家能源局还将把各地落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非技术成本情况作为年度规模安排和基地布局建设的重要依据。
随着光伏发电的迅猛增长,弃光限电问题凸显。2015年全国弃光率12%,2016年弃光率11%,2017年通过多方努力,弃光率下降至6%,但个别地方仍然十分严重,甘肃、新疆弃光率分别达到20%和22%。
6月10日,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发电并网专委会副秘书长张栋在“2018中国可再生能源学术大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电源与电网间的不协调,以及市场机制的缺失是造成可再生能源弃能的主要原因。“各地的发电计划在每年初就制定了,留给电网进行调度优化的空间非常小,”他指出。
针对消纳问题,国家能源局表示,争取年内出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目前正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该制度将“进一步强化各地方政府和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大电力用户、自备电厂等市场主体对消纳可再生能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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